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①参见郭冬梅:“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载《前沿》2011年第9期;王政铎:“论恶意欠薪罪”,载《公民与法(法学)》2011年第5期。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
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
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①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而本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列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可见本罪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笔者认为,有学者之所以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复杂客体,是因为他们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是近几年农民工血泪讨薪的社会实践活动促成的,如果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行为未必会成为一条刑法罪名。
从法律条文来看,本罪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档次。
如果说因为欠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讨薪事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恶劣的影响,那么该行为也应该属于加重犯一档;而对于一般的情节,犯罪行为未必达到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
因此,笔者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单一客体,即劳动者的财产权。
理由在于:第一,如本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由于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者之间,后者为重,则本罪应置于第三章之列。
然立法者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本罪的实施并非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害。
第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之所以引起争议,在于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很多人认为是一个民事行为,不应该由刑法调整。
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1设立背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构成要件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记者来 到位于东莞沙 田镇的庞思化 工机 械有限公 司时 。 公 “ 老赖” 法律 必须发威 , . 必须让杨 某这样 的欠薪 者付 出“ 骨铭 刻 司刚刚接到新订单不久 , 间整洁有序 , 车 工人 正在 熟练地进行操 心 ” 的违法成本。
作。“ 0 1 2 1 年前 8个 月, 工厂都没有订 单 。 就利用这段 时间进行 了培训 , 对宿舍等内部设施进行了装修 。” 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 。
处杨某 有期徒刑 1 个 月 , 0 并处罚金两 万元 , 据为《 其依 刑法> 第
二百七十六条。
珠三角“ 欠薪" 现状调查
企业成本 上升 、 利润空 间收窄 , 经济形势下行 的大背景下 。
2 1 年年 初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0 1 《 八 》被通过 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引起社会广泛反 响 。 被认 为是惩 治欠 薪恶 行的“ 尚方宝剑 ” 但 由于相 关司法解释 尚未 出台。 。 各地运用 这一 法律武器 惩治欠薪 行为的案例还不 多见。
的“ 良老板” 当头一棒。 无 们
【 案件 剖析 】 :
惠州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21 0 1年 3月 ,重庆人杨某与项 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 。 承 揽惠州南站附近 某路 基工程 , 工程款 为 8万余 元。双方约定 : 施 工期问先付 七成 , 另外三成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 。 杨某 以每月 40 0元工资雇佣 2 0 5名工人进行 施工 。 间, 期 林某支付 了工程款 69万元 。但此 时, . 杨某 并未将此 款作为工资发放 给工人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
且该法条在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罪状表述等方面的表述过于抽象、原则,使得实践中那些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
文章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之解读提出了粗浅建议,旨在完善其不足。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法不足;完善一、刑法保护之现状(一)相关部门法调整之尴尬——凸显刑法保护之重1.漫长的维权路英国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当遭遇欠薪,一个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的劳动者可能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行政手段维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不得不走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若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74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和赔偿金。
其次,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劳动者可就欠薪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待法院就民事诉讼做出裁判后,若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劳动者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这种拒绝执行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第313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此可以说当前行政法、民法、刑法领域都对这一问题有了规定。
然而维护劳动者薪酬的法律法规看似很多,劳动者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也很多,但正是过多的环节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2.刑法“谦抑性”之考量奥古斯汀说:“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当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缺位时不应过于强调刑法的谦抑性。
根据《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但问题在于,因讨薪而引发的严重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这是行政法部门、民法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一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来解决因为恶意欠薪所导致的种种危害社会的事件。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
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
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
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
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一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金额底线,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其次,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在立案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立案审查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立案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
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故意拒绝支付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支付的行为。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立案的条件。
最后,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在劳动报酬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催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总的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需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拒不支付的事实,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并且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在当今社会,劳动是人们获取生活来源、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不良雇主却拒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首先,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各地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
其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构成要件也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中的难题。
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方式和程序需要明确和规范。
有时候,责令支付的通知可能无法有效送达给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故意回避接收,这都会影响到对这一要件的认定。
此外,对于“仍不支付”的时间节点和表现形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是在责令支付的一定期限内未支付就算“仍不支付”,还是需要等到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都用尽后仍未支付才算?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在证据方面,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同时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如果雇主无法提供,则可以推定其拒不支付。
另外,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争议。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在处理该罪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就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能力支付问题展开讨论。
一、劳动报酬的基本概念与价值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经济待遇,它体现了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予以肯定和回报。
劳动报酬既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用人单位身份:被告必须是一个法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关系。
3.有能力支付:被告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财务能力,即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故意拒绝支付:被告明知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五、判断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依据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用人单位经济状况的证据(1)财务会计报表:用人单位的财务报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其经济状况。
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表格可以揭示用人单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净利润等情况。
(2)银行流水账户:银行流水账户是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展示其收入、支出和资金流动情况。
(3)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也能反映其财务状况。
2.用人单位财务能力的评估(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等。
通过评估用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情况可以对其财务能力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探析
一
秩序 的 正常平 稳 发展 , 时 , 确保 了《 同 也 刑法 》 障法 的地位 。 保
( )刑 法谦 抑性 原则 与 保护 劳动 者权 益 的动态 平衡 二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欠 薪 案 件 是 否 能 够 一 律 按 照 拒 不
、
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规 定 的 形 势 政 策导 向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处 理 ?在 一 些 欠 薪 案 件 中 , 业 存 在 拖 企 欠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数 额 较 大 的 情 况 , 企 业 具 有 偿 付 其 该 所 欠 劳 动 报 酬 的 能 力 但 是 经 过 政 府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时 , 种 行 为 完 全 符 合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此 这
一
合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规 定 的 情 形 , 是 , 于 该 企 业 的 但 对
行 为 并 不 应 当 认 定 为 犯 罪 。不 能 因 为其 行 为 表 面 上 符 合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就 机 械 的 套 用 , 是 不 符 合 刑 法 谦 抑 性 原 这 则 的 。 基 于 刑 法 的 谦 抑 性 , 须 对 一 般 欠 薪 行 为 和 逃 避 必
酬 出 现 更 加 不 利 的结 果 , 致 企 业 破 产 , 导 因此 有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能 力 但 仍 未 支 付 。 表 面 上 , 企 业 的 行 为 仍 然 符 该
年 , 欠 工资 超过 1 拖 0亿 元 的 有 十 几 个 省 , 些 拖 欠 工 资 一
严 重 的企 业 , 欠 累 计 达 数 十 个 月 … 。 目前 全 国 拖 欠 民 拖 工 工 资 已 高 达 10 亿 , 有 6 的 民 工 能 按 月 领 取 工 00 仅 % 资 。2 1 0 0年 1 到 2 1 年 1月 1 日期 间 , 东 全 省 仲 月 01 0 广 裁 机 构 共 立 案 处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争 议 案 件 4 5万 宗 , 及 . 涉 农 民工 6 5万 人 , 持 农 民 工 工 资 诉 求 约 6 2亿 元 ] . 支 . 。从 各 方 面 来 看 , 国 的 欠 薪 问 题 已 经 相 当 普 遍 和 严 重 。 劳 中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获得 权 得 不 到 保 护 , 无 路 可 走 的 情 况 下 , 在 为 了拿 到 自己 的 血 汗 钱 , 容 易 采 取 过 激 手 段 , 而 引 发 很 进
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
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尚未明确。
劳动法等已有法律规范存在有关劳动收入的各种提法,劳动报酬、工资等相关概念虽有规定,但不同规定之间具有不协调性。
刑法中“劳动报酬”一方面来源于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来源于雇佣关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款项和部分赔偿性款项,不包括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障性款项。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范围;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金;赔偿金《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数额较大;第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关于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若干疑题,其中,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究竟为何?它与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劳动收入的规定有何区别?一、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提法有“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报酬”等。
以《劳动法》为例,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标准:第五章对“工资”作了专章规定;等等。
但是,无论对“劳动报酬”,“工资”,还是对“工资报酬”,《劳动法》都未明确界定其确切范围。
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有关劳动所得的提法有“劳动报酬”和“工资”,且仍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明确界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故意拖欠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额或经过连续拖欠一段时间,给劳动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这一罪行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人权和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对劳动所作出的合理回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意味着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经济收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正义的社会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报酬。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挑战。
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决于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程度。
通过制止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我们树立了法治的权威和公平的形象,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点,也是刺激和激励劳动者的关键因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使劳动者失去了积极性和创造力,还可能导致劳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的产生。
经济发展需要有动力和稳定,而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无疑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此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究对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
对于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追究,不仅能强化对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能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文明素养。
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起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是多方面的。
它保护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还推动了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经济回馈,一直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基石。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企业或个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事实、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行为人存在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
其中,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三、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一)关于客观行为表现的问题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二是部分支付是否属于“拒不支付”的行为表现;三是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拒不支付”行为,如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部分支付或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拒不支付”。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证明标准方面,如何认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需要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的存在;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推定其主张成立。
此外,对于证明“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四、争议问题解决建议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拖欠次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
同时,对于部分支付和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现象,我国明确规定了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并界定了立案标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本文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以及影响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阐述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界定立案标准,以及分析这一罪行的危害和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探讨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意义,提出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篇文章将围绕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展开深入讨论,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认识。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明确该罪行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的界定以及危害与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探讨该罪行的实质和社会影响,以期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提供依据,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促进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2.正文2.1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1.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2. 拒不支付工资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3.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给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4. 补偿劳动者损失;5. 对劳动者进行相关救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疑难问题辨析
48mi t.HIM SI:l*K〇(:[HATOHS疑案精解|责任编辑白孟鑫I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疑难问题辨析*辛蟠泽7文一、 基本案情2⑴S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蒋某通过于某介绍从 发包方陈某处承揽了 A县万豪庄园小区1#、2#楼的工 程之后,张某、蒋某雇用魏某等民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至2019年12月20日前,张某、蒋某先后收到 全部工程款90(1万元2019年12月份,魏某等3(丨余 名民工向A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蒋某、张某拖欠工 资100万元.2020年1月2(_)日至1月22日,经A县 劳动监察大队协调,由陈某代张某、蒋某垫付了民工 工资10(1万元2020年1月27日,A县劳动监察大队 向张某、蒋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2()2() 年2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〇万元,并通过 在其施工场所张贴拍照的方式予以告知张某、蒋某 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支付并逃匿,直至案发仍未支付 拖欠的民工工资100万元。
二、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一是张、蒋二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虽然最 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的《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明确了他人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行为人构成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但其前提是垫付在责令支付之后,而本 案的垫付行为是在责令支付之前,不符合高法案例的 逻辑顺序。
且在已有主体替行为人垫付拖欠T.资的前 提下,行为人的不支付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 是张、蒋二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需要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没有证据显示张、蒋二人在雇用魏某等 人施T.时就有不支付T资的目的。
第二意见认为张某、蒋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罪虽然有主体替行为人垫付了拖欠的T_资,但行为人 尚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责*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06丨]令支付是人罪必要的前置程序,怛具体发生在垫付之前 还是之后,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刑法第276条之1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仍不支付”一般认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程序性 要素。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支付能力”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9 — 0 0 7 2 — 0 2 [ 本刊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形式对 “ 支付能力” 有着 不同的要求 。在行为人 以转 移财 产或 逃 匿等作 为的方式实现 犯罪时 , “ 支付 能力 ” 只是 量刑 情节 , 不 是定 罪 的必要条 件 ; 但在行 为人 以不作 为的方 式实现 犯罪 时 , 立法机关 将“ 有支付能力 ” 明确规定为构成该罪 的必要 条件 , 目 的在 于对 该 罪 名 的 适用 范 围作 出 必 要 的 限制 , 以 防 止 刑 法 对 经 济生 活的过度 干预 。由于在现实 生活 中, 有支付 能力但怠 于支 付劳动报酬 的情形居多 , 因此笔者将继续就“ 支付 能力 ” 的认 定 和证 明责任等 问题 进一 步探讨 。
( 一) 从法 律条文分析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表现为二种 形式 , “ 支付能力” 并不是所有该 类犯罪 的必要 条件 。《 刑法修
付工 资 , 未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的限期改 正指令 书。据
调 查 A某 的 个 人 可 支 配 财 产 约 为 1 0 0万元 。
正案 ( 八) 》 第四十 一条规定 “ 以转移 财产 、 逃 匿等 方法逃 避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 者“ 有 能力 支付而不 支付劳 动者 的劳
案例 二 : 2 0 1 1 年 B公 司 分别 在 甲 、 乙二地承包建筑工程 , 完 工 后 分别 结 清 了全 部 工 程 款 。 其 中 甲 地 的 工 程 亏 损 1 0万 元 ,
欠 付农 民工的工资 1 0万元 ; 乙地 的工 程赢利 2 0万元 。B公司 以 自己在当地的工程亏损为由, 拒不履行 甲地人力 资源社 会保 障部 门 的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析
恶意” 一词 。 意思是说 , “ 非 恶意” 付劳动报酬定为犯罪的 《 中华人 民 恶劣 ” 以量化定性 , “ 难 而 数额较 大” 上“ 比较容易量化定性 。 二是增加了“ 经 的欠薪是无罪 的。 问题是 , 恐怕没有 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生效 , 八 》 国家
为确保工薪支付祭出 了刑法 这一利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仍不支 付 ” 任何 “ 意” 薪者会 承认 自己的欠 恶 欠
为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以转移财 序也不停止 ,公诉后法 院的诉讼程 否具有犯罪故意 。 “ 产 、逃 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劳动者的 序仍须完成 , 只是判决时“ 以减轻 可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 而不 支付 或者免除处罚 ” 已。 而 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 数额较大 , 经政
因此 ,第二百七 十六条之一未
使用 “ 恶意 ” 来定义拒不支付 劳动报
酬罪 , 而只列举行为 。这样 , 指控和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就无须
府有 关部 门责令 支付仍 不支付 的 ,
处三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者拘役 , 并
未使 用“ 恶意 ” 一词来 定义 犯罪
从刑法关于犯罪故意 的法理分 证明行为人是否“ 恶意” 。
也 是 明 知 故 犯 行政救济等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动法》 的故 意 , 不排 但
除 个 别 情 况 下 第九 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 位克扣或 是 疏 忽 大 意 的 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 资的 ,由劳动
根据《 中华人民 过失 ( 如 日期 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 例 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第八 十五条规 算 错 造 成 误 过
立 法 聚 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是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拒不支付。
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证明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较大损失。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因此,劳动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遭受较大损失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较大损失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以50件恶意欠薪刑事案件为样本
第30卷第3期2020年9月信阳农林学院学报Journal o£Xiny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Vol.30No.3Sep.20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以50件恶意欠薪刑事案件为样本宋立宵,王书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数量虽逐年上升,但占恶意欠薪案总量的比例较低,且主要集中在被害人人数众多、欠薪数额普遍较大的建筑行业。
该罪在司法适用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难以区分其与民生劳务纠纷的界限,二是对被害人人数较少、欠薪数额不大的非建筑行业保护力度不强,三是量刑时不区分清偿比例有违刑罚公平性。
针对上述问题,从罪与非罪、量刑和刑事政策三方面反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罪与非罪的判断要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打造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权,惩治恶意欠薪现象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问题;罪与非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978(2020)03-0018-04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而导致的极端性、群体性讨薪案件频发,2011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惩处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
2013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对“逃避支付”的手段、“数额较大”的判断、“责令支付”的方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作出细化规定。
在实践中,解决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问题的主要途径有:第一,可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主要是通过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后,宜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第三,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后的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
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明确知道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存在争议,或者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用人
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性。
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都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立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过程中,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以便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公正的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一项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严格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客体探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客体探析[摘要]在当今社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频出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文章对劳动报酬作出了准确界定,并分析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拖欠工资;定义界定;现状分析;对策建议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更是一个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虽然市场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条例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在一些私营企业、建筑行业经常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这不仅仅是企业管理人员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是我国法律存在不足的问题。
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薪酬,企业故意拖欠薪酬不发放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成了热点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政府为整顿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全面展开。
在社会各界的响应下,政府各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做出回应,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
在众多人大代表的多次提案、社会各界的呼声中,《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
在该修正案中,以立法的形式表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犯罪。
这一法律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与肯定,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一、关于劳动报酬的定义界定在很多人看来劳动报酬就是简单的工资,但其实不然。
关于劳动报酬的准确定义,我国的学术界与实际岗位单位有着不同的看法。
学术界认为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因为劳动者进入企业就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现金为基本支付手段,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等工资;狭义的劳动薪酬仅仅指工资。
在我国法律条例中,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这一含义。
但是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劳动报酬又有具体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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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罪名由来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也相应增加。
进城务工无疑成为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
与此同时,建筑领域中对务工人员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从事具体施工的人员往往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或是建设单位自己的施工队伍。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标的数额大,前期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造成了劳务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劳务费不及时的情况。
更有甚者,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于处置手段的弱化,当前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特别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金问题已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成为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四人被处死刑。
针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及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增加了关于恶意欠薪的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由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入罪。
二、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笔者认为,应区分欠薪行为的不同性质: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
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根据刑法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行为,对这种欠薪行为,建设单位是不存在入罪风险的。
而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恶意欠薪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入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指用人单位。
2、行为表现: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责任人逃匿、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3、主观方面:故意拒不发放劳动者工资,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情形是毫无疑问的。
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往往不是直接的用人单位,而是通过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任务。
如果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则涉案主体是否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针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答案。
笔者认为,应具体区分两种情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二者不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当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关系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完全由合同条款来约束;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其影响。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劳务分包单位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基于该义务的不同,如果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恶意欠薪的问题(施工单位也拒不支付劳务费),则该刑事责任应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并不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来承担。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二者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无效,因此,劳务人员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此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当建设单位或施工
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拒不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谨慎选择劳务分包单位,严格审查劳务分包资质,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从而避免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