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一般程序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首先,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以及宣传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对征收项目的必要性、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详细规定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还需要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宣传政策,解释征收的原因和目的,增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征收程序分为征收决策、征收公告、勘察评估、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等几个阶段。
征收决策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市政府批准文件,决定对其中一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
征收公告是指政府部门将征收决定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公告。
勘察评估是指政府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确定征收的具体范围和补偿的标准。
补偿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勘察评估的结果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
征收决定是指政府根据补偿方案和相关政策,依法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再次,补偿工作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经济补偿是指政府根据征收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以货币形式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补偿。
安置安居是指政府根据征收的房屋的性质和居民的需求,安排居民搬迁到相应的住房或安居点。
最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工作公平合理进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政府还应及时进行补偿工作的评估,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总结起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
只有确保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才能保证居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宜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对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政策措施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接受市征收办行业指导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保障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实施办法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文件保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6月8日第二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经市政府决定由莲池区、竞秀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由市政府负责的,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信访、文化、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安政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安康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经办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处”)为安康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城管执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本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赔偿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推行监察管理。
第四条市房子征收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并经过建立房子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全市房子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各区房子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子征收政策规定、征收赔偿方案、赔偿资本使用等方面的状况,报市房子征收部门审查。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当合,保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子征收部门能够委托房子征收推行单位肩负房子征收与赔偿的详尽工作。
房子征收推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可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本予以保障,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子征收部门对房子征收推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推行的房子征收与赔偿行为负责监察,并对其行为结果肩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办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当前社会中,由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项⽬流程复杂,涉及利益较多,很多被征收⽅由于不了解具体的征收与补偿流程⽽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具体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房屋征收从启动到被征收⼈维权,总共包括了前前后后11个环节: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部门、国⼟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案,报市、县级⼈民政府。
(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就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途;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续)5.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6.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案的修改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征收补偿费⽤⾜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
9.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同时收回国有⼟地使⽤权。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宣传、解释。
11.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政复议,也可提起⾏政诉讼。
⼆、国有⼟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规定,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的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专家鉴定、信息公开及工作要求)

自2004年至今以来受理了近500多份申请技术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登记表
序号 1 2 3 4 名称 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 伊犁州 塔城地区 数量 75 84 27 63 备注
5 6
7 8 9 10 11 12 13
阿勒泰地区 哈密地区
吐鲁番地区 巴州 阿克苏地区 喀什地区 五家渠 石河子市 阿拉尔市 合计:
(7)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至(4)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 公布。第(5)至(7)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5
16
17
四、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住建厅于 2012 年 7 月以“新建房 [2012]8 号”文转发了《关于推进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 [2012]84 号 ) 文件,
5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2、评估阶段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分户进行评估。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选定过程由被征收人监督并签字确认。《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新建法[2011]25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决定、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对决定、确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当 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进行监督,并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排斥本行政区域以外的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 邀请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实施地点、规模,报名 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 费的承诺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规模确定提供邀请报名文件、资料所需合理时间, 但自发布邀请公告起至邀请报名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甬政发[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体制(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为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城管、审计、工商、公安、司法、信访、文广、宣传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法定职责。
市政府派出的各管委会,地方性法规规定具有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性法规未规定具有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2月6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件牡政发〔2011〕12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一、征收准备阶段1.确定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一般是政府部门或授权的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2.征收范围界定: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涉及到的房屋数量。
3.制定征收方案:根据征收范围,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包括征收时间、征收方式、征收补偿等内容。
4.公告通知:征收单位要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并告知他们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补偿政策等信息。
二、征收申报阶段2.申报办理:申报材料准备就绪后,所有者将材料提交征收单位进行申报办理。
三、补偿协商阶段1.评估公示:征收单位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受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方便所有者了解房屋的价值。
2.补偿协商:征收单位与所有者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包括补偿款金额、安置方式等。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支付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根据补偿协商结果,制定征收决定,决定收回受征收房屋。
2.补偿支付:征收单位按照补偿协商结果,将补偿款支付给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
3.房屋交接:征收单位与所有者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征收事后管理阶段1.资料管理:征收单位要对征收相关的材料进行管理,确保相关文件完备。
2.供地销售:征收单位可以将征收后的土地进行拍卖或者挂牌出售,用于用地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详细流程。
征收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并切实保护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注重宣传征收政策,加强与所有者的沟通和协商,做好征收后的事后管理工作,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征收准备工作阶段1.征收计划编制:政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征收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征收的具体范围和征收数量,并编制征收计划。
2.征收公告发布:政府部门根据征收计划,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目的、范围、数量、征收时间等信息。
3.面谈与协商:政府部门与受征收人进行面谈与协商,明确征收范围和方式,并听取受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收决定和公示阶段1.征收决定:政府部门根据面谈与协商的结果,形成征收决定文件,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时间等内容。
2.征收公示:政府部门根据征收决定,对征收的房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公示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数量、补偿标准等。
三、过渡期准备工作阶段1.补偿方案制定:政府部门根据征收决定,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助、物业补偿等内容。
2.过渡期准备:政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勘验和测绘,为后续补偿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
四、补偿协议签订阶段1.补偿协商:政府部门与受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协商双方就补偿的内容、方式、金额等进行协商。
2.补偿协议签订:协商一致后,政府部门与受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房屋征收阶段1.征收通知:政府部门向受征收人发放正式的征收通知书,通知受征收人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房屋征收:受征收人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将房屋交付给政府部门。
六、补偿发放阶段1.补偿申报:受征收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补偿申报。
3.补偿发放:政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受征收人发放补偿款项。
七、安置工作阶段1.安置安排:政府部门根据征收和补偿的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安排受征收人的安置。
2.安置管理: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受征收人的安置情况,确保受征收人得到合理的安置。
八、相关手续办理阶段1.房屋产权过户:政府部门和受征收人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转移给政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一般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
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才能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
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方屋征收与补偿的产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但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的举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征收决定的作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风险评估
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先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有的补偿费用全部到位。
○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的特别规定(听证)
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1、旧城区改建2、多数被征人认为3、违反本条例4、由市县级政府组织。
○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最重要的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
2、权利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诉。
○征收范围内的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扩、改建
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上述情形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一年。
○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有异议,可先申请复核,再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原则性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权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