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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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规定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代码证;

(五)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六)销售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法人代表和购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事流程: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材料齐全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77号令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有关规定做到以下要求:(1)专用储存仓库;(2)防泄漏报警装置;(3)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4)个人防护器材及中毒急救药品;(5)治安报警装置及技防人防措施;(6)使用场所符合规划设计的安全要求。

向利津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初审材料和实地查看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审批。

六、办理时限:法定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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