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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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分录:借:固定资产
10万
坏账准备
1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2万
NOTE: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涉及到增值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入账。债务人应将债务账面价 值扣除商品、材料等物资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 人应将债权账面价值扣除商品、材料等物资的公允价值和增殖税后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就不具体展开说明了。
续前:
再者: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 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 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 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 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 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续前:
最后: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
一.背景介绍:
众所周知,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 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 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 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 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 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 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 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 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 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 等有所变化。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 以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 中。
20万
贷:银行存款
18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万
乙公司(新旧准则下相同)
借:银行存款
18万
坏账准备
2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万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按照新准则 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债权人应将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 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 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简单举例说明:
二.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 “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 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 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 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 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 信息。
续前:
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 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 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理论依据。
接下来由伍晓琴同学来为我们讲解以资产清偿 债务的具体会计处理。
三,具体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新准则规定,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 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 务的账面余额与受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 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差 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 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简单举个例子:
首先: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 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 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 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 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 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 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 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例1:2006年3月10日,债权人乙公司与债务人甲公司就20万元的应收账 款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用银行存款18万元于当日付请欠款。假定 乙公司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3万元。
则会计分录如下:
甲公司(旧准则下)
借:应付账款
20万
贷:银行存款
18万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万
(新准则下)
借;应付账款
例2: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 一批,价款10万,增殖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 0.3万元。.双方商定于2006年2月5日结清货款., 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2006 年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 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计 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 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 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12-10=2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 值—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 -2万元
“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 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 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 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 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 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 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 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 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续前:
甲公司分录:(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
累计折旧
3万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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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2)清偿债务: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万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万
续前:
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 值=(12-1)-1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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