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件:校园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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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校园法律知识培训
----遵守法制,从我做起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增 加,犯罪年龄相对提前,给我们敲响 了警钟。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不了 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 些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盗窃案、抢劫 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 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今天由我为大家作法制安全教育讲 座。我认为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 及时是当务之急,也是很有必要的, 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 好学生、好少年。
思考的问题
• • • “向人要几个钱花花”没什么大不了的,这种想法对吗? 上去踢几脚、打几下没什么问题,这种想法对吗? 趁别人不注意,把他东西拿走,这样做对吗? 我是未成年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对吗?
案例一、“10.20”聚众斗殴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市交通学校学生许某与职业学院学生汤某因借钱纠纷引起误会,双方发生冲 突,在电话中相互约架。10月20日傍晚,汤某纠集本校学生邹某、于某等和社 会人员徐某等10人找许某讨说法,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许某遂联系威海 二中学生林某帮忙,召集二中学生陈某等11人前往,期间许某又联系邢某等10 人。双方在市交通学校东侧空地聚集,继而发生群殴,混乱中,邹某被人用刀刺 破左股动脉,因失血过多死亡。除邹某外,还有多人受伤。 现警方已将参与斗殴的人员抓获归案,相关人员因涉嫌伤害致人死亡罪或 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四
• 案情描述: 段某某,男,15岁,辍学打工。 2011年5月28日21时许,在威海高区某楼下,被告人李某 (成年)采用掐脖子、言语恐吓等手段,指使被告人段某某 抢劫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850元,然后被告人李某某欲 对马某某实施强奸,遂伙同被告人段某某拉马某某上楼,因 被楼上住户冲撞,二被告人逃离,强奸未遂。 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强奸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文库 案例二
• 案情描述: 李某,男,14岁,原威海某中学初一学生。2011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
同他人持砍刀、甩棍进入同学鲍某家中,采取持刀恐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人民
币1100元。同年3月26日,李某又在高区某篮球场附近,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抢 劫鲍某手机 一部;后继续挟持鲍某前往鲍某家中实施抢劫,被鲍某父亲制服。
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害人鲍某很长时间拜托不了被打被抢的阴影,变得胆小、敏感和孤僻。
案例三
• 案情描述 刘某某,男,16岁;苗某,男,17岁。2011年8 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苗某采用翻 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威海某高校食堂超市内,盗窃现 金人民币800元及香烟、国际长途电话卡等物品一宗, 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人民币3246元。案发后至案件审 理期间,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和退缴。 被告人刘某某、苗某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 教训: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做坏事时,不能存 在侥幸心理。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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