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中窝藏和包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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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窝藏、包庇罪

浅谈窝藏、包庇罪

浅谈窝藏、包庇罪摘要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

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谈一下本人的认识。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特征关于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关于“犯罪的人”的含义,学界具体表述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本罪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分子,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在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已被判处刑罚而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 (2)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而潜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 (3)“犯罪对象为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从服刑场所逃脱的罪犯,也含已实施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

” 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认定某人是犯罪的人,必须经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定。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纵观理论界的观点,作为本罪对象的“犯罪的人”,其范围不仅包括真正的犯罪人(犯罪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且包括正在受侦查、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以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为必要。

共犯间窝藏、包庇行为之分析

共犯间窝藏、包庇行为之分析
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匿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大于犯罪人隐匿自己的法益于共犯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侵害性犯人自我隐匿的行为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析如果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中的防御自由的范围而对共犯实施隐匿的行为则包庇的成立本罪
第3 6 卷
第1 1 期
长 江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为 其提 供 隐藏处 所 、 财物 , 帮 助其逃 匿或者 做假 证 明 包庇 的 , 处 三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役 或 者 管 制 ; 情 节
严重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犯 前 款罪 ,
事前 通 谋 的 , 以共 同犯 罪 论处 。 ” 根 据该 法条 第 2款 , 行 为人 事前 与犯 罪 人进 行通 谋 , 在犯 罪 人 犯 罪 完 成 后, 行 为人对 其 窝藏 、 包庇 的, 应 将行 为人 与犯 罪 人 作为 共 同犯罪 论处 。“ 该 款属 注意 规定 , 和刑 法 总则 规定 的共 同犯 罪 的要 件 是 一 致 的 , 在 某 种 程 度 有 窝 藏、 包 庇人 与其 他 犯 罪 分 子 在共 同犯 罪 中分 工 不 同 的意 味 。 9 9 [ 1 3 ( P 9 6 2 ) 如果行为人窝藏 、 包 庇 的 通 谋 是 在 犯 罪 人着 手实 施犯 罪 行 为 之 前 形 成 的 , 行 为 人 与 犯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1 O
的法 定 为 无 罪, 学界 也对 此 问题存 在 争论 。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蚌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

200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的案件一案,于二○○五年六月七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杰、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淮南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妇女杨某某家东边的路上遇见杨某某,遂将杨某某拖至路边的麦地里,强行将其奸污。

当晚,被害人到朱疃派出所报案,案发。

被告人张某外出打工,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200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儿子张某是犯罪嫌疑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到淮南市夹沟乡找人假冒“陈军”的名字为张某办理了一个身份证,并将身份证送给在南京打工的张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张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哪些区别

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哪些区别

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哪些区别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区别包括:窝藏罪客观⽅⾯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的⾏为。

包庇罪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关于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哪些区别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哪些区别1、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区别包括:窝藏罪客观⽅⾯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的⾏为。

包庇罪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该如何认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个要点来讲: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窝藏、包庇⾏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犯罪后产⽣的,即只有在与犯罪⼈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为的,才成⽴本罪。

如果⾏为⼈事前与犯罪⼈通谋,商定待犯罪⼈实⾏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共同犯罪。

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隐匿罪证的⾏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3、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为构成包庇罪。

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为。

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为,⽽不包括帮助犯罪⼈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为。

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浅谈窝藏、包庇罪(一)

浅谈窝藏、包庇罪(一)

浅谈窝藏、包庇罪(一)摘要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

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谈一下本人的认识。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特征关于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关于“犯罪的人”的含义,学界具体表述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本罪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分子,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在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已被判处刑罚而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2)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而潜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3)“犯罪对象为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从服刑场所逃脱的罪犯,也含已实施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

”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认定某人是犯罪的人,必须经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定。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纵观理论界的观点,作为本罪对象的“犯罪的人”,其范围不仅包括真正的犯罪人(犯罪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且包括正在受侦查、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以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为必要。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窝藏罪和包庇罪是刑法中的两个相邻的罪名,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一、窝藏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窝藏罪的定义窝藏罪是指有人明知犯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窝藏其罪犯,或者明知他人所窝藏的赃物、毒品等物品系从犯罪所得而不报告有关部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窝藏罪的认定标准窝藏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是已经判决或发生了犯罪的事实,不属于犯罪共犯。

(2) 窝藏的是判处刑罚的罪犯,不包括被拘留、逮捕或者被保安机关拘禁的在押人员。

(3) 窝藏行为必须是秉耳无视法律法规、明知犯罪,既然是明知,那么他就必须有意窝藏罪犯和罪犯的罪证。

(4) 窝藏的行为要有一定的持续性,即窝藏的时间不能太短,否则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共犯。

3、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窝藏的物品种类和情节轻重来确定。

(1) 窝藏的物品种类:如果是走私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在轻微情节或者走私物品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定要判处监禁。

如果窝藏的是大量毒品,则应该判处重刑。

(2) 情节轻重:如当事人窝藏行为的方式、所选择的环境,以及所采用的假名和其它手段等都会对量刑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二、包庇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包庇罪的定义包庇罪是指有人了解他人犯罪被判处刑罚,而为其避开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追捕、审讯、处罚等处置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包庇罪的认定要素包括:(1) 必须有人犯罪已经发生或已经被判刑而该罪犯已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通缉、追捕。

(2) 包庇人采取后果特崇的行动,如帮助罪犯逃脱处罚,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匿藏,并采用并伪装手法等措施。

(3) 包庇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即包庇人有明智的致故意地帮助罪犯。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蚌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

200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的案件一案,于二○○五年六月七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杰、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淮南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妇女杨某某家东边的路上遇见杨某某,遂将杨某某拖至路边的麦地里,强行将其奸污。

当晚,被害人到朱疃派出所报案,案发。

被告人张某外出打工,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200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儿子张某是犯罪嫌疑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到淮南市夹沟乡找人假冒“陈军”的名字为张某办理了一个身份证,并将身份证送给在南京打工的张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张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不同刑法中窝藏罪与包庇罪量刑区别是什么?

不同刑法中窝藏罪与包庇罪量刑区别是什么?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同刑法中窝藏罪与包庇罪量刑区别是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般都不是很重,如日本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两年有期惩役;德国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五年自由刑;前苏联刑法规定最高刑是五年剥夺自由;瑞士刑法规定处轻惩役。

窝藏、包庇罪对于司法活动而言,是一种巨大的阻碍,对于社会而言,也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但在我国,许多民众对其理解不是很深,对于在不同法律、不同情况下处罚原则都不是很清楚。

就由为大家详细解读窝藏罪与包庇罪量刑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窝藏罪与包庇罪量刑1、窝藏、包庇罪的定义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罪与包庇罪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2、不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法定刑的差异比较与外国刑法的比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般都不是很重,如日本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两年有期惩役;德国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五年自由刑;前苏联刑法规定最高刑是五年剥夺自由;瑞士刑法规定处轻惩役。

因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刑法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都是偏高的。

与台湾刑法的比较在台湾刑法中,对于窝藏、包庇罪是分别规定于不同的刑法条文中,台湾刑法第164条第1项规定,藏匿犯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或使之隐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第165条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与台湾刑法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至十年,也是明显偏高的。

3、犯罪主体不同,不同刑法的量刑差别此种情况也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的问题,即犯罪人的亲属窝藏、包庇犯罪人的,应如何处理,不同刑法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定义: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犯罪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

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 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 主体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 庇罪的主体。
练习: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
09卷
四、处罚
根据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处。
思考:
是否可以免除亲属作证义务, 律师作证义务,医生作证义务? 我国古代为什么设置亲亲相隐 制度?
练习: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 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 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 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09卷
06卷
三、认定
1、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犯罪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或作 虚假证明包庇的,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 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5)目的不同。
4、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 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 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 不构成 (3)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则成立相关则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 论处”。 如果仅是明知呢? 不可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 处卖淫、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 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以本罪论处
5、责任形式
故意 明知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 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 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成立本罪
(3)具有证人身份,仅只对与案件无 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有利于本犯的虚假陈 述的 不构成伪证罪 有追究必要的,可以包庇罪处理
4、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 区别
(1)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2)新刑法: 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 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 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罪人 包括判决前的犯罪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 (1)被判决有罪的人 不管后来是否改判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不管是否有罪 (3)实际的犯罪人 即使未进入司法程序
问题: (1)告诉权消灭 时效完成导致追诉、处罚的可能性丧失 刑事司法作用不能发挥的? 不属于这里的犯罪者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有着血缘、感情、利益的纽带,在生活中通常会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当某个行为人对其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就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窝藏是指明知某人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庇护、藏匿等行为,使其能够逃避司法追究。

窝藏行为人是指为了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窝藏的人。

包庇是指明知某人犯罪而故意掩护、庇护、包庇等行为,使其能够逃避司法追究。

包庇行为人是指为了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包庇的人。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窝藏包庇行为是进行严格的打击和惩治的。

对于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情况,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特殊性规定和从轻处理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以下情形下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窝藏包庇行为人有密切血缘关系或者经济关系的人。

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情形必须是明知近亲属犯罪,且是犯罪事实,而非疑似或假设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帮助近亲属,维护亲情和家庭的利益。

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限度,不能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的方式、手段应当是正当、合法的,不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量刑方面,对于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减轻,比如可以减少刑期或者从轻处罚。

而减轻处罚是指考虑到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对其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例如可以从原本应处的刑罚中减去一部分。

这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方式旨在兼顾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避免给近亲属造成过大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逍遥法外。

法律仍然对窝藏包庇行为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必要时会采取其他手段增加行为人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辨析

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辨析

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辨析【正文】窝藏、包庇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虽然刑法理论界对于窝藏、包庇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多有益的探讨,但对犯罪客观行为认定的若干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该款规定的客观行为,本文将窝藏罪和包庇罪分开论述。

一、窝藏罪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笔者认为,分析窝藏罪的客观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窝藏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对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具体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仍存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指“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

”[1]第二种观点认为,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其一,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

其二,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以便于其隐藏或者逃匿。

其三,提供其他帮助以便犯罪分子逃匿,如为犯罪分子提供用于逃跑的交通工具、指示逃跑路线等。

”[2]以上两种观点争议在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帮助其逃匿”是除“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以外的窝藏行为方式还是对“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目的或实质的揭示。

依笔者之见,上述第二种观点更为准确。

分析如下:首先,窝藏罪罪状中“帮助其逃匿”的规定需要进行解释。

刑法条文由文字表述,文字表述能力的有限性使得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因此,刑法需要解释。

窝藏罪罪状中“帮助其逃匿”到底是行为还是目的并不十分明确,即属于需要进行解释的情况,上述争议也说明这一问题。

刑法解释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解释刑法的方法分为两类,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其中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其根据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而论理解释则是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窝藏、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 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 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 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 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窝藏、包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另外,刑法第 条规定, 另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 条规定 旅馆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1999年3月3日,张某 另案处理 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年 月 日 张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5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回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之妻 张某之妻)看到张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 张某之妻 看到张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2000年12月9日,张某又密谋抢劫了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银基 年 月 日 支行,抢走现金208万余元并分得赃款。按照张某的安排,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支行,抢走现金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按照张某的安排,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28万元分别于 万元分别于2001年4月1日、4月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 万元分别于 年 月 日 月 25日、5月9日、5月11日分 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分5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 月 日 月 日分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2001年6 年 日凌晨, 月13日凌晨,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感到罪行即将暴 日凌晨 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 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2 露,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 000元,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王某按照 元 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 张某的安排, 张某的安排,携带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盾牌双筒式连发猎枪 1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 .1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发 赃款28.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问题] 问题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B. 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两行为的,只成立本罪一罪C. 为了诈骗而实施本罪行为,属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D. 伪造和变造的含义不同,前者的危害性更大2. 关于招摇撞骗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 本罪骗取的内容可以是名誉C. 本罪骗取的内容可以是爱情D. 本罪骗取的内容不包括财物3.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行为人接受境外组织的任务,为该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本罪B. 行为人为境外个人提供中国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本罪C.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只成立一罪D.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应数罪并罚4. 关于聚众斗殴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所谓聚众,是指三人以上B. 本罪一般都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C. 本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公然性D. 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致人死亡的,依然成立本罪,但应加重处罚5.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因寻衅滋事而致人轻伤的,依然成立本罪B. 因寻衅滋事而致人重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 本罪与抢劫罪一样,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D. 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恶劣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在该组织实施了杀人行为,应该如何处理______A. 吸收犯,只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罪B.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C. 牵连犯,数罪并罚D.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7. 关于赌博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B.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C.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D.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的,不以赌博罪论处8. 伪证罪发生的诉讼阶段是______A. 只能是刑事诉讼B. 只能是民事诉讼C. 只能是行政诉讼D. 可以是所有诉讼9. 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窝藏、包庇是一种作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而知情不举则是一种不作为,不是犯罪B. 窝藏罪的核心特征将犯罪人藏起来C. 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D. 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前有通谋而窝藏、包庇的,成立本罪10.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故意犯罪B. 本罪主体可以是犯罪人本人C. 与他人事前通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应成立共同犯罪,而非本罪D. 本罪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关系11.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了的判决、裁定B.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 本罪是不作为犯D. 以本罪是故意犯罪12. 关于医疗事故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过失犯罪B. 本罪是结果犯C. 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D. 本罪的行为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13. 关于非法行医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故意犯罪B. 本罪是行为犯C. 本罪的主体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D. 本罪是职业犯14. 关于污染环境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过失犯罪B. 本罪是结果犯C. 本罪的客体是环境保护秩序D. 本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前提1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在境内运输,也包括在境外运输B. 走私毒品罪是行为犯C. 制造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D. 在毒品犯罪之中,15周岁的行为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16.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是毒品犯罪的兜底性罪名B. 本罪是行为犯C. 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则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D. 如果行为人只有持有毒品行为而没有其他行为,则应以本罪论处17.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奸淫被组织的妇女的,应如何处理______A. 包容犯,只成立组织卖淫罪一罪B. 结果加重犯,只成立组织卖淫罪一罪C. 择一重罪论处D. 数罪并罚18.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B.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物品的范围相同C.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19.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先要明知所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即⾏为⼈已知道被窝藏、包庇的⼈犯有罪⾏。

在实际执⾏中,这种明知往往是犯罪的⼈告知⾏为⼈⾃⼰犯有罪⾏,如“我杀了⼈”,“犯了事⼉”,“警察正在抓我”等,否则就不会有接之⽽来的窝藏、包庇⾏为。

但也有犯罪⼈并未明讲⾃⼰⼲了什么,可是从其⾔谈话语和向⾏为⼈提出的要求中,⾏为⼈已可明确断定其犯罪。

所以“明知”是⼀种应当知道的含义。

在办案中,认定⾏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不能只凭犯罪嫌疑⼈、被告⼈的⼝供,⽽应根据⾏为⼈的⾏为和案件的情况,结合其⼝供,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嫌疑⼈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如犯罪的⼈谎称丢了钱,借钱买车票,说两⼝⼦打架不能回家,借住⼏天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有帮助犯罪⼈隐匿的故意。

构成窝藏、包庇罪包括两种⾏为:⼀是为犯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为。

这是指将⾃⼰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或者给予犯罪⼈钱、物,包括⾷品、⾐被等,帮助犯罪⼈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逃避法律追究。

如作假证明表⽰犯罪⼈不在犯罪现场等。

只要明知是犯罪的⼈⼜实施了上述⾏为之⼀,就构成窝藏、包庇罪。

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帮助重⼤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办案时,要注意查明⾏为⼈是否事先与犯罪分⼦通谋,⽽包庇犯罪分⼦。

根据法律规定,事先与犯罪分⼦通谋,帮助犯罪分⼦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的,应以犯罪分⼦的共犯对待,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和犯罪分⼦具体的犯罪⾏为所适⽤的刑法分则的规定处刑,⽽不按窝藏、包庇罪处罚。

窝藏包庇罪总结

窝藏包庇罪总结

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

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1、窝藏、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辨析

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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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行为认 定 的若 干 问题 仍 未达成 共 识 , 进 一步 有 研究 的必要 。现行 刑法第 3 0条规 定 的窝 藏 、 庇 1 包 罪是选 择性 罪名 , 了深 入细 致 的研 究 该款 规定 的 为 客观行 为 , 本文将 窝 藏罪 和包庇 罪分 开论 述 。 窝藏 罪 的客观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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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窝藏和包庇近亲属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社会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窝藏和包庇的行为均受到刑事处罚。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首先,什么是窝藏和包庇?窝藏是指知道他人犯罪,而在其所住的房舍或者其他地方非法提供庇护、掩护或者包庇的行为。

例如,知道某人是逃犯,却在家中提供庇护让他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这就是窝藏行为。

包庇是指已经犯罪的人,为其隐瞒罪行、帮助其销毁罪证等行为。

例如,知道某人已经犯了偷盗罪,却故意隐瞒,不报警报案,甚至帮助其销毁罪证,这就是包庇行为。

接下来,近亲属的定义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旁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叔伯、姑姨、堂兄弟、表兄弟等。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同样受到惩罚,但是在刑罚量刑等方面考虑行为人对亲属的情感联系和其他因素。

目的是为了让行为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犯罪,并保护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

对于窝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包庇犯罪分别属于犯罪辅助罪和犯罪协助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辅助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协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是对于对亲属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法律文本里并没有规定刑罚量刑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判刑时会考虑亲情关系,酌情从轻处罚;另一些地区则不会考虑亲情关系,只根据犯罪事实严肃处理。

可以说,具体的惩罚力度需要根据犯罪行为和情节具体情况来决定。

总之,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是一种不道德、不负责任、不合法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进行批判,并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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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之间有亲戚、血缘关系在,一般对方要求做什么事情,很多人都会答应,无论它违法不违法。

有些人就遇到了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窝藏、包庇的行为,自己也答应对方并且实施了。

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的。

刑法条文中关于窝藏包庇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如何区分包庇罪和窝藏罪?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一)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二)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三)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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