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的统称,是指券商凭借其自身拥有的资金集合投资者收取费用,提供贷款资金给投资者,投资者凭此资金购买股票,并由券商负责卖出股票筹资还款。
在实施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须经证监会等审批,证监会认为是全国统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厅室方面将在制定落地细则的基础上正式公布。
其中,一般要求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时,账户净值至少为融资标的证券的证券最低发行价的70%,且融资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0%,融券余额占客户总资产的30%以上。
同时,还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过程中,持有符合规定时限内不得发生资金亏损,融资融券余额必须在每日结算时及时归还,不得违反融资融券市场规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投资者及投资在融资融券市场上的风险格外谨慎有加,这可以让投资者有更大的政策可以利用,但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上述所述的余额限制,要求投资者明智投资、限制风险,用科学的方法做好投资,减少投资的损失。
实施有细则的融资融券交易,使投资者有更多的可能性获得收益,但无谓过把风险也变得更高。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优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在第一章1.1中增加了续做交易结算原则的规定。
二、在第一章1.2.2中增加了续做交易交收处理的规定。
新版业务指南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附件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1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2第二章信用证券账户......................................5一、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5二、信用证券账户配号...................................6三、信用证券账户销明...........................9第三章登记和存管......................................12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12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16三、自营账户申报......................................18第四章清算和交收.......................................19一、结算主体..........................................19二、资金清算..........................................19三、证券清算..........................................20四、资金交收..........................................20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22六、交收风险管理......................................22第五章技术接口 (24)附件一: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25附件二: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供参考).. (26)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解读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解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一、试点证券公司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哪些账户?它们分别有何用途?答:试点证券公司应当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证券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2、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什么性质?答: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与普通证券账户记载的证券持有记录不同,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交的担保证券实际上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入证券持有人名册。
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具有什么功能?答: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需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因此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
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是反映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数量,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向证券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8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9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18年9月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优化市场服务,结合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做了如下修订:
一、
根据近期新业务上线,增加相关内容:
1.新增存托凭证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内容,以及存托凭证清算交收内容;
2.新增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3.新增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续做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4.新增政府支持债券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5.新增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相关内容;
6.新增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内容介绍。
二、
根据业务调整及优化,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新增D-COM 终端相关查询功能,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D-COM 终端查询日间 RTGS 交收状态;
2.境内结算参与机构港股通结算账户资金余额询证业务由书面询证调整为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
三、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他文字表述。
具体修订内容及对应章节情况见附件1。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br>。
融资融券业务中“绕标”是什么
融资融券业务中“绕标”是什么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证券为融券交易。
那么融资融券业务中“绕标”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何为“绕标”?(一) 法律层面我国目前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体系为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建了“1+1+2+4”的法律规则体系。
[1]投资者利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绕开标准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2]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绕标”行为,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相关法律规则并未对此进行规定,“绕标”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二) 实践层面作为投资者基于融资融券业务渠道、利用股票等财产担保形成的融资模式,“绕标”日渐兴起的原因之一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风险案例逐渐增多。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绕标”的资金融入方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作为担保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多为上市公司股东,其所持限售股可用于质押融资;2.“绕标”得以实现是基于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履行股票质押登记程序;3.受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绕标”融资比例最多为3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
因其交易具有T+0便捷性,常用的借道标的为标的证券中的3只ETF产品(黄金ETF、H股ETF、恒生ETF)。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发布根据2009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中登公司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中国国内唯一的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借入资金或借入证券,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中登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将详细介绍中登公司融资融券细则。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券商申请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向券商申请借入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融资融券的作用是通过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同时,融资融券还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二、中登公司在融资融券中的职责中登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承担了以下几个主要的职责:1.证券账户管理:中登公司负责管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包括证券持仓、交易账户等信息的记录和核查。
2.融券负债管理:中登公司负责记录和管理借券人的融券负债信息,并协助券商进行负债的结算和清算。
3.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管理:中登公司负责收集、记录和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融资融券交易额、交易品种等信息。
4.风险控制:中登公司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情况。
1.融资融券标的:中登公司规定了一定的证券品种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包括股票、基金等多种证券品种。
2.融资融券比例限制:中登公司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了限制,以控制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融券负债上限:中登公司对于融券负债设置了一定的上限,券商在进行融券业务时需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融券负债,以避免风险积聚和恶意操纵市场。
4.融券利率:中登公司规定了融券利率的范围,券商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融券利率给投资者。
四、中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和发展前景1.优势:中登公司作为中国国内唯一的证券登记和结算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高效、安全的融资融券服务,为投资者和券商提供保障。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根据我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现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 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 A 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与本公司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