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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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地、香港、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资料

最新内地、香港、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资料

国内外(香港、美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国内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间*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财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业务经营*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公司管理*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注释:成长性与创新能力: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香港股票市场:香港股票市场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赖于其极为活跃的股票市场。

在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市场(也称为现货市场)产品和衍生市场产品。

其中,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与创业板。

主板接纳的是那些符合一定盈利与财务标准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创业板则是为有增长潜力的公司提供融资与交易平台,对过往业绩记录没有要求。

交易种类:香港股市上市公司种类繁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可划分为九大类:金融类、地产建筑类、工业类、科技类、公用事业类、酒店旅游类、综合企业类、百货类和其他杂类。

按照通常的分类方法,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可大致分为以下几大类:1.H股:指那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来香港上市的公司的股票。

这些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以港币或其他货币认购及买卖的内地企业股份称为“H股”,“H股”中的“H”代表中国香港(HongKong)。

1993年6月19日,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代表在北京签署证券市场监管合作备忘录,打通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之路。

同年7月1513,青岛啤酒成为首家发行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内地企业。

截至2007年9月30日,香港交易所上市的H股共有144家。

2.红筹股: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内地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它实际是指最大控股权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的有关部门或企业,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

即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

由于人们形容中国是红色中国,而她的国旗又是五星红旗,因此把与中国相联系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这是一种形象的叫法。

随着内地陆续赴港上市,也有人将红筹股作了更严谨的定义,即必须是母公司在港注册,接受香港法律约束的中国内地资金企业才称为红筹股。

截至2007年9月30日,香港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为91家。

3.蓝筹股:指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监管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旨在为初创企业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上市平台,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初创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其中包括财务要求、公司治理、业务模式、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

财务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稳定性和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以确保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运营能力。

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还要求创业企业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内控机制等要求,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透明公正,并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另外,创业板对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企业的业务模式应具备创新性、高增长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企业具备长期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在管理层及股权结构方面,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具备稳定和有能力的管理团队,并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总之,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为了提供一个规范的上市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财务、公司治理、业务模式以及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确保了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

港股分拆上市规则

港股分拆上市规则

港股分拆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于2018年推出了新的分拆上市规则,旨在提高市场活力和吸引更多新兴企业在香港上市。

以下是该规则的一些关键要点:
1. 主要适用对象:规则适用于计划分拆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2. 双重股权结构:规则允许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申请分拆上市。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设立不同类别的股份,以保留更多的控制权。

3. 硬分拆要求:规则规定,分拆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以下硬性分拆要求:
- 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最低市值和最少两个财政年度的盈利要求。

-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最低市值和最少一个财政年度的盈利要求。

4. 软分拆要求:规则还设有软性分拆要求,包括:
- 申请分拆上市的公司必须是香港纳税人。

- 公司管理层必须能够提供清晰的分拆计划和运营模式。

5. 过渡期要求:为了确保新规则的平稳过渡,HKEX规定,已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提交招股书的公司仍然可以按照旧的上市规则进行分拆上市。

以上是香港股市的分拆上市规则的一些主要方面。

请注意,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建议阅读最新的规定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 「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如某些「常问问题」的内容与多条规则有关,该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上市标准
香港股市分为:主板和创业板,其中在主板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不少于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前两年累计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上市时在市值的利润不少于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4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

4、新申请人的市值及其在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为5000万港元。

5、公众持股必须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

6、至少有300名公众股东持有相关证券,三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
1、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前两年营业现金流至少为3000万港元。

2、市值达到至少1.5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 ,至少100名股东,管理层最近两年不变,拥有权和控制权最近一年不变。

4、至少三名独立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5、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VIP专享]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VIP专享]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1、公司类型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日数(H - ?)和要求材料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文件提交·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 股)H – 4 正式上市申请·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拒绝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H 上市委员会聆讯 批准·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发行招股书及上市通告证券开始买卖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与程序简介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与程序简介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与程序简介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与程序简介在香港,公司上市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企业发展的里程碑。

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是香港最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其规模和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香港证券交易所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下面将对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程序进行简介。

首先,香港主板上市指的是公司在香港主板进行公开发售,这是香港上市市场最成熟和最受欢迎的上市渠道之一。

主板上市对公司的资质和财务要求相对较高,而且发售的股票需通过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的审批。

主板上市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预备申请:在正式申请上市之前,公司需要进行预备申请,包括与各类顾问(如保荐人、法律顾问、审计师等)进行沟通和准备相关文件。

2. 初始资料书:根据香港交易所的要求,公司需准备和提交初始资料书,包括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管理层等相关信息。

3. 核查和审核:交易所会对公司的初始资料书进行核查和审核,包括与各类机构和顾问进行沟通,并可能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4. IPO申请:在初始资料书通过审核之后,公司可以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招股说明书、章程、业务计划等。

5. 上市筹备和路演:公司将会进行上市筹备工作,包括与保荐人一起制定上市计划、招股方案、路演等,为上市做好准备。

6. 上市及交易:一旦获得批准,公司将在交易所上市,并开始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参与公司的交易。

与主板上市相比,香港创业板上市相对灵活和简易,适用于创业型企业。

创业板上市的主要特点是较低的市值和股权融资门槛。

创业板上市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预备申请:与主板上市一样,公司需要进行预备申请,与各类顾问进行沟通和准备相关文件。

2. 初始资料书和费用:公司需要提交初始资料书和支付上市相关费用。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

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 盈利测试2. 市值/ 收入测试3.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

《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1、公司类型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1、向交易所申请排期(1)提交排期申请表格(2)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3)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 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4)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5)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LI(6)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2、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 11 (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1)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U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U调整表;(2)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3)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4)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5)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6)《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7)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8)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9)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3、正式申请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 12条规定提交的文件4、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拒绝申请,有权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5、批准上市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 14条提交有关文件6、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5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 13及9. 16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7、证券开始买卖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1、业务纪录及贏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

: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港交所上市规则范文

港交所上市规则范文

港交所上市规则范文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港交所)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由于香港地处东亚金融中心,港交所的上市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竞争力。

在这篇文章中,将详细介绍港交所的上市规则。

首先,港交所的上市规则主要分为两个板块,即主板和创业板。

主要上市规则适用于大型公司,而创业板则适用于初创公司或发展较小的公司。

这两个板块各自有一些特定的上市要求和规定。

对于主板来说,最重要的上市规则是《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本要求、股东结构、财务要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有1,000万港元的实收资本;至少有300名股东,其中至少有1,000股股份持有者;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至少连续3年盈利;有足够的管理层能力和经验来运作上市公司等。

此外,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条例》等香港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对来说较为宽松,主要是为了吸引初创公司和创新企业。

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10万港元、最少2名财务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业务证明材料;上市公司需要至少5名持股人,并且没有最低市值和净利润要求。

此外,创业板允许创新企业使用不符合主板要求的结构,例如双重股权结构和无表决权股份等。

这些规则的灵活性为创业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除了上市规则,港交所还有其他服务和规则,例如上市流程、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管等。

港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消息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和状况。

港交所还有一套完善的交易监管机制,包括市场监察、行为监管和违规处理等。

这些机制的存在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行。

总体而言,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吸引更多的优质公司和投资者。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并通过创业板规则,吸引更多的创新和初创公司。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1.财务要求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年的营业记录,并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中的其中一项:(1)上市时市值达2亿港元,过去三个财年的至少盈利5千万港元(最近一年至少盈利2千万港元,前两年累计至少盈利3千万港元);(2)上市时市值达4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年的经审计收入达5亿港元;(3)上市时市值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年的经审计收入达5亿港元,前三个财年的来自运营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达1亿港元。

2.会计准则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如属海外成立的主板申请人,接纳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

3.营业记录近3个财年中管理层大致不变,最近一年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不变。

4.公众持股(1)预期上市时,公众持股的市值至少为5千万港元;(2)公众持股数量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25%。

5.股东分布(1)公众股东至少300人;(2)前三大公众股东持股数不得超过上市时公众股东持股数的50%。

6.销售安排必须采用包销形式。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日数(H代表上市委员会暂定的聆讯日期)和要求材料(1)H – 25 向联交所申请上市●提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支付首次上市费用●招股说明书初稿(第三个财年的账目至少为初稿格式)●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任何账目调查表的初稿(2)H – 15文件提交(第一部份)●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3)H – 4文件提交(第二部份)●上市文件定稿●如上市文件必须载明董事会就运营资金是否充足所做的申明,则需提交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草稿:董事会作出的该申明是经过审慎查询后作出的;提供融资的机构已书面确认有该等融资●申请人的律师确认,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并无与《上市规则》及申请人注册成立地方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所有有关申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已签立的豁免申请的副本●按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形式以书面提交的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4)H 上市委员会聆讯批准(5)在上市文件付印之前需提交●正式通告的最后定稿2份●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证券的申请表格最后定稿5份●申请人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如上市文件必须载明董事会就运营资金是否充足所做的申明,则需提交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定稿:董事会作出的该申明是经过审慎查询后作出的;提供融资的机构已书面确认有该等融资(6)在上市文件刊发之前需提交●上市文件及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证券的申请表格中英文各4份,正式通告1份●由结算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书副本,说明有关证券是“合资格证券”●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申请人、其股东及其他有关当事人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保荐人申明》的已签署正本(7)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8)买卖证券三、香港主板上市费用附註:1.如在主板作第二上市,首次上市費通常為上文所列費用的25%,最低款額為150,000港元。

香港上市IPO规则

香港上市IPO规则

香港上市I P O规则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浅析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要点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意义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越来越多,近年来赴港上市的高峰点主要集中在A股IPO暂停发行的时间段内.统计显示,2015年、2016年,经证监会审核的赴港上市H股企业IPO融资额分别占香港市场当年IPO融资总额的约80%和65%,截至2017年5月底,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共1019家含直接上市的H股公司247家、间接上市的“大红筹”公司158家、“小红筹”公司614家,超过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50%,内地在港上市公司占香港上市公司总市值的60%以上.众多内地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得益于香港在地理位置、监管体系、相关政策等各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2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3本土市场理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4再融资便利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5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着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二、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方式1直接上市:H股发行H股发行的定义为控股股东注册地位于境内的,并在香港IPO发行募资企业即以境内主体直接申报上市,不需要在海外另外搭建上市主体.H股发行除了需要满足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还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此种方式适合内地大型国有企业或具备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选择的主要方式.2间接上市:红筹发行红筹发行是指内地企业通过在中国境外设立上市主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变为境外实际控制,并将境外主体在香港挂牌上市的一种方法. “红筹股”一般可以划分为“大红筹”国企红筹和“小红筹”民企红筹两类.红筹上市的主要优势为上市公司承担的税费较少,同时可以规避国内证监会的一系列监管及后续要求,但由于企业需在境外设立主体,仍需由中国商务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红筹上市同时也有较为明显的缺陷,即企业需要搭建海外上市主体,流程较为繁琐,上市费用相对较高.3H股发行与红筹发行的优缺点H股发行与红筹发行各有其优缺点,内地企业以H股的形式上市的优势是,对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而且将来还可以在A股市场上市,但也会受到较多内地法规的限制:若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则其在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资本市场运作的灵活性相对较高,但涉及境外上市的监管较多:三、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主要条件香港联交所旗下的证券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两个交易平台.主板比较适合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型企业,设有一定盈利能力要求;创业板适合目前正处于增长期的创业类公司,对财务要求比较宽松,创业板上市的证券代号为一个以「8」字为首的四位数字,有别于在主板上市的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如下: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即企业必须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以及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即俗称“四五六”的规定.四、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主要流程赴港上市的流程主要分为准备阶段、审批阶段、销售阶段,各阶段情况如下:1、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为聘任中介机构及进行股改,由于香港对接的投资者为国际投资者,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以聘任“四大”等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另外,在聘用律师事务所时除境内律师,还需聘用境外律师做好相应工作准备,使得拟上市公司主体适格,符合香港证券市场的要求.在聘用好中介机构后,公司需筹划上市时间表,做好业务梳理、公司架构调整等相关工作.同时做好申报材料、招股章程的撰写.准备阶段一般耗时3-5个月,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决定.2、审批阶段拟上市主体在准备阶段完成后,则进入材料申报审批阶段,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排期H股上市则需在此之前启动国内证监会的申报流程,在取得申请受理相关文件后,企业方可启动香港申报工作,做好交易所问题反馈,获得提问完结许可,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由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H股上市则需获得证监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安排聆讯,完成审批阶段.审批阶段的流程一般为2-3个月.3、销售阶段拟上市企业在审批完成后,正式进入销售阶段,销售阶段需组成承销团,编制研究报告,进行路演,接受媒体访问以吸引投资者,在刊发正式通告及公开招股后,股票正式挂牌开始买卖.销售阶段一般时间周期为1-2个月.4、香港上市流程图五、香港上市的要点1、香港IPO费用香港IPO的前期中介费用约在1000万港币左右,其它规范成本视实际情况而定;公司发行佣金一般在募资额的%%.总体来讲,企业香港上市的相关费用要高于A股发行上市产生的费用.在香港证监会取得相关牌照或者获得交易所认可的中介机构即可在香港开展发行与承销的相关业务.4、股票发行香港主板发行一般采取全额包销制度,即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证券再卖出给投资者,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香港创业板发行则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其发行必须达到招股章程所列最低要求方可上市.5、锁定禁售期香港主板对股票限售则要求控股股东前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股权,上市后12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失去控股地位股权不得低于30%;香港创业板对管理层股东持股在1%上的,锁定期为12个月,管理层股东持股在1%以下的,锁定期为6个月.此外,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承诺IPO时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投资者为“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存在6-12个月的锁定周期.在发行询价阶段接触的投资者为锚定投资者,锚定投资者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售期.6、转板要点香港设有转板制度,创业板的企业可以申请转到主板交易,转板条件主要为:1符合主板上市要求;2创业板上市满1年.7、国有股减持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要求中资股符合大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122号,简称“减持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境外上市或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或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东在招股书中需载明国有股身份及减让情况,在IPO后根据社保基金指示减持本次发行股份的10%,并将减持所得资金无偿划转至社保基金.六、北仑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案例目前北仑在香港上市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四家企业,主要信息如下:申洲国际HK,02313: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及销售针织服装产品,于2005年11月在香港主板上市,发行面额元/股.发行承销商: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首发募集资金:787,500,000港币.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亿元,税前利润:亿元.海天国际HK,01882: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及销售注塑机及相关部件. 2006年11月于香港主板上市,发行面额元/股,发行承销商:法国巴黎融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首发募集资金:1,576,050,000港币,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亿元,税前利润:亿元.吉利汽车HK,00175:主营业务为生产及买卖汽车、汽车零件及相关汽车部件. 2003-04年通过协议收购Proper Glory国润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32%的股权,借壳国润控股有限公司原HK,00175在香港上市.2005年,以亿港元相当于每股作价0.09港元,向Proper Glory收购剩余的68%的股份,成为该公司惟一的股东,从而拥有上市公司吉利汽车0175.HK约60.68%的股份,顺利完成控股.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亿元,税前利润:亿元敏实集团HK,00425:主营业务为设计、开发、制造、加工和销售汽车车身零部件和模具.2015年12月于香港主板上市,发行面额元/股,发行承销商:渣打证券香港;会计事务所: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首发募集资金:517,500,000港币,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亿元,税前利润:亿元.七、结语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成熟市场,作为世界性的国际金融中心,赴港上市有着接轨国际、上市周期短、上市成功率高、后续融资方便等诸多优势.然而由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需满足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流程繁琐,同时上市成本较大,补贴较少,估值较低,因此一般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对接国际或在国内上市行业受限的大型民营企业赴港上市较多.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讲,多数以红筹或借壳方式登录香港资本市场,然而由于近年来外汇管制趋严,国内相关部门审批亦更为严格,加大了企业上市难度和上市成本,因此对于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在A股上市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到香港上市,今年以来包含网易、京东、阿里巴巴以及蚂蚁金服等知名互联网公司在香港上市,有的是海外回归有的是直接上市,或者同时在A股、H股上市。

因此也引发了国内互联网公司香港上市的热潮。

我们都知道A股市场将交易的板块划分为上海主板、上海科创板和深圳主板、深圳中小板以及深圳创业板。

那么,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板块是如何划分的呢?经小编的了解香港联交所上市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一起来香港上市主板和创业板的区别:企业在香港上市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上市,一是间接上市。

直接上市需要企业改制,间接上市也就是买壳上市,虽然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当企业得到壳资源后,企业制度需要迅速转变,这比直接上市的时间要短,但要求更高。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

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

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严格。

一、香港主板上市主要要求(一)公司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二)公司须具备相若的管理层营运下的详尽营业记录。

此等营业记录须不少于三年,而头二年的税后利润须合共有至少三千万港元,而最近一年之税后利润至少有二千万港元;(三)由公众持有的证券预期市值最少为五千万元,至少须由一百名人士持有;(四)公司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低于一亿港元;(五)最新财务资料须不超过六个月前编制;(六)公司其中两名执行董事须为香港居民;(七)符合主板上市其他规则条件:(1)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2)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3)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5)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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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板发行上市条件摘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上交所上市协议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摘要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主 板 创 业 板盈利要求、市值、收入、现金流量要求、市值、收入要求、业务记录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 盈利要求; 2. 市值、收入和现金流量要求;或者 3. 市值和收入要求。

盈利要求 ● 于过去三个完整财务年度的总额逹港币5,000万元(其中最近财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须逹到港币2,000万元,在此以前的两个财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合计须逹到港币3,000万元); ●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延续性; ●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的要求 ●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 ●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延续性;●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于上市时市值最少逹20亿港元;● 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逹5亿港元;● 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由拟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正向现金流量至少合计逹1亿港元。

市值、收入要求●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延续性;● 至少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内所有权有延续性及控制;● 于上市时市值最少逹40亿港元;● 于最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逹5亿港元;●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0名股东。

● 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能显示公司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所有权下,俱备不少于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或「活跃业务记录」已逹到12个月并能符合以下条件(特别活跃业务记录):1. 营业额或总资产值不少于港币5亿元;2. 预计上市时的市值不少于港币5亿元;3. 上市时公众持股市值逹港币1.5亿元及至少由300名股东持有公众股份;4. 首次公开招股每股的招股价不少于港币1.00元。

主线业务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上述最低盈利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但一般允许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

招股章程中业务目标声明公司必须简单介绍将来的业务发展计划。

须提供业务目标陈述,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当年的财务年度,及其后两个财务年度内逹到业务目标,并列明为逹到该等业务目标预计将需要投入的资金。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逹到港币2亿元。

上市时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最低社会公众持股量港币5,000万元及上市时社会公众持股占已发行股本的25%。

如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减至15%-25%。

若公司上市时市值不高于港币40亿元,则为已发行股本的25%及筹集金额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若公司上市时市值高于港币40亿元,则为已发行股本的20%,或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证券在上市时的市值相等于或高于港币10亿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股东人数社会公众股东至少应有300名;而不多于50%的社会公众持股可由三名最大社会公众股东实益持有。

社会公众股东最少应有100名,或如新申请人按特别活跃业务记录的方式申请上市,则社会公众股东最少应有300名。

股东的最低持股量除下述对控股股东的股份禁售期的有关规定外,对控股股东并无最低持股量规定。

管理层股东(即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包括高级管理层成员、执行和非执行董事,以及于董事局内有代表的投资者和高持股量股东(即除管理层股东外,控制5%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在上市时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股份的禁售期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上市后的6个月内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益拥有的股份;●于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名下股份以致其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在上市后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必须披露任何有关其股份的抵押安排,以及承押人将该等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控股股东只可将其股份抵押于银行条例下的授权机构。

管理层股东:●自上市日期起的12个月或如该股东在上市日期持有的股份不多于1%,自上市日期的6个月。

高持股量股东:●自上市日期起的6个月。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只准将其股份抵押于银行条例辖下授权机构。

在股份的禁售期内,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披露任何有关其股份的抵押安排,以及承押人将该等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

竟争业务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竟争或可能构成竟争的事实及该等业务的相关资料,则可继续经营该等业务。

只要在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经营与上市公司有竟争的业务。

公司管治规定 ● 无委任监察主任的具体规定; ● 设立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财务管理的专业; ● 聘任一名合资格的全职会计师监督会计及财务工作,以及内部监控的设计和运作。

该名人员必须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以行政董事为佳; ● 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审阅年度和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该委员会最少须有3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

审核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 指派一名执行董事作监察主任,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设立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财务管理的专业;● 聘任一名合资格的全职会计师监督会计及财务工作,以及内部监控的设计和运作。

该名人员必须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以行政董事为佳;● 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审阅年度和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该委员会最少须有3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

审核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保荐人公司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 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至少须于上市的该财务年度余下的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务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担任顾问的职务,其职责主要包括:● 就发行人及其董事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供辅导;● 预先审阅有关发行人须刊发的公告通函;● 作为与香港联合交易沟通的主要管道;● 报告上市发行人是否逹到于招股章程中陈列的业务目标声明,及是否遵守公司管治规定。

业绩公布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4个月内及3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和半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摘要报告。

在各有关财务年度完结的3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45天内公布半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摘要报告/季度报告。

披露 ● 无公布实际业务进展的硬性规定; ● 每名董事的酬金必须在年报中披露。

● 在上市的该财务年度的剩余期间及其后个财务年度内,须在年报/半年报告中载列实际业务进展与招股章程中所载的业务目标的完成进度;● 每名董事的酬金必须在年报中披露。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 分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份交易”和“关连交易” 分为“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份交易”和“关连交易”信息发放 以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报章为主 以创业板的网页为主美国纽交所上市标准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外国公司美国公司(满足 A, B,或 C任一项)股份发行最低持股100股以上股东人数5,000 A. 2,000或总股东人数 B. 2,200以及最近6个月不少于1万股月成交量C. 500以及最近12个月不少于100万股月成交量最低公众持股量 2.5M 1.1M最低公众持股市值新股发行和分拆N/A $60M其它上市N/A $100M财务指标最低赢利指标最近3年累计税前利润$100M $10M最近2年每年税前利润$25M $2M (最近3年必须实现赢利) 市值或收入测试(满足 A或 B任一项 )A.市值和收入/现金流测试最低全球总市值$500M $500M最近12个月的最低营业收入$100M $100M连续3年的最低现金流$100M $25M (3年必须为正)过去2年的每年最低现金流$25M N/AB. 市值和收入测试最低全球总市值$750M $750M最近财政年度的最低营业收入$75M $75M对已有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最低全球总市值,以及$500M $500M- 不少于12个月的运营时间;需要需要- 已上市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需要需要- 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转移需要需要美国NASDAQ上市条件和原则NASDAQ上市三个条件一个原则1.先决条件经营生物化工、生物科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连锁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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