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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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申请书

宾阳县教育局:

我是申请人李四年龄42 性别联系电话2828169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

住所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号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民办学校筹设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由我个人出资筹设学校,为教育事业作贡献。学校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号,学校占地面积400㎡,建筑面积 400 ㎡,户外运动场地㎡,招生对象为岁——岁健康儿童;拟筹设规模为班,拟招收幼儿总人数人。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是个人的,“法人代表”和“职务”栏不填。

宾阳县民办培训学校审批表

栏不填。

宾阳县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鉴定表

举办者(个人)与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只对法定代表人鉴定;

2、社会组织举办的,对学校法定代表人鉴定;

3、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权力、民事行为能力、思想品德及业务情况。

办学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办学)

宾阳县教育局:

我是申请人×××,男(女),××岁,联系电话×××××,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个人出资举办南宁市宾阳县×××(中学、小学、培训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学校地址:宾阳县xx镇××路××号,学校规模为××个班,属文化非学历教育培训;开设××、××等××项培训,招生对象为×—×岁的××。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聘任制,依照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章程,推定×××同志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经筹设阶段,已具备办学条件,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手写签名/盖章)

年月日

办学许可申请书

(单位申请办学)

宾阳县教育局:

申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出资举办宾阳县×××培训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学校地址:宾阳县××镇××路××号,学校规模为××个班,属文化非学历教育培训;开设××、××等××项培训,招生对象为×—×岁的××。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聘任制,依照学校章程,推定×××同志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经筹设阶段,已具备办学条件,请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XXX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机构,求取得合理性回报。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宾阳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办学地址在宾阳县xx镇xx路xx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出资金额万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确定本单位的办学方向,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办学措施和决定。第七条本单位的教学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成员共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由出资者推选,一般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职工推选产生)等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满可连任。

本单位理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解聘含校长在内的所有员工,决定其工资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本单位章程。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懂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

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人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

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教师、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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