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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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一般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

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才能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

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方屋征收与补偿的产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违法的举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征收决定的作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风险评估

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先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有的补偿费用全部到位。

○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的特别规定(听证)

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1、旧城区改建2、多数被征人认为3、违反本条例4、由市县级政府组织。

○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最重要的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诉。

○征收范围内的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扩、改建

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上述情形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一年。○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有异议,可先申请复核,再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原则性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权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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