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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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黔府发〔2009〕32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黔卫发[2010]13)文件精神,做好2011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建立药品购销新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利民;
(三)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坚持依法、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第三条基本目标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控制药价虚高,实现全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药同价, 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努力构建药品购销新秩序,探索建立科学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卫食药监局)、监督组(在县政府纠风办)、仲裁组(在县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审定涉及全县药品集中采购的重大事项。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举报、投诉,对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仲裁组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全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申(投)诉,及时提供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咨询,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专门工作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县、乡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面实行网上采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暂时不具备网上采购条件的,必须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也要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对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补充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也要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实行单独监督管理。

各类医保药品所列的品种均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线药品等少数品种及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第六条采购模式
全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取直接挂网和网上限价、竞价、议价、备案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全面实行由政府主导,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过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系统直接交易的药品购销模式。

(一)限价,按照限价原则设置药品最高申报价,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中的所有品种的报价不得高于限价。

(二)竞价,就是实行两轮报价,对同竞价组集中采购品种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的,根据参加竞价报价药品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的不同,确定不同竞价入围比例。

两轮报价结束后,将生产企业报价价格由低到高排列,按比例选择价格低的品种入围。

(三)议价,就是同竞价组集中采购药品品种不足3家生产企业的,进入议价程序,满足议价条件的可直接或经人机对话产生集中采购候选药品品种。

(四)评价(选),就是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品种经限价、竞价入围后,从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根据药品及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对药品进行评价,评选出集中采购药品候选品种。

(五)备案采购,就是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暂无替代的临床特需或急用药品,实行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申报挂网的采购方式。

凡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采购集中采购品种目录内的药品,具体选用药品品种和规格及数量,由各医疗机构确定。

第七条采购周期
药品集中采购完成即开始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实施响应
凡是参加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经销、物流)企业应认真阅读本实施方案中所列事项、条款和规范。

如果没有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没有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经销、物流)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药品质量要求
(一)在报名截止前未取得GMP认证证书(或生产范围)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药品不得参与2011年度贵州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凡被国家或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验不合格并载入2009年或2010年贵州省质量公告的品种,不得参与2011年度贵州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凡在贵州省违法发布药品广告,2010年被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5次以上的品种,不得参与2011年度贵州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品种目录和分类
第十条药品目录的建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临床所需药品情况,并参考上一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药品目录基本信息
2011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包括药品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医保类型、药品类别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目录划分细则
2011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均以药品生产批件上的药品通用名称为准)、剂型和规格进行分类,分为限价竞价议价目录、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和备案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中药材(原料药)不列入以上目录,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一)限价竞价议价目录
限价竞价议价目录根据新编药物(第16版)药品功效进行划分,共分23类,目录主要根据本次各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申报情况,参考上一年度贵州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对未列入本次集中采购限价竞价议价目录的其他新通用名,或新规格、或新剂型的药品,在规定时间内,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同意后,列为本年度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并纳入下一年度限价竞价议价目录。

1、抗微生物药物;
2、抗寄生虫病药;
3、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4、麻醉药及其辅助药物;
5、植物神经系统药物;
6、循环系统药物;
7、呼吸系统药物;
8、消化系统药物;
9、泌尿系统药物;
10、生殖系统及泌乳功能药物;
11、影响血液及造血系统的药物;
12、抗变态反应药物;
13、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14、维生素类;
15、酶类及其他生化制剂;
16、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
17、营养药;
18、抗肿瘤药物;
19、影响免疫功能药物;
20、减肥药;
21、延缓衰老药及某些老年病用药;
22、临床各科用药;
23、其他药物。

按照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和质量层次分别划分竞价组,中成药按照说明书中第一适应症划分。

(二)不限价不竞价目录
1、目录制定原则
在参考上年度全省不限价不竞价临床用药目录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申报增补临床常用紧缺的国产GMP层次药品,其他层次(原研、专利、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的品种和进口药品及未列入上一年度
全省不限价不竞价用药目录的药品(血液制品除外),增补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急救药品;
(2)廉价普通药品;
(3)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
(4)国家政策因素增补的药品。

2、采购方法与价格
不限价不竞价目录内的药品,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采购平台中的药品生产企业。

采购平台中没有采购产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资质由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医疗机构将审核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信息及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待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后方能执行网上采购(未备案录入前不能采购)。

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贵州省物价局最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时自行填写。

(三)备案(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目录
1、备案采购原则
(1)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
(2)备案采购药品必须实行网上采购;
(3)药品备案采购实行分级管理。

县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
室及监督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小组负责对全省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2、备案采购范围
经网上竞价、议价未入围的品种,属于临床常用普通紧缺药品、抢救危重病人用药、特需病人或因医学科研项目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又无替代的药品品种。

3、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与数量
(1)备案采购药品的销售价,不得超过国家和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2)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临床上确需采购备案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每个季度报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能超过本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额的2%,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网上定期公布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竞价限价议价分类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类(均以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生产批件为准)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
10、胶囊剂;
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肠溶微丸胶囊;
12、缓释胶囊;
13、控释胶囊;
14、软胶囊;
15、颗粒剂:
(1)干糖浆颗粒剂、泡腾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3)含糖和不含糖为不同竞价分类。

16、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17、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18、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为同一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
糖为不同竞价分类;
19、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
20、胶剂;
21、注射剂:
(1)肌注、静注、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
(2)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2、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3、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4、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5、栓剂,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为不同竞价分类;
26、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为同一竞价分类,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27、滴耳剂;
28、滴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29、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30、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31、滴丸剂;
32、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
33、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34、大蜜丸,含蜡丸;
35、植入剂;
36、海绵剂;
37、煎膏剂;
38、锭剂;
39、湿巾;
40、熨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
1、口服制剂: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2、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3、复合规格组方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4、注射液(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于或等于50ml 为大容量竞价分类;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

同含量时以上两类不再以容量细分。

(三)其他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
2、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特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3、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4、腹膜透析液包装差异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小容量注射液瓶装和安瓿装为同一竞价分类;
5、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
6、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

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同方异名为同一竞价分类,规格相近的为同一竞价分类;
7、主要化学成分相同,命名中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归为同一竞价分类,溶剂不同的归为同一竞价分类;
8、单方与复方制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三个不同包装材料划分竞价组;
10、临床适应症不同的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仅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上注明适应症不同的为准);
11、除胰岛素外,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不细分竞价分类;
12、国家发改委或贵州省物价局公布的物价文件备注栏中注明了原因且最高零售价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国家或贵州省物价局单独定价的品种不区分竞价组,按照省物价局单独定价高的企业中标价计算限价,如定价低的企业中标则下调至该企业限价。

13、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培育)与
人工分为不同竞价分类,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明确标示。

(四)药品层次的划分
对进入限价竞价议价品种按不同层次不同组别分组进行。

属于不同质量层次及级别的药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其质量层次及组别。

1、第一层次:原研制药品。

2、第二层次(共分两组):(1)单独定价的专利药品(仅指保护期内发明专利且国家或贵州省物价部门文件单独定价的药品);(2)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以预报价前国家或贵州省的物价局文件为准)。

3、第三层次:非单独定价的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100强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省内5强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口药品和获欧美认证的国产药品(非政府定价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的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在同一竞价组而未入围的,可进入专家面对面谈判);其它GMP药品。

第三章网上报名及材料申报
第十三条药品配送企业材料及要求
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
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三)2008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相关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目录品种的配送委托书;
(六)《2010年度贵州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承诺函》;
(七)在近两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记录的说明材;
(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申报人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期或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申报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第四章限价、报价、竞价、议价、入围细则
第十五条限价细则
(一)限价依据
1、上一年度贵州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
2、贵州省周边省(原则在四个省以上,简称"外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价的平均价;
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要求,同一通用名、同一层次下,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国家或贵州省物价局确定了的代表品,以国家发改委或贵州省物价局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
以贵州省上一年度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中生产企业最多的规格作为代表品;其它情况均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4、采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的药品零售价格(以社保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二)限价原则
限价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竞价组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1、竞价品规的限价以同竞价组上一年度贵州省的平均采购价作为限价;上一年度贵州省无集中采购价且无法进行差比价计算的品种以"外省"的平均采购价作为限价;
2、议价品规的限价以上一年度贵州省集中采购价与"外省"最近一次的采购价比较,若贵州省的集中采购价为最低则取其作为限价,若"外省"的采购价为最低则取其作为限价;若贵州省无集中采购价的以"外省"平均采购价作为限价;
3、贵州省和"外省"均无集中采购价的竞价、议价品规,按照已计算出的限价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出同竞价组同通用名不同规格、剂型、包材的限价,参考医保零售药店现行零售价,确定限价;
4、同质量层次同品规不同竞价组,只有其中一组有限价依据的,另一组参照其限价;
5、同品规同层次不同竞价组之间计算出的限价相差较大的进行调整:相差在20 元(含20 元)以内的不能超过一倍(含一倍);20元以上的不能超过25 %;
6、同竞价组同通用名不同规格、剂型、包材的竞价和议价品规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限价若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则按照差比价计算后调整其限价;
7、贵州省及"外省"均无集中采购价且无法进行差比价计算限价的品规,参考贵州医保零售药店现行零售价(采用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入专家面对面谈判;
8、政府定价品种的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或贵州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外省"最新挂网采购价;
9、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流通市场供给其它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含市场零售药店)的批发价。

(三)限价公示
列入竞价限价品规的限价根据限价原则进行核算,并在采购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

第二十五条报价及竞价入围细则
(一)报价要求
1、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医药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报价(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否则,报价无效;
2、药品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供应给采购人的供货价;
3、实际报价时,限价目录品种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报价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
4、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所有申报药品都必须使用通用名报价,货币使用人民币,单位为元;
5、报价时间:本方案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以采购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

6、高于限价和报价为0的报价无效;
7、限价竞价目录品种,同竞价组同生产企业不同包装规格只能选择最小包装规格品种进行报价,其他大包装规格可在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
8、所有集中采购药品报价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均不能作任何修改。

报价人必须慎重报价,报价失误的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9、各报价人务必慎重报价,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入选集中采购目录,一律不接受废标和更改申请;
10、进入竞价议价流程带有附加装置的药品所报价格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进入集中采购品种后加上含附加装置与不含附加装置(包括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和预充式注射器)的政府定价差价,得出集中采购价格(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另协议加价, 预充式注射器另协议加价);
11、进入竞价议价流程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品不同包装的软袋(直立软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所报价格为软袋价格,进入集中采购后加上该组间不同包装材料的政府定价差价率,得出集中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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