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限于真正身份犯中亲手犯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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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也 可 能不尽 一致 。限于 能力 和篇 幅 的限制 , 本文 不 可能对 所有 形 态 中 的亲 手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 一
一
作 出分 析 , 故本 文 主要 着力 于对 真正 身份 3 形态 中存 在 的亲手 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作 出分 析 与探 ]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见解 , 以期略 利 于理论 界对 亲手 犯共 同正犯 问题 的进一 步探 讨 。
体之 问能否成 立 亲手犯 的共 同正犯 及 其 未 完 成形 态 的认 定 上 , 存 在 诸 多疑 问。纵 观 今 日刑 法 对 丁 也 亲手 犯 问题 的研究 , 本 限于其 概念 及其 类 型 的研 究 , 基 而对 这颇 有争 议 的 亲手 犯 的共 同 犯 问题 少 有 关注 , 以亲 手犯 之共 同正 犯 问题 的研究 , 当下 实属必 要 。 所 在
第2 6卷第 4期
21 0 1年 8月
研 究 生法 学
Gr d a e La Re iw.CUPL a u t w v e
Vo. 6 No I 12 .V
Au 2 1 g. 01
论 刑 法 中亲手 犯 的 共 同正 犯
限于真正 身份犯 中亲手犯 的探 讨
武 良军
[ 摘
要] 判断真正身份犯 中的亲手犯能否成 立共 同正犯 , 既要考虑主体 资格 即身份 对行 为的
存 在而 可能 导致 刑罚 极度 扩 张的危 险 , 由德 国学者 宾 丁率先 提 出 。尽 管有 不少 学 者 基 于 因果 Fra Baidu bibliotek 系 论 、
扩 张正犯 论 的立 场否定 亲 手犯 的概 念 , 大 多学者 仍认 为有 承认 亲 手犯 之 必 要 , 但 并肯 定 其 系共 同犯 罪 理论 研 究 中一个 不可 回避 的概 念 。虽然 说 , 就单 独犯 罪 的情 形 而 言 , 手 犯 的构 成 必须 由行 为人 亲 自 亲 实施 构成 要件 的实行行 为 , 但在 共 同犯罪 的情 形 下 , 于无特 定 主体 加 功 于有 特定 丰体 仍 呵构 成 特定 对 主体 亲 手犯 的教 唆犯 或帮 助犯 , 在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 已基本 达 成 共 识 。然 而 , 理论 上 , 无 特定 这 在 对 主体 是 否能 与有 特定 主体 构成 特定 主体 亲手 犯 的共 同正犯 这一 问题 , 尚存 争议 ; 两个 以上 特 定 主 却 在
要求 , 也应考虑亲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 离的特性。在事实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不仅不能与有身 份者构成有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即使是 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 同参与的情形 , 也不可能成立共 同正 犯; 在规 范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虽不能与有 身份者成 立有 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两个 以上有 但 身份者共 同参与时, 却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此外, 现有的“ 既遂与未遂并存” 的解释显然违背 了 说 “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的法理 , 如需坚持 , 当另寻解释。 [ 关键词] 真正身份犯 亲手犯 共 同正犯 实行行为
一
・
5 ・ 4
论刑 法 中亲 手犯 的共 同正犯— — 限 于真正 身 份犯 中亲 手犯 的探 讨
一
、
亲手犯与真 正身份犯的界分及 其类型的划分
( ) 一 亲手 犯 与真正 身份 犯 的界 分
真 正 身份 犯 , 又称 纯正 身份 犯 , 指 以行 为人 具 有 法 律 规定 的特 殊 身份 为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犯 罪 。 是
武 良军, 南大学法 学院刑法 学专业 2 0 海 0 9级硕 士研 究生( 7 28 。 5 0 2 ) [ ] 参见李 海莹 : 亲手犯 问题研 究” 载《中国刑事法杂 2 0 第 3期 。 1 “ ,  ̄} 0 4年 [ ] 参见蔡敦铭 :刑 法的基本理论研 究》 台湾汉林 出版社 18 2 《 , 90年版 , 3 6~ 1 第 1 3 7页。 [ ] 理论上 , 3 关于不真正 身份犯 中是 否存在 亲手犯 , 也存 争议 。如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甘 添贵认 为 不真正 身份 犯 般均属 于不真 正亲手犯 ( 参见甘添贵 : 刑法之重要理念》, 《 瑞兴 图书股份有 限公 司 19 9 6年版 , 2 0页) 第 1 。但我 国刑 法理论通常认为 , 国不纯正 身份犯仅将 身份要 素作 为加重 或者减 轻 处罚 的法定 量刑情 节 , 我 故认 为在 非真 正 身份 犯 中, 不可能有亲手犯之存在 。在此 , 本文赞 同通说的观点 。
具体而言 , 在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主体仅 限于一定身份者时 , 如行为人欠缺此身份就不能独立实施该 条 规定 的 犯罪 。与 亲手 犯从 实行 行 为 的 角度 强 调 主 体 与行 为 的 不 可分 离 的 性质 不 同 , 正 身 份犯 着 真
力 于从 犯 罪主 体 的角度 说 明该类 犯罪 的特征 , 以两 者 本应 属 于 不 同 的范 畴 。4 所 [ ]但 考察 真 正 身 份犯 之 立法 依据 , 发现 大 多身份 犯 之立 法是 因为 身份 犯之 法 益 的侵 犯 基 于 身份 而存 在 , 会 即对 法益 侵 害 意 味着对 自己身份 的违反 , 无此 身份 者 实施 法律 条 文之规 定行 为不 得 评 价 为刑 法 中 的实行 行 为 , 真正 故 身 份犯 的 主体 身份往 往决 定 着实 行行 为 的存 在 , 这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也 就恰 巧 反 映 了 主体 与 行 为 的不 而 可分 离 。所 以说 , 正身 份犯 与亲 手犯 又并 非 截然 对立 。问题是 , 正 身 份犯 是 否能 涵 盖所 有 亲手 犯 真 真 的类 型 , 正身 份犯 又是 否都 是 亲手犯 。对 于 前者 , 真 理论 上 , 已经 基 本 达成 共识 , 即真 正 身份 犯 并不 能 涵盖 全部 亲 手犯 的类 型 , 在一 些非 身份 犯 中也存 在 亲手犯 , 如我 国刑 法第 32条 规定 的偷 越 国( ) 2 边 境 罪, 就不 是 身份犯 。而对 于后 者 , 即真 正身 份犯 是 否都 为亲 手犯 , 论 上却 仍存 分 歧 , 理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
理论 上 , 一般认 为 , 亲手 犯存 在 于多种 犯 罪形态 中 , 台湾地 区学者 蔡 敦铭 认 为 , 手犯 存 在 j身 如 亲 :
份犯 、 目的犯 、 正不作 为犯 、 纯行 动犯 和 表现犯 五 种 犯罪 形 态 中 。 纯 单 [ J但 身份 犯 中的 亲手 犯 为 数最
多 。 因不 同的形 态从不 同的角度 说 明 了亲 手 犯 形成 的原 因 , 不 同形 态 之 亲手 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分 故
亲 手犯 , 又称 白手 犯 、 己手 犯或 固有 犯 , 指 必 须 由行 为 人 亲 自实 施 犯 罪构 成 要 件 规 定 的 实 行 行 是
为, 而不 能利 用他 人 为工 具 , 以间 接 正犯 形 式 实 施 的犯 罪 。1 [ ]其 系 为 避免 无 限制 地 承 认 问 接 正 犯 的
一
作 出分 析 , 故本 文 主要 着力 于对 真正 身份 3 形态 中存 在 的亲手 犯 的共 同正 犯 问题 作 出分 析 与探 ]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见解 , 以期略 利 于理论 界对 亲手 犯共 同正犯 问题 的进一 步探 讨 。
体之 问能否成 立 亲手犯 的共 同正犯 及 其 未 完 成形 态 的认 定 上 , 存 在 诸 多疑 问。纵 观 今 日刑 法 对 丁 也 亲手 犯 问题 的研究 , 本 限于其 概念 及其 类 型 的研 究 , 基 而对 这颇 有争 议 的 亲手 犯 的共 同 犯 问题 少 有 关注 , 以亲 手犯 之共 同正 犯 问题 的研究 , 当下 实属必 要 。 所 在
第2 6卷第 4期
21 0 1年 8月
研 究 生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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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法 中亲手 犯 的 共 同正 犯
限于真正 身份犯 中亲手犯 的探 讨
武 良军
[ 摘
要] 判断真正身份犯 中的亲手犯能否成 立共 同正犯 , 既要考虑主体 资格 即身份 对行 为的
存 在而 可能 导致 刑罚 极度 扩 张的危 险 , 由德 国学者 宾 丁率先 提 出 。尽 管有 不少 学 者 基 于 因果 Fra Baidu bibliotek 系 论 、
扩 张正犯 论 的立 场否定 亲 手犯 的概 念 , 大 多学者 仍认 为有 承认 亲 手犯 之 必 要 , 但 并肯 定 其 系共 同犯 罪 理论 研 究 中一个 不可 回避 的概 念 。虽然 说 , 就单 独犯 罪 的情 形 而 言 , 手 犯 的构 成 必须 由行 为人 亲 自 亲 实施 构成 要件 的实行行 为 , 但在 共 同犯罪 的情 形 下 , 于无特 定 主体 加 功 于有 特定 丰体 仍 呵构 成 特定 对 主体 亲 手犯 的教 唆犯 或帮 助犯 , 在 理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 已基本 达 成 共 识 。然 而 , 理论 上 , 无 特定 这 在 对 主体 是 否能 与有 特定 主体 构成 特定 主体 亲手 犯 的共 同正犯 这一 问题 , 尚存 争议 ; 两个 以上 特 定 主 却 在
要求 , 也应考虑亲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 离的特性。在事实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不仅不能与有身 份者构成有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即使是 两个以上有身份者共 同参与的情形 , 也不可能成立共 同正 犯; 在规 范上的亲手犯 中, 无身份者虽不能与有 身份者成 立有 身份 亲手犯的共 同正犯 , 两个 以上有 但 身份者共 同参与时, 却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此外, 现有的“ 既遂与未遂并存” 的解释显然违背 了 说 “ 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的法理 , 如需坚持 , 当另寻解释。 [ 关键词] 真正身份犯 亲手犯 共 同正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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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法 中亲 手犯 的共 同正犯— — 限 于真正 身 份犯 中亲 手犯 的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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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手犯与真 正身份犯的界分及 其类型的划分
( ) 一 亲手 犯 与真正 身份 犯 的界 分
真 正 身份 犯 , 又称 纯正 身份 犯 , 指 以行 为人 具 有 法 律 规定 的特 殊 身份 为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犯 罪 。 是
武 良军, 南大学法 学院刑法 学专业 2 0 海 0 9级硕 士研 究生( 7 28 。 5 0 2 ) [ ] 参见李 海莹 : 亲手犯 问题研 究” 载《中国刑事法杂 2 0 第 3期 。 1 “ ,  ̄} 0 4年 [ ] 参见蔡敦铭 :刑 法的基本理论研 究》 台湾汉林 出版社 18 2 《 , 90年版 , 3 6~ 1 第 1 3 7页。 [ ] 理论上 , 3 关于不真正 身份犯 中是 否存在 亲手犯 , 也存 争议 。如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甘 添贵认 为 不真正 身份 犯 般均属 于不真 正亲手犯 ( 参见甘添贵 : 刑法之重要理念》, 《 瑞兴 图书股份有 限公 司 19 9 6年版 , 2 0页) 第 1 。但我 国刑 法理论通常认为 , 国不纯正 身份犯仅将 身份要 素作 为加重 或者减 轻 处罚 的法定 量刑情 节 , 我 故认 为在 非真 正 身份 犯 中, 不可能有亲手犯之存在 。在此 , 本文赞 同通说的观点 。
具体而言 , 在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主体仅 限于一定身份者时 , 如行为人欠缺此身份就不能独立实施该 条 规定 的 犯罪 。与 亲手 犯从 实行 行 为 的 角度 强 调 主 体 与行 为 的 不 可分 离 的 性质 不 同 , 正 身 份犯 着 真
力 于从 犯 罪主 体 的角度 说 明该类 犯罪 的特征 , 以两 者 本应 属 于 不 同 的范 畴 。4 所 [ ]但 考察 真 正 身 份犯 之 立法 依据 , 发现 大 多身份 犯 之立 法是 因为 身份 犯之 法 益 的侵 犯 基 于 身份 而存 在 , 会 即对 法益 侵 害 意 味着对 自己身份 的违反 , 无此 身份 者 实施 法律 条 文之规 定行 为不 得 评 价 为刑 法 中 的实行 行 为 , 真正 故 身 份犯 的 主体 身份往 往决 定 着实 行行 为 的存 在 , 这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也 就恰 巧 反 映 了 主体 与 行 为 的不 而 可分 离 。所 以说 , 正身 份犯 与亲 手犯 又并 非 截然 对立 。问题是 , 正 身 份犯 是 否能 涵 盖所 有 亲手 犯 真 真 的类 型 , 正身 份犯 又是 否都 是 亲手犯 。对 于 前者 , 真 理论 上 , 已经 基 本 达成 共识 , 即真 正 身份 犯 并不 能 涵盖 全部 亲 手犯 的类 型 , 在一 些非 身份 犯 中也存 在 亲手犯 , 如我 国刑 法第 32条 规定 的偷 越 国( ) 2 边 境 罪, 就不 是 身份犯 。而对 于后 者 , 即真 正身 份犯 是 否都 为亲 手犯 , 论 上却 仍存 分 歧 , 理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
理论 上 , 一般认 为 , 亲手 犯存 在 于多种 犯 罪形态 中 , 台湾地 区学者 蔡 敦铭 认 为 , 手犯 存 在 j身 如 亲 :
份犯 、 目的犯 、 正不作 为犯 、 纯行 动犯 和 表现犯 五 种 犯罪 形 态 中 。 纯 单 [ J但 身份 犯 中的 亲手 犯 为 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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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 手犯 , 又称 白手 犯 、 己手 犯或 固有 犯 , 指 必 须 由行 为 人 亲 自实 施 犯 罪构 成 要 件 规 定 的 实 行 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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