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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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隶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接受涪陵区总工会和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党组的双重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要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广大职工,服务全局,熟悉本行,精通本职,为涪陵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
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组织提出,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仍
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十三条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籍证由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七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各单位会员代表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
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节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八条机关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局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基层工会组织按照行政编制设置,20人以下单位成立工会小组,20人以上(含20人)单位成立工会分会。
第三十条机关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节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局党组、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贯彻上级工会和局
党组、机关党委的决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三)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入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联系职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保持和职工群众的紧密关系。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