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_201809111903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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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网络服务”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全网测试方案.doc

“中国结算网络服务”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全网测试方案.doc

“中国结算网络服务”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全网测试方案一、测试目的为做好通过深圳市场交易报盘方式进行“中国结算网络服务”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定于2014年11月1日组织全网测试,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和业务功能的正确性。

二、参测单位1、深圳证券交易所2、中国结算总部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所有会员单位5、其他各相关单位三、测试内容通过模拟1个完整交易日的交易和1个结算日的结算(即模拟11月1日T日),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和业务功能的正确性。

T日(模拟11月1日)测试内容:交易系统:中国结算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密码激活及密码重置业务(委托证券代码:369991,证券简称:中登认证)相关委托的接收及处理;证券信息库SJSXX.DBF、行情库SJSHQ.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的发送;其他日常交易业务。

券商系统:通过证券代码369991进行中国结算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密码激活及密码重置业务(委托业务类别为:买入或新股申购);证券信息库SJSXX.DBF、行情库SJSHQ.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 等即时行情的接收与显示。

中国结算网站系统:接收并处理通过交易报盘方式进行个人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接收并处理通过交易报盘方式进行机构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接收并处理通过交易报盘方式进行投资者网上用户服务密码重置。

四、测试时间安排测试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8:30至14:00。

深交所交易系统T日接收交易委托的时间为9:15至11:30。

具体安排请见下表:五、测试数据准备1、各参测单位自行准备测试用的投资者数据,测试完成后做好相关数据及环境的恢复工作。

2、本次测试报盘的账户应为投资者真实账户(截至2014年10月31日15:00前注册成功的证券账户),测试中中国结算会对证券账户及其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校验,请确认投资者信息为真实信息。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为客户开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设立了“投资者服务专区”,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可通过网络自行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业务。

要使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必须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二是投资者先在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通过证券营业部或登记结算公司验证身份。

两种开通方式的流程及操作如下:一、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适用对象:1、新开证券账户客户;2、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老客户同时持有深沪证券账户,可通过先开通深圳账户网络服务,再通过“投资者服务专区”关联上海账户的方式完成两个账户开通)。

流程及操作:1、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客户身份,通过柜台操作为客户开通网络服务对于新开深沪证券账户客户,在客户选择了《自然人/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栏目中的“是”并填写了“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后,可通过开户界面下方的“开通网络密码”选项(如下图),在开户时为客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对于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由客户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详见《身份验证申请表》),填写《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临柜申请办理。

(申请项目选择“其他”,填写“开通网络服务”。

) 柜台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验证客户身份后,在恒生柜台中做如下操作:(1)通过菜单选择“证券—代理中登深圳业务—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2)在“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界面,输入相应的客户资料,由客户输入网络查询密码,然后点击“确定”,发送开通请求至登记结算公司系统。

2、客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自行关联上海证券账户(1)T+1日后,客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在左侧的“投资者服务专区”选择“投资者登录”,在随后的页面中输入深圳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选择非证书用户,以证券账户登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
办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发字[2018]1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8〕1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关键信息双改业务的(以下简称“双改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拟将上述业务的办理方式由现行原件寄送调整为在线提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根据《关于换签<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使用协议书>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71号)要求完成协议换签的证券公司,我公司将为其开通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资料双改办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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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8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8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变更联系人及更新系统服务器证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变更联系人及更新系统服务器证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变更联系人及更新系统服务器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4.06.2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6.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变更联系人及更新系统服务器证书的通知各证券公司:
我司将变更数字证书认证业务联系人,并计划于近期更新系统SSL服务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联系人
数字证书认证业务联系人变更如下:
业务联系人:焦东亮,邮箱:*********************.cn,电话:010-********;
技术联系人:王思远,邮箱:*********************.cn,电话:010-********。

二、更新SSL服务器证书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使用的SSL服务器证书即将到期,我司计划于2014年7月4日18时进行证书更新:
1、该SSL服务器证书用于证券公司数字证书代理系统与我司数字证书认证系统(https://)之间的SSL认证。

更新之后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7月3日24时,证书使用者标识保持不变(CN=,OU=SSL,O=ChinaClear)。

2、证券公司无需变动相关系统,SSL服务器证书更新过程中会出现短暂的SSL 连接中断现象,更新完毕即可恢复,建议各证券公司于证书更新完毕后进行系统验证。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业务规定,我们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费用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费用结算,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转换等交易(以下简称“基金交易”),以及权益分派、转托管等业务中的费用类别、前/后端收费模式、内/外扣计算方法、费用划转流程等。

本指引所指费用不含柜台业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交易金额、份额以及各项费用含义如下:总交易金额,指包含手续费在内的交易申请金额。

手续费,指按相关基金契约,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相关协议,代基金管理人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投资者向销售代理人缴纳。

净交易金额,指剔除手续费后的交易申请金额。

交易份额,指申请赎回或基金转换等交易的基金份额。

代销费,指按相关基金契约,销售代理人代销相关基金时,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相关协议,代销售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人收取。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指引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指引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指引一、业务说明1、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

2、自2006年8月1日起,营业部可通过实时开户系统为新开证券账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有关操作见第一章)。

3、投资者新开证券账户时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之后又需开通该功能的,需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先由投资者自助通过互联网进行注册,再到注册时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激活手续,方可开通投资者网络服务功能。

(1)营业部可受理有证券托管在本营业部的深圳证券投资者或证券账户指定在本营业部上海证券投资者的身份验证申请。

其他情形的,请投资者向其证券托管券商、证券指定券商或中国结算公司提出身份验证申请。

(2)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的身份验证申请前,应提请投资者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进行网上注册,获取投资者的网上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4、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包括激活投资者、挂失补办电子证书、非证书用户转为证书用户、重置投资者密码等相关业务。

所有业务均需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公司网站(网址:/)发起申请后,再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营业部验证通过方能生效。

5、投资者注册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服务用户和营业部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系统要求:windows2000或windows xp系统。

二、申请资料审核投资者申请办理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时,营业部应审核以下申请资料:经办人员接受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必须认真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一致性。

审核无误后在《身份验证申请表》的“审核资料”栏的对应项目上画“√”,并在“身份认证机构审核栏”填写“已审核”,由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营业部开户业务专用章。

三、激活网上用户名1、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址:/),点击页面左侧快速导航“参与人服务”项下的“身份验证机构业务”,进入“身份验证机构用户登录”页面,输入本营业部“网上用户名”、“密码”,选择对应的证书,进入身份验证机构业务主界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_201809111903271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_201809111903271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保障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数字证书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数字证书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本公司对所签发数字证书实施统一管理。

本公司可以委托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为市场参与者办理与数字证书有关的签发、更新、补办、冻结、解冻、作废、查询等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统称证书业务受理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办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需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签发的数字证书。

市场参与者使用本公司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办理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外其他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指引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上市公司等数字证书使用者,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团体,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第七条本指引所称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是指经本公司事先授权,并与本公司签订数字证书业务代理协议后,代理本公司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 B 股结算会员。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经申请也可以成为证书服务代理网点。

最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最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为客户开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设立了“投资者服务专区”,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可通过网络自行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业务。

要使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必须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二是投资者先在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通过证券营业部或登记结算公司验证身份。

两种开通方式的流程及操作如下:一、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适用对象:1、新开证券账户客户;2、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老客户同时持有深沪证券账户,可通过先开通深圳账户网络服务,再通过“投资者服务专区”关联上海账户的方式完成两个账户开通)。

流程及操作:1、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客户身份,通过柜台操作为客户开通网络服务对于新开深沪证券账户客户,在客户选择了《自然人/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栏目中的“是”并填写了“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后,可通过开户界面下方的“开通网络密码”选项(如下图),在开户时为客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对于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由客户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详见《身份验证申请表》),填写《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临柜申请办理。

(申请项目选择“其他”,填写“开通网络服务”。

)柜台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验证客户身份后,在恒生柜台中做如下操作:(1)通过菜单选择“证券—代理中登深圳业务—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2)在“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界面,输入相应的客户资料,由客户输入网络查询密码,然后点击“确定”,发送开通请求至登记结算公司系统。

2、客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自行关联上海证券账户(1)T+1日后,客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在左侧的“投资者服务专区”选择“投资者登录”,在随后的页面中输入深圳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选择非证书用户,以证券账户登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编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委托,公司为资产处理产品的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的流通、保管和查询,保护投资者和各方系统参与者的权益,以规范资产处理产品的业务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处置产品,是指基金经办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处置产品、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处置计划或专项资产处置计划、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处置机构设立的资产处置产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达成的,约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本公司集体计划电子合同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利用网络和通信技术,处理产品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经办人委托的资产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流通、存储和查询。

第二章电子合同文本第五条经办人应当为每一项资产处理产品制作标准化的电子合同文本,适用于资产处理产品的所有相关方。

电子合同文本是标准格式条款,规定了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没有显示具体的参与金额和合同号。

电子合同文本由标准化电子合同、风险披露和指令文本组成。

其中,标准化电子合同由经办人和托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和指令文本由经办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资产处理产品正式发行前,经办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上述电子合同文本上传至电子合同系统,供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参考。

我公司将保管经办人上传的电子合同文本不少于年。

第七条我公司作为资产处理产品的股份登记机构,其客户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按照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查看已签署电子合同的规范文本内容、签署记录和处理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附件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附件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适用)》附件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附件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相关协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相关协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相关协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相关协议一、业务办理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分别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业务办理流程1.授权办理人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并按要求分别签名、填写签署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授权办理人选择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或“解锁”业务的,业务办理材料同时包括需“更新”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

2.授权办理人可选择邮寄办理方式或现场办理方式。

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将业务办理材料(包括需“更新”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一同邮寄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以下简称“交收部”)。

3.交收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信息进行业务审核(现场办理方式还需要核对授权办理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审核后,即进行业务办理。

4.授权办理人选择现场办理方式的,现场取回《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授权办理人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以邮寄方式收到《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三、首次办理注意事项首次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业务(申领业务)的,除遵守“一、业务材料处理,二、业务办理流程”外,申领单位还须与我司签署《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分别加盖单位公单、填写签署日期,连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材料一起提交至交收部。

四、联系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联系人及电话:罗文/0755-********、张莉**************、李玉秀**************、张贵滨/0755-********、徐萍**************。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暂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暂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管理规程(暂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系统安全认证机制,提升业务处理安全性,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完善CA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债字[2005]76号)、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V2.2)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FCA”)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实体颁发电子证书,负责在交易中检验和管理证书,是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的权威、可信赖、公正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通过CFCA验证的注册机构,负责CA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批和管理,并在客户和CFCA之间传递证书管理信息。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CA证书为CFCA向中央结算公司客户颁发的企业普通证书,为客户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传递过程中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功能。

CA证书使用一套密钥对,即签名/验签密钥对。

第五条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均需通过CA证书认证。

第六条订户指使用CFCA证书的所有终端用户,在电子签名应用中,订户即为电子签名人。

本规程所指客户即为CA证书订户,包括结算成员及其他申请机构和持有机构。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代CFCA向客户收取CA证书管理服务费,具体计费标准参见中央结算公司相关收费规则。

第二章证书的申请与下载第八条CA证书以机构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机构可以申请多张证书,同一机构的多张证书具有相同的功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
上线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各主办券商:
为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建设,满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于2014年5月19日在北京正式启用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

届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原服务于挂牌公司股票和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业务的登记结算系统将同步下线。

请各主办券商按照《中国结算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指引》要求,完成技术系统的切换、上线工作,参加5月17日通关测试,确保5月19日前,生产系统处于就绪状态,并做好系统上线后的跟踪运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中国结算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指引
——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电子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电子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电子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12.06•【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电子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签于证券公司为申请开通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的电子证书将于今年12 月15 日起陆续到期,为做好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电子证书更新等工作,确保投资者身份验证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络服务系统的用户管理采取二级管理模式,即由我公司为证券公司总部办理网上用户新建、密码重置、电子证书更新等事宜;证券公司总部负责为其下属营业部办理网上用户新建、密码重置、电子证书更新等事宜。

电子证书均采用硬证书方式,下载安装在USB 证书卡之中, USB 证书卡在证书更新后仍可继续使用。

二、从12 月6 日起,证券公司总部登录我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为其下属营业部办理网上用户新建、密码重置、电子证书更新等事宜,统一改用我公向证券公司配发的用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的网上用户名(以字母cy 开头)、密码及USB 证书卡。

证券公司总部原领取的用于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的网上用户名(以字母sy 开头)、密码及USB 证书卡在证书到期前仍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可寄回我公司申请办理证书更新手续,更新后的USB 证书卡可留作备份之用,需妥善管理。

三、部分尚未向我公司领取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所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及USB 证书卡的证券公司,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向我公司申请(附件1)为其总部配发网上用户名、密码及USB 证书卡,并将申请原件邮寄我公司,我公司将为其配发网上用户名、密码及USB 证书卡,并邮寄给证券公司。

四、证券公司已领取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所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及USB 证书卡,但USB 证书卡已遗失或损坏的,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向我公司提交USB 证书卡补办申请(附件2),并将申请原件邮寄至我公司,补办USB 证书卡需按150 元/个缴纳工本费,在办理补办申请时汇入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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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八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 2 页共 66 页目录1 概括性描述.......................................................51.1概述 (5)1.2术语定义和缩写 (5)1.2.1中国结算CA 系统 (5)1.2.2市场参与者 (5)1.2.3私钥 (6)1.2.4公钥 (6)1.2.5数字证书 (6)1.2.6证书持有者 (6)1.2.7证书主体 (6)1.2.8USB KEY (6)1.2.9证书甄别名 (6)1.2.10电子签名 (7)1.2.11数字签名 (7)1.2.12CRL (7)1.2.13LDAP (7)1.3数字证书业务参与者 (7)1.3.1中国结算CA 系统 (7)1.3.2注册机构 (7)1.3.3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8)1.3.4证书申请者 (8)1.3.5订户 (9)1.3.6依赖方 (9)1.3.7其它参与者 (9)1.4证书应用 (9)1.4.1证书类型 (9)1.4.2限制的证书应用 (10)2 证书注册机构管理................................................122.1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管理 (12)2.2证书服务代理网点管理 (17)3 证书业务办理....................................................203.1证书业务申请实体 (20)3.2证书申请者身份的鉴别 (20)3.3证明证书申请者拥有私钥的方法 (21)3.4证书申请者的责任 (21)3.5依赖方的责任 (22)3.6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的责任 (23)3.7密钥对的产生与要求 (23)3.8密钥对和证书的使用 (23)3.9订购结束 (24)4 证书签发........................................................264.1申请证书签发的情形 (26)4.2受理范围 (26)4.3需审核的申请资料 (27)4.4证书签发请求的处理 (29)4.5证书签发的注意事项 (31)4.6签发证书 (32)4.7证书接受 (32)5 证书更新........................................................345.1申请证书更新的情形 (34)5.2受理范围 (34)5.3证书更新请求的处理 (35)5.4证书更新的注意事项 (36)5.5构成接受更新证书的行为 (37)6 证书补办........................................................386.1申请证书补办的情形 (38)6.2受理范围 (38)6.3证书补办请求的处理 (39)6.4证书补办的注意事项 (39)6.5构成接受补办证书的行为 (39)7 证书冻结和解冻..................................................417.1申请证书冻结/解冻的情形 (41)7.2受理范围 (41)7.3证书冻结请求的处理 (42)7.4证书解冻请求的处理 (42)7.5证书冻结/解冻的注意事项 (43)7.6证书作废列表发布频率 (43)8 证书作废........................................................448.1申请证书作废的情形 (44)8.2受理范围 (45)8.3证书作废请求的处理 (45)8.4证书作废的注意事项 (46)8.5证书作废列表发布频率 (46)9 法律责任和其它条款..............................................479.1财务责任 (47)9.2业务信息保密 (47)9.2.1保密信息范围 (47)9.2.2不属于保密的信息 (47)9.3个人隐私保密 (48)9.3.1隐私保密方案 (48)9.3.2作为隐私处理的信息 (48)9.3.3不被视作隐私的信息 (48)9.3.4保护隐私的责任 (48)9.3.5使用隐私信息的告知与同意 (49)9.3.6依法律或行政程序的信息披露 (49)9.3.7其它信息披露情形 (49)9.4知识产权 (49)9.5陈述与担保 (50)9.5.1中国结算的陈述与担保 (50)9.5.2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的陈述与担保 (50)9.5.3订户的陈述与担保 (52)9.5.4依赖方的陈述与担保 (53)9.6担保免责 (53)9.7中国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 (54)9.8有效期限与终止 (55)9.8.1生效日期 (55)9.8.2 终止 (55)9.8.3 效力的终止与保留 (55)9.9 修订 (55)9.9.1通知机制 (55)9.9.2必须修改业务指南的情形 (56)9.10争议处理 (56)9.11与适用法律的符合性 (56)9.12不可抗力 (56)1概括性描述1.1概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或我公司”)通过 CA 系统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南”)是中国结算CA 系统对数字证书服务生命周期中的业务实践(如证书申请、签发、补办、更新、冻结、解冻、作废)所遵循规范的详细描述和声明,是证书管理、证书服务、证书应用、证书责任等规则的集合。

本文档的编写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业务指引”)。

证书申请者、证书订户、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依赖方及其它参与者,必须完整地理解和执行本指南所规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2术语定义和缩写1.2.1中国结算 CA 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 系统,简称中国结算CA 系统。

1.2.2市场参与者市场参与者,是指自然人投资者,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以及上市公司等数字证书使用者,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团体,其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证书服务代理及使用机构,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主体。

1.2.3私钥在公钥密码体系中,用户的密钥对中只有用户本身才能持有的密钥。

1.2.4公钥在公钥密码体系中,用户的密钥对中可以被其它用户所持有的密钥。

1.2.5数字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一些扩展信息的数字文件。

1.2.6证书持有者拥有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证书的个人、机构或其它实体。

1.2.7证书主体证书主体是证书公钥对应的实体,它可以是个人、机构、域名等。

1.2.8USB KEY一种USB 接口的硬件设备,它内臵单片机或智能卡芯片,有一定的存储空间,可以存储客户的私钥以及数字证书。

1.2.9证书甄别名证书甄别名(Distinguished Name,简称证书DN),是用来在数字证书的主体名称域中唯一标识证书用户的名称,体现用户的唯一性。

1.2.10电子签名具有识别签名人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签名数据的功能的技术手段。

1.2.11数字签名通过使用非对称密码加密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变换来实现的一种电子签名。

本指南中提及的签名为数字签名。

1.2.12CRL证书作废列表(Certificate Revocation List)的简称,又称证书撤销列表,是证书作废状态的公布形式,CRL 就像信用卡的黑名单,它通知其他证书用户某些证书不再有效。

1.2.13LDAP轻量级目录访问协议,用于查询、下载以及发布证书作废列表(CRL)。

1.3数字证书业务参与者1.3.1中国结算 CA 系统中国结算 CA 系统实现证书签发、补办、更新、冻结、解冻、作废、证书查询、以及证书作废列表发布等功能。

中国结算 CA 系统是一个树状结构,由根 CA、运营 CA 组成,根CA 是运营 CA 的根结点。

通常,根 CA 只签发运营 CA 证书,运营 CA 则根据本指南的要求,向证书申请者签发证书。

1.3.2注册机构注册机构(RA),又称证书业务受理机构,包括RA 服务器和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负责受理有关证书业务申请。

其中,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是面向最终证书申请者的注册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鉴别申请者的身份标识,以决定是否同意为该申请者发放证书以及进行证书管理。

注册机构有责任妥善保存客户的数据,不允许将客户的数据透露给与证书申请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用作商业利益方面的用途。

1.3.3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国结算事先授权,并与中国结算签订数字证书业务代理协议后,代理中国结算开展数字证书有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境外B 股结算会员。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也可以申请成为证书服务代理机构,经中国结算同意,并与中国结算签订相关协议后,代理中国结算开展相关证书服务业务。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作为中国结算授权开展数字证书服务的机构,负责证书用户信息的审核、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与中国结算 CA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负责管理和服务其下属的证书服务代理网点。

每个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申请成为证书服务代理网点,也可以直接向证书申请者提供服务。

证书申请者申请证书时,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有责任验证申请者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在确保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前提下,为申请者提供证书服务。

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的管理参照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数字证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

1.3.4证书申请者又称证书申请实体、证书申请人,指向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网点提出证书签发申请的市场参与者。

证书申请一旦获得批准,证书申请者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证书,申请者自动成为证书订户。

1.3.5订户又称证书订户,即证书持有者,是指从中国结算 CA 系统接受证书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已经申请并拥有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证书的个人、机构或其它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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