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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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板发行上市条件摘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上交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
不超过500元/月。
2.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
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摘要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主 板 创 业 板
盈利要求、市值、收入、现金流量要求、市值、收入要求、业务记录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 盈利要求; 2. 市值、收入和现金流量要求;或者 3. 市值和收入要求。 盈利要求 ● 于过去三个完整财务年度的总额逹港币5,000万元(其中最近财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须逹到港币2,000万元,在此以前的两个财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合计须逹到港币3,000万元); ●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延续性; ●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的要求 ●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 ●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
延续性;
●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
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 于上市时市值最少逹20亿港元;
● 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
逹5亿港元;
● 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由拟上市的新申
请人或其集团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得的
正向现金流量至少合计逹1亿港元。
市值、收入要求
●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
●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
延续性;
●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
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 于上市时市值最少逹40亿港元;
● 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
逹5亿港元;
●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0名股东。
● 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 新申请人必须能显示公司在基本上相同
的管理层及所有权下,俱备不少于24个
月的「活跃业务记录」,或「活跃业务记
录」已逹到12个月并能符合以下条件(特
别活跃业务记录):
1. 营业额或总资产值不少于港币5亿
元;
2. 预计上市时的市值不少于港币5亿
元;
3. 上市时公众持股市值逹港币1.5亿
元及至少由300名股东持有公众股
份;
4. 首次公开招股每股的招股价不少于
港币1.00元。
主线业务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上述最低盈利要求。新申请人必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但一般允许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
招股章程中业务目标声明公司必须简单介绍将来的业务发展计划。须提供业务目标陈述,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
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当年的
财务年度,及其后两个财务年度内逹到业务
目标,并列明为逹到该等业务目标预计将需
要投入的资金。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逹到港币2亿元。上市时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最低社会公众持股量港币5,000万元及上市时社会公众持股占
已发行股本的25%。
如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占已
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减至15%-25%。
若公司上市时市值不高于港币40亿元,则为
已发行股本的25%及筹集金额不少于港币
3,000万元;若公司上市时市值高于港币40
亿元,则为已发行股本的20%,或由社会公众
持有的证券在上市时的市值相等于或高于港
币10亿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股东人数社会公众股东至少应有300名;而不多于50%的社会公众持股可由三名最大社会公众
股东实益持有。社会公众股东最少应有100名,或如新申请人按特别活跃业务记录的方式申请上市,则社会公众股东最少应有300名。
股东的最低持股量除下述对控股股东的股份禁售期的有关规
定外,对控股股东并无最低持股量规定。
管理层股东(即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
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包
括高级管理层成员、执行和非执行董事,以
及于董事局内有代表的投资者和高持股量股
东(即除管理层股东外,控制5%或以上投票权
的股东),在上市时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
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份的禁售期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上市后的6个月
内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益
拥有的股份;
●于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
名下股份以致其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在上市后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必须披露
任何有关其股份的抵押安排,以及承押人将
该等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控股股东只可将
其股份抵押于银行条例下的授权机构。
管理层股东:
●自上市日期起的12个月或如该股东在上
市日期持有的股份不多于1%,自上市日
期的6个月。
高持股量股东:
●自上市日期起的6个月。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只准将
其股份抵押于银行条例辖下授权机构。在股
份的禁售期内,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
股量股东必须披露任何有关其股份的抵押安
排,以及承押人将该等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
竟争业务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竟争或可能构成竟争
的事实及该等业务的相关资料,则可继续经
营该等业务。只要在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经营与上市公司有竟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