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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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在甲方港区集装箱拖运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加强港区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双方应认真遵守。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

㈠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

㈡乙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港区内从事生产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出港区安全管理办法》、《运输车辆、驾驶员进港管理办法》、《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㈠甲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不得强令乙方冒险从事生产作业;设立安全管理部为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负责港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作为与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联系部门。

2、建立健全港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作业标准,对与乙方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作业标准需向乙方公开;将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点的分布情况等有关安全信息资料提供给乙方。

㈡乙方的职责

1、建立健全集装箱运输作业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作息管理制度及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提交一份完整版给甲方备案。

2、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其集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与甲方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联系,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定期到甲方港区内会同甲方对拖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定期对车辆、车架进行检查及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车架符合法定的上路行驶标准要求;

做好生产作业计划安排,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严禁超时、超速、疲劳、酒后及无证驾车等情况的发生。

4、为员工提供所须的安全防护用具,夏季防暑降温茶水及药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按时发放工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伤员急救,保护好事故现场,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

6、向甲方提供乙方进港车辆和人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押运员证、危险品运输证、保险等的复印件,以便甲方核查。

7、对于司机开车时打手机(或看视频或抽烟)、车辆“三超”(即超速、超载、超限)、穿越箱区、强闯道口、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章(规)行为,乙方应服从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8、乙方所属或挂靠的车辆在现场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乙方人员在现

场应远离危险区域,严禁从事装卸运输业务以外的活动。

9、乙方对其所属或挂靠的车辆和司机负全面责任。乙方应及时向其所属的司机及相关人员宣传贯彻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最新安全管理要求、违章信息等。

10、在合同年度内,如有车辆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自觉接受、配合甲方以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安全检查,对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立即加以整改。

第三条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设备及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当乙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时,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灾害预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港区交通管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且不承担乙方因停止作业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的驾驶员在甲方港区内出现违反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依照制度对乙方进行违规处理,按制度规定的处罚金额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当乙方车辆发生非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确认事实后,要求乙方撤离事故现场。

5、乙方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运输作业时,甲方有权责令隐患车辆停止港区内作业,并要求该车离开港区,由此所造成双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因发生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进行预案演练时,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在港区内车辆的行驶及港外车辆进港,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7、为确保甲方的港区安全,乙方车辆在进出甲方港区闸口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进行检查;

乙方车辆出港区闸口时,车上货物或随车携带物品如无出港区的凭据或证明,甲方有权不予放行。

8、乙方的员工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时,甲方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影响甲方生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的驾驶员一年内累计3次或历史累计5次(含在其它公司工作期间)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违规导致发生轻伤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违规驾驶员,并拒绝违规人员进入港区,若乙方拒不调换驾驶员,甲方有权禁止乙方的所有车辆进入甲方港区;因乙方的责任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时,甲方有权禁止乙方的所有车辆进入甲方港区。

10、发生事故及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指导协助其做好防范及避险措施。

11、向乙方提供与其有关的生产作业流程及作业方案的相关资料,并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建筑设施、危险源等信息资料。

12、当乙方的作业设备及人员发生事故时,协助乙方实施事故救援。

第四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下达的违章、冒险作业指令,且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时,乙方有权停止运输作业。

3、对港区内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或建议。

4、当甲方或第三方的生产作业危及乙方时,乙方有权停止作业。

5、对甲方所做出的违规处罚,乙方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力,并向甲方提出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6、在甲方闸口进出时遵守秩序,服从甲方的管理与指挥。

7、发现港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8、遇到其它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参与事故救援。

9、乙方的员工发生伤亡或发现职业病例,则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工伤或职业病鉴定,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事故责任及处理原则

1、非死亡事故的当事人为甲、乙双方人员时,依照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甲方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乙方指派专人配合甲方调查。

2、非死亡事故的当事人为乙方人员与第三方人员时,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事故双方共同委托甲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事故责任认定经事故各方确认无异议后,责任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事故赔偿责任。

4、乙方在甲方的港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认定责任不属于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乙方向事故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过程中,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及办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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