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建部于2014年8月4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结合《认定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施工单位的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三大问题进行论述。

一、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情形,在认定违法分包情形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不是所有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因违法分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因违法分包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务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而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因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获得工程款,否则只能按“过错原则”进行赔偿。

(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认定查处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五)项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甚者被降低资质等级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四)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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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教学内容

法律责任 界定 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 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一般构成 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现在公司或企业都有法定代表人,有的公司的隐名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安排显名股东持股并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兼出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好多人不了解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或企业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是否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企业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法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或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1、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委托他人时,应有书面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或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他的签字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视为职务行为,公司或企业承担签字的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或企业的法律文书。 3、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及银行等部门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及履行义务,并且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任何行为都代表企业对外的直接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款以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交材料或数据时隐瞒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3、企业出现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后,企业擅自处理财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5、企业申请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6、企业非法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或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

法律责任的本质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在西方,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责任本质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即“道义 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从意志自由和道德罪过的假 定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它假定人的意志和行为选择是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自由 选择的结果,因此违法者应对自己的出于意志自由而作出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社会责任论”从法律责任的功能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再社会化,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规范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肯定(赞许)的评价、承认 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否定(不赞许)的评价以至取缔。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 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易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因此,对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侧面探讨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但是,总体 上它们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哲学基础的,而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不能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别是它的阶级本质。只有以辩证唯物论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为指导,并把法律责任放到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之中,才能科学地揭示出法律责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体系。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等。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犷秩序)的手 段。‘法律责任论纲张文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笛,期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陈婉玲 ? 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 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a16482831.html, 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建筑业由于种种原因,常导致转包及非法分包。为保护第一线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很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这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谨慎行使该权利。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低,随着建筑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被吸收就业,并成为施工第一线的实际施工人。因我国建筑业实行准入制且准入门槛较高,承包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包相关工程。 由于投资的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建筑市场存在供大于求的现状,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应对市场的竞争现实。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临时带领一帮农民工实际从事施工任务的施工队伍。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会依托、

挂靠一些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去承揽工程,获得工程后,再由有资质的承包人以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形式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有的工程几经转包,层层剥皮,实际施工人已经没有利润,只能依靠偷工减料、克扣农民工工资维系企业生存。 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供大于求的市场供需关系,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由于转包人未实际施工且已经收取了转承包人交纳的转包利润,发包人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与自己的利益无关,对发包人是否支付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并不特别关注,也并不会向业主积极主张权利;而实际施工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转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下,可能永远无法主张权利,对于众多的农民工来说维系生存的血汗钱可能永远都难以要回。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进一步扩展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渠道,维护社会稳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因运而生,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利益。

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刚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 6、2、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会、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 7、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不需要法人的授权。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非全法学王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 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观点的定义有以下的理由: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的义务,具有必须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这在道德评价上也是应该的;再次,引入义务范畴,有助于为解释无过错责任等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根据。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 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利于保障行为人

的行为自由,有利于保护责任土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 法律责任土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和承担主体。比如国家机关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时的责任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行为主体虽然是未成年人, 然而此时的责任土体却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是责任主体但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 体或完全承担主体。首先,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其思想 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才说得上行为人在违法时故意或 过失的心理状态,才应该一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只有具 备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够通过白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才能够承担并履行法律责任这种特殊 义务。认识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非所有的公民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井且精神和智力正常才有这 种能力。 (2)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 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认定

案情 2000年3月17日至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总公司)签订13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4.373亿元给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正一机电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城支行依约将全部款项划付给机床总公司。 同年12月20日,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办)、机床总公司、正一机电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4.373亿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北京办。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华融公司北京办于同年9月27日向轻工集团公司送达了催收函,要求轻工集团公司在3.5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年4月6日,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正一机电公司、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息协议书约定,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4.373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机床总公司总债务的利息负责偿付,并按照双方约定按时付息。 截至2001年6月20日,机床总公司尚欠机床总公司贷款本金421538621.84元,利息17097160.63元。 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床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51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鑫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机床总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北京办本金421538621.84元及利息;二、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38638275.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2900346.3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欠款本金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借款本金421538621.8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华融公司北京办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上述判决第四项关于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为:华融公司北京办与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息协议书合法有效,地鑫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华融公司北京办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息协议书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各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该协议是一份新协议,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01年8月10日的律师函不当然发生起算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该案保证期间自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起诉时起算更为合理。地鑫房地产公司关于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地鑫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以华融公司

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在教师招聘笔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高频考点,经常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并以事例的形式进行考察,让考生从多个归责原则中选出正确的归责原则。考生面对这些归责原则往往无从下手,一方面是对概念不理解,另一方面是没掌握这些归责原则的具体运用。下面,我将这些归责原则的概念以及考察的形式进行梳理: 首先,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四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最常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他三类原则考的较少。 一.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的概念和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是有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过错主要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里,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另外,这里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虽然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考察例子: 1.学校三年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拦阻,将小强打伤。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40%的责任。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 解析:【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教育活动期间,由于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从而使得小红家长能够冲进教室,将小强打伤,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这条规定的准确执行面临复杂的情况。发包人(下称甲)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下称乙),乙将自 己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工程分包人(下称丙),丙 又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下称丁),也即承包人实施了 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涉及责任认定及其准确处理的疑 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上述情形之下,各方如何承担责任,首先涉及到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甲乙之间合同属于正常的承发包合同,只涉及乙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乙丙之间、丙丁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属于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列举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第4条规定,乙、丙、丁都在承包人项下,乙丙之间、丙丁之间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工程款支付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且乙、丙、丁都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既然工程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丁可以向哪些人主张欠款、甲乙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针对司法实践中这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处理,笔者认为丁可以起诉发包人甲、违法分包人丙,发包人甲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对丁承担责任,同时责任范围不超过丙方欠付丁方工程款范围。丙对丁方承担欠款责任。乙方对丁方欠款承担不承担责任。笔者的观点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讲,《合同法》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性仅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情形。而最高院的上述条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从性质和构成要件来既非撤销权,也非严格意义上的代位权,故准确执行最高院该条款值得深入研究。在解

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以指导并规范其行为,规避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揭开法律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业承担连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9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9 (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1年真题)沈某因交通违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800元,拘留15日。他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 (分数:2.00) A.民事制裁 B.行政处罚√ C.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解析:解析: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中沈某因交通违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800元,拘留15日的法律制裁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正确。 3.(2011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的是( )。 (分数:2.00) A.精神失常 B.正当防卫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解析:解析: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和方式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可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属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C选项表述正确。 4.(2013年真题)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利用其掌握的城市居民低保资格复核权,收受申请人好处费,被上级机关撤销主任一职。陈某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 (分数:2.00) A.行政处罚 B.刑事制裁 C.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级机关撤销其主任一职属于行政处分。D 选项正确。 5.(2014年真题)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 C.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解析:解析: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A选项正确。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定义务却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即使在刑法中,也是如此,B选项错误。相反,即使不违法,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等,C选项错误。法律责任都是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不承担思想上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教学文案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国,违法者的民;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责任认定;归结权属 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物价、卫生监督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责仟,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二、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的概念指的

是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特种关系。”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的。此外,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也可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归责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主观任性。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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