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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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行人(即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首次申请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时,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三条发行人可以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向上海清算所送达加盖发行人公章的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名单等)PDF电子版,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
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其第一期的信息披露按前款的有
关规定执行;自第二期起,发行人只需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补充发行说明书PDF电子版。
第四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五)《资产支持证券注册要素表》;
(六)《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认购额度表》。
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配发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简称。
同期同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及简称均单独确定。
第五条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团成员及其认购人可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提交分销指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销。
上海清算所根据合法有效的分销指令办理分销额度的结算和登记。
第六条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第四条中除第六项外的其他材料。
招标发行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应在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登记;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登记。
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根据确权结果,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登记。
登记完毕后,上海清算所向发行人出具初始登记证明书。
对发行人明确的发行款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发行人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供加盖发行人公章的《发行结果公告》PDF电子版,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行结果公告PDF电子版。
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
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申请已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公
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5号)的要求,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发行人应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易流通公告。
上海清算所于收到发行人材料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确定交易流通要素,同时将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发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第三个工作日起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易流通。
第十一条在上海清算所登记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清算和
结算,既可以按照净额模式进行,也可以按照逐笔全额模式进行。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终止交易流通。
第十三条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
第十四条付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为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登记日。
登记日日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当期付息兑付收益。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付息兑付的日期、付息兑付金额由发行人确定。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确定的日期,在收到足额付息兑付资金后,代为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于付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通知单;
(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上述文件,于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登记日日终,计算各持有人应收本期本金和利息,并通过客户端通知相关持有人。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于付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资金账户。
上海清算所在确认发行人本期应付资金足额后,于付息兑付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相应的付息兑付资金,如付息兑付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同时,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按每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十八条付息兑付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向发行人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
第十九条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条上海清算所可为发行人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上海清算所发布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要素表
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认购额度表
4.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5.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通知单
附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度,我单位拟发行(填写产品全称),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发行登记。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上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和我单位提交的其它发行披露文件。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档次,填写定向流通范围: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2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要素表
(说明:1、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文件内容一致。
2.不同档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分别填写不同的注册要素表;3.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或涂黑■。
4.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
注明“清算所填写”的,可不填。
)
附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认购额度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我单位发行的(填写产品全称)发行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办理承销/认购额度登记: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发行人: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
附4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发行的(填写产品全称)发行款到账情况如下,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部到账。
□部分到账,请贵公司为已到账的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未到账的额度转至主承销商持有人账户进行包销。
未到账部分明细如下: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
附5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通知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贵公司登记托管的以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于年月日办理付息兑付手续,现将本次付息兑付事项通知如下: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我单位将于规定时间将本期资金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划付到贵公司指
定的资金账户。
请贵公司于指定付息兑付日办理向持有人拨付本息手续。
以上信息我单位将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向持有人公告。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