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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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法律援助案例欠薪(3篇)

法律援助案例欠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欠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援助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5月,来自四川省的农民工王某在北京市某建筑工地打工。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然而,在王某工作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了王某的工资。

王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但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支付工资。

(二)法律援助介入在无奈之下,王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处理过程(一)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律师收集了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

其次,律师向王某了解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并核实了用人单位的欠薪事实。

(二)调解与仲裁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多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积极为王某争取合法权益,并告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

然而,在支付工资过程中,用人单位再次以各种理由拖延。

律师遂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有力地证明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

(三)执行与维权裁决生效后,律师陪同王某前往用人单位,要求其履行裁决义务。

在律师的督促下,用人单位最终支付了王某拖欠的工资。

四、案件分析(一)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1. 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为王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明确了维权途径。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3万件,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与人社部门、工会、工商联等组织联系,不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及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共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目录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三、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四、某电子公司诉符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廖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七、岑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八、谢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九、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十、万某诉某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须承担相应责任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资,还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万元。

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工对此意见很大 。 产生劳资冲突。 和劳动力 自身等的微 观因素。一是 立法对农 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伟特 电子公 司总经理 张先生则表示 ,0 年经济形势 一反 缺乏实在的法律保护 ,政府尚未形成一套完备 的监督与社会保 21 1 常态 , 生产 的手机及芯 片产 品销路不 佳 , 工厂开工不足 。 使得 员
记者来 到位于东莞沙 田镇的庞思化 工机 械有限公 司时 。 公 “ 老赖” 法律 必须发威 , . 必须让杨 某这样 的欠薪 者付 出“ 骨铭 刻 司刚刚接到新订单不久 , 间整洁有序 , 车 工人 正在 熟练地进行操 心 ” 的违法成本。
作。“ 0 1 2 1 年前 8个 月, 工厂都没有订 单 。 就利用这段 时间进行 了培训 , 对宿舍等内部设施进行了装修 。” 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 。
处杨某 有期徒刑 1 个 月 , 0 并处罚金两 万元 , 据为《 其依 刑法> 第
二百七十六条。
珠三角“ 欠薪" 现状调查
企业成本 上升 、 利润空 间收窄 , 经济形势下行 的大背景下 。
2 1 年年 初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0 1 《 八 》被通过 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引起社会广泛反 响 。 被认 为是惩 治欠 薪恶 行的“ 尚方宝剑 ” 但 由于相 关司法解释 尚未 出台。 。 各地运用 这一 法律武器 惩治欠薪 行为的案例还不 多见。
的“ 良老板” 当头一棒。 无 们
【 案件 剖析 】 :
惠州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21 0 1年 3月 ,重庆人杨某与项 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 。 承 揽惠州南站附近 某路 基工程 , 工程款 为 8万余 元。双方约定 : 施 工期问先付 七成 , 另外三成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 。 杨某 以每月 40 0元工资雇佣 2 0 5名工人进行 施工 。 间, 期 林某支付 了工程款 69万元 。但此 时, . 杨某 并未将此 款作为工资发放 给工人 。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推进司法解释的统一和规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拖欠工资、合同解除、岗位争议等多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就此作进一步介绍。

1. 拖欠工资案例北京一农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8年开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认定,该公司未能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2. 合同解除案例陕西一化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最多可以解除合同两次。

但该公司已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员工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拒绝,员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岗位争议案例湖南某企业的一名员工转岗后,工资水平发生变化。

员工认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就擅自调整岗位和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企业认为,该员工转岗后职责有变化,应当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仲裁庭判决,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原来工资水平支付工资,因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不应该一方单方面决定调整工资水平。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状况下,判决出的合理结果。

这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将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开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劳动法治建设。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乌百派服饰有限公 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 动保障监 察大队迅速立 案查处 。经查 , 义 乌百派服 饰有限公 司共拖欠 1 1 6名 劳动 者工资 5 9 0 7万元。 执法人 员当场告知该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陈文正应筹 集资金依 法 支付劳动者工资 , 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
付。 陈 文 正 于 5日将 两 台机 器 设 备 转 移 至 浦江县黄宅镇 的亲属家 中。6月 6日, 义
孔繁林 8 0 8 6 3 1元 , 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 资, 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 报酬 8 6 7 6 5元。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局 于 3月 2 2 日对 孑 L 繁 林 下 达 了 责 令
仁县 劳动监察局 接到 1 5名农 民工投诉 , 称 江 西 世 纪 长 龙 生 物 制 氧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拖欠工资。 经查 , 该 工程承包人为俞志勇 ,
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 并移 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 维护了劳

2 0 1 4年 3月 2 1日, 安徽省界首市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接 到王某等 7名农 民 工投 诉 ,反 映孔繁林 拖 欠工 资 。经查 ,
2 0 1 3年 1 0月 , 界 首 市 田 营 天 能 二 期 四 号
繁 林 犯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罪 , 判 处 孔 繁 林
会保 障局对江西世 纪长龙 生物制氧 有限 公司下达 了限期改正通 知书 , 并派人在俞 志勇住处张贴责令 支付 工资决定书。 但俞
志 勇仍 然 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 2 0 1 4年 1月 2日 , 崇仁 县 人 力资 源 社 会保 障局 将该 案移 送 崇仁县 公 安局 。 2 0 1 4年 1 月 3日 , 崇仁 县 公 安 局 立 案 并 网上通缉 , 4月 2 9日 ,将 俞 志 勇 抓 捕 归 案。 2 0 1 4年 5月 5日, 俞志勇支付所拖欠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以实际行动兑现周强院长的庄严承诺,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特别是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中,我们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手段,确保农民工兄弟都能尽快拿到工资款,让弱势群体体验到法律的温暖。

今年截至11月底,全省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7.9万件,旧存3.6万件,共执结18万余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8.9万人,审结拒执犯罪公诉、自诉案件1078件,558人被判处刑罚。

今天河南高院通报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目录1、葛某、张某等申请执行李某、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郭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3、郑某、陈某、马某等申请执行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4、王某某、韩某某等申请执行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案5、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王某申请执行河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劳务费和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一、葛某、张某等申请执行李某、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制塑公司)系李某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1日,经孟州市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和某制塑公司协商,由明某公司将电石炉生产线发包给某制塑公司承包经营。

葛某、张某等5人在被执行人李某所承包的公司打工,在工作期间因电石炉爆炸燃料外喷,将五人不同程度烧伤。

葛某等五人受伤后,前期的治疗费用,某制塑公司在花费110余万元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称已没有履行能力,不再支付受伤工人医疗费用。

法律案例欠薪(3篇)

法律案例欠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被告:某建筑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证实以下事实:(1)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3)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4)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表示,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被告陈述建筑公司承认与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资。

建筑公司表示,愿意与农民工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 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015-01-06 来源:人民网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6日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欠薪者获刑最高的达四年,罚金最高的达三万元。

1.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6月4日,116名劳动者向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劳动保障所反映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

经查,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116名劳动者工资59.07万元。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应筹集资金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付。

陈文正于5日将两台机器设备转移至浦江县黄宅镇的亲属家中。

6月6日,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116名劳动者工资,期限届满,陈文正仍未支付。

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

6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陈文正刑事拘留。

9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承包人孔繁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3月2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等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孔繁林拖欠工资。

经查,2013年10月,界首市田营天能二期四号厂房钢构工程由南通三建总承包,之后南通三建将该工程分包给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转包给孔繁林。

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孔繁林808631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报酬86765元。

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3月22日对孔繁林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与法律救济

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与法律救济

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与法律救济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与法律救济案例一:小王的拖欠工资之困境时间:2009年3月1日小王在化妆品公司上班,主要负责产品包装和分拣。

根据雇佣合同,公司每月应支付小王2000元工资。

然而,从去年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小王的工资。

小王曾多次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了支付工资的申请,但每次都被告知公司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资。

这使得小王生活陷入困境,无法支付房租和日常开支。

时间:2009年5月10日不堪工资拖欠的困境,小王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时间:2009年6月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小王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于6月30日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资,并赔偿一定的滞纳金。

时间:2009年7月15日尽管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明确的仲裁决定,公司仍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

因此,小王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仲裁决定。

时间:2009年8月20日法院收到小王的起诉材料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的审查,法院确认了仲裁决定的有效性,并裁定强制执行仲裁决定。

时间:2009年9月5日法院对公司进行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迫使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在法院的压力下,公司终于支付了小王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滞纳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展现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典型过程,其中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是解决劳动报酬争议的有效途径。

首先,小王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程序相对简便且费用较低的解决办法。

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被告方可以不服,但仲裁决定本身对于起诉方起到了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并且可以成为后续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然而,如果被告方拒绝履行仲裁决定,起诉方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决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判断仲裁决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一旦法院判决支持原仲裁决定并裁定强制执行,起诉方可以申请相关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迫使被告方履行义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你们想想啊,那些辛苦工作的人们,汗珠子掉地上摔八瓣,就指望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养家糊口呢,要是碰到老板耍赖拒不支付报酬,那得多憋屈啊!(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种了一园子菜,到了收获的时候却被人抢走了,你气不气?)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老张带着一群工友在工地干了好几个月,工程结束了,老板却玩起了失踪,一分钱工资都不给!(这像话吗?这简直太不像话了!)老张他们那叫一个着急啊,家里等着钱用呢,孩子上学要交学费,老人看病要买药。

没办法,他们只能寻求司法救助。

还好,司法机关行动起来了,通过各种办法找到了那个黑心老板,让他把欠的工资都吐了出来!你说这是不是大快人心?
还有一个案例呢,小李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小李多次讨要都被各种借口搪塞回来。

(哎呀呀,这老板真的太可恶了!)后来小李实在没办法了,只能向司法机关求助。

司法人员那是相当负责,经过一番调查和努力,终于让小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这可真是给小李解决了大难题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可不是小事儿啊,这是在践踏劳动者的权益,是在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难道那些老板就没有一点良心吗?)司法救助在这种时候就显得特别重要,它就像是黑暗中的一道光,给那些被欺负的劳动者带来希望和温暖。

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司法救助点赞,为那些努力维护公平正义的人鼓掌!希望以后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少,每个劳动者都能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3篇)

劳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拖欠工资案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9年1月招聘了10名员工,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试用期一个月。

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试用期工资。

员工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试用期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试用期工资,并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三、典型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例背景: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满三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同意,公司遂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调整与员工岗位直接相关,也未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

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

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52元。

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

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违规案例

劳动法违规案例

劳动法违规案例1.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劳动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2.案例一:超时加班某IT公司由于项目紧急,要求员工连续加班工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加班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在此案例中,公司未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员工身心健康受损,并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引发了舆论的谴责和质疑。

3.案例二:无合同雇佣某制造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员工在工作中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未设定明确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都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降低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也增加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4.案例三:拒绝支付工资某家餐饮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拒绝支付员工的工资,并且无故扣除员工工资。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的工资是其劳动的一种报酬,拒绝支付工资不仅是对员工劳动贡献的不尊重,也是对劳动法的严重挑战,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员工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5.影响及对策以上列举的例子都是违反劳动法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不良后果。

对于劳动法违规行为,企业应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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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1、宋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宋涛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资,欠薪金额达80余万元,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宋涛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分别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7806元、邓某德等55名工人工资279213元后逃匿。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宋涛支付所欠工资,但宋涛一直拒不支付。

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场地出租方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及时缓解了矛盾,宋涛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5年5月4日,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天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意义】
餐饮业是城市一大用工主体,渐成欠薪高发区,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数多达133人,欠薪数额8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

被告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并赔偿工人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宋涛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2、许毓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许毓民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许毓民承建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至当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

2015年春节临近,工人张金华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该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果,致使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许毓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

被告人许毓民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离开河源,且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属逃匿行为。

其行为直接导致49名工人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3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3、梁海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梁海文拖欠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拒不支付并逃匿。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业园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

期间,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胜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

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

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

被告人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属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

4、李文胜、赵钢、董仲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李文胜、赵钢、董仲宝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被告人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文胜、赵钢、董仲宝以安阳市文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横琴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为9967468元。

后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进度结算总额为10423124元,三被告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990万元后,仍然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

2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

支付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文胜、赵钢、董仲宝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

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分别于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

2月15日,珠海横琴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

3月30日,赵钢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

此后,董仲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2016年1月12日,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文胜、赵钢、董仲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被告人如果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欠薪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本应从严惩处,但是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钢、董仲宝在一审宣判前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是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并适用缓刑是适当的。

5、付国平、林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付国平、林霞拖欠118名工人工资1006668.9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偿付完毕。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变卖公司库存和部分设备,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国平、林霞登记成立了欧卡索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两被告人分别占公司的49%、51%股权,林霞系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双方终止合作。

但合作期间,该公司拖欠118名工人工资1006668.9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13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付国平、林霞未在规定时间内偿付完毕。

同年8月11日,民警在桂城街道综治办抓获林霞。

同年9月1日,该公司变卖库存和部分设备,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
资。

次日,民警在银川火车站抓获付国平。

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国平、林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意义】
被告人逃避支付上百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达百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是,二名被告人所在公司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变卖公司产品和设备,全额清欠了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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