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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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8〕第21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第21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简称“四个凡事”);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服务与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与考核相结合; (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直属企业)进行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监管;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

第七条集团公司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车间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并设置电力、煤炭化工、多种经营等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应设安全监督机构。其中一、二级分、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3人;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产业的分、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设安全总监。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少于2名。

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十四条发电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专业公司、其它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多种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煤矿、煤化工等高危企业不得少于5人。

(三)应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1.企业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监察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涵盖各主要专业。

2.一厂多站式水电、风电、光伏等企业,各站点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从业人员少于三十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主要生产车间(如发电运行、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燃料等车间或新厂新制的发电部、设备部、检修维护部、项目部、燃料部等,包括长期外委队伍项

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车间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班组应设置安全员。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长期外委队伍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并另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进行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并另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八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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