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
号 1 3 0
)
从 即 日 起废 止 。
(
注 :
详细 内 文请查 阅 原 文 件 ( 市政 办
发 〔 201 8 〕 1 1 7 号 ) , 或 登 录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信 息公开 政府公报 年 第 期 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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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市 新城 区 、 碑 林
区 、 莲 湖 区 、 雁 塔 区 、 未 央 区 、 灞桥 区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及 高 新 区 、 经 开 区 、 曲 江 新 区 、 浐 灞 生
态 区 、 航 天 基 地 、 国 际 港 务 区 、 航 空 基 地 等 开
市金 融 办 市 县档 案管 理部 门 市 县档案 管 理部 门
处 理 方 式
委 托
委 托 委 托
委 托
下 放 委 托 委 托 委 托 委 托 委 托
西安 市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印 发西 安市 冰雪 灾害 天气应 急 预案 的通 知
发 区 规 划 区 域 内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配 建 公 共租 赁 ,
住 房 ( 下 称 公 租 房 ) 的 建 设 管 理 。
第 三 条 上 述 区 域 内 新 出 让 土 地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 含 签订 土地 使用 权 变 更协 议 的 , 不 含
城 中 村 、 棚 户 区 改 造配 套 开 发 部 分 ), 按 照 不 低
文 件 发 布
序 号
206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本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二)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轮候库,并根据轮候规则进行配租。
第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期限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不再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腾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等信息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陕西 西安 公租房小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
陕西西安公租房小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陕西西安公租房小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导语:公租房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解决方案,对于陕西西安这样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规范和标准化管理公租房小区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陕西西安公租房小区标准化管理的标准,旨在为公租房小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思考和建议。
一、公租房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租房小区时,应根据区域特点、居民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确定合理的标准。
公租房小区应该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例如靠近公交站点、地铁站点等,以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度。
公租房小区应该合理划分各类住房单元,例如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以满足不同家庭类型的需求。
另外,公租房小区的绿化和公共空间也是关键因素,应注重绿化率的提高,同时提供儿童游乐设施、休闲健身设施等,以增加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物业公司应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报修、投诉等问题,并定期组织居民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
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维护,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修剪绿化植物,修复损坏的设施等,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逻、监控等措施,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公租房小区社区管理标准公租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是促进居民和谐共处的关键,应该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和制度。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让居民有参与和管理社区事务的机会,并提供居民建议和投诉的渠道。
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例如居民健身活动、志愿者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另外,加强社区安全巡逻制度,提高居民对社区环境和安全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氛围。
四、公租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居民生活便利的前提条件。
公租房小区应配备合适的供水、供电和供暖设施,确保居民基本的生活需求。
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
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示例1: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是指陕西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廉租房,旨在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社会福利。
首先,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透明、公正的政策制定使得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能够依据相应的资格标准提出申请,避免了人为干预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此外,制度还规定了申请者享有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户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其次,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方式和标准。
为了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支付得起房屋租金,陕西省采取了适度的租金定价机制,充分考虑了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并设立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对于违约行为也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保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规定了住房质量监管和维修责任。
制度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同时,制度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责任和机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最后,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还强调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运作。
同时,公众和社会各界也可以对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反馈和建议,促进制度的完善。
总之,陕西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个稳定、安全、透明的租房环境。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然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关注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为更多有需要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住房保障。
示例2:陕西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并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必须要满⾜相关的年龄还要有当地的暂住证或者当地的户⼝,还有在当地有稳定的收⼊,也是属于⽐较因难的群众等等,公租房的申请⼀般要满⾜的条件有很多种,就要看⾃⼰是否符合。
⼀、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公祖放的申请条件为需要有当地户籍或暂住证,且住房困难等条件。
以西安国际港务区为例,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暂⾏)》第⼗七条公租房申请⼈应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作和收⼊来源,具有租⾦⽀付能⼒且住房困难的⼈员。
(⼀)区内⽤⼯单位就业⼈员作为申请⼈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并与区内⽤⼯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且已连续缴纳6个⽉以上的。
对于区内⽤⼯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件或产权所有⼈提供的经营证明⽂件。
(⼆)住房困难:1、申请⼈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积不⾜⼈均17平⽅⽶;2、申请⼈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3、申请⼈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出具书⾯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材料。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
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发给《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证》是居住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有效凭证,不得伪造。
2024年版西安房屋租赁法律文本
2024年版西安房屋租赁法律文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用途2. 租赁双方2.1 出租人信息2.2 承租人信息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续约条款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6. 房屋使用及维修6.1 房屋使用规定6.2 维修责任分配7. 保险责任7.1 出租人保险7.2 承租人保险8. 房屋变更8.1 出租人变更8.2 承租人变更9. 合同解除9.1 解除条件9.2 解除通知期限10. 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违约10.2 承租人违约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第三方调解11.3 法律途径12. 法律适用12.1 适用法律13. 其他约定13.1 宠物相关规定13.2 访客管理14. 合同签字14.1 出租人签字 14.2 承租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房屋1.1 房屋位置:西安市区街道号,具体房屋坐落位置以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
1.2 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1.3 房屋用途:承租人仅将该房屋用于居住,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商业用途或其他非居住性质的活动。
2. 租赁双方2.1 出租人信息:姓名:X身份证号:X地址:西安市区街道号2.2 承租人信息:姓名:X身份证号:X地址:西安市区街道号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2 租赁结束日期:至年月日。
3.3 租赁续约条款: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4.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每支付一次,承租人应在每月的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
4.3 租金支付账户: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账号:X银行:银行5. 押金5.1 押金金额: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押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街办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包括房屋数、租住户数、经营户数及类型、危房数、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特种设备情况、用电用气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其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当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开发区管理;处于移交过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区和开发区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避免出现责任脱档、管理空白。
行政区与开发区对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台账是否移交完成为准。
第四条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
西安市公租房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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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房屋租赁借用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转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市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我市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重点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瓶颈问题为导向,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多方位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二)总体思路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属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多主体、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2021年新建、改建任务,以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为主,以集中新建、自有闲置用地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和存量房产改建为辅;盘活存量任务,重点从规范交易登记平台进行突破;新增市场主体任务,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企业协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努力完善我市租赁住房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租赁住房土地供应,优化建设程序,完善新建、改建及盘活租赁住房筹集长效机制,强化目标任务管理,确保我市住房租赁试点任务全面完成。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第五条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
第六条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第七条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
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一、背景为了加强西安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租赁双方权利义务1. 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合法的权属证明,并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2. 出租人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和支配所租赁的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租赁合同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3. 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租赁管理1. 西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方便租赁双方进行信息查询和公开交易。
3.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租赁纠纷和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规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西安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市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9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明确住房租赁管理职责,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转租人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设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区、开发区做好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2024年版西安房屋租赁法律文本
2024年版西安房屋租赁法律文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1.2 房屋结构及面积1.3 房屋权属证明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账户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五条房屋使用及维护5.1 租赁期间的使用权5.2 房屋维护责任5.3 装修及改动规定第六条房屋维修及保养6.1 维修责任6.2 维修通知及处理时限第七条保险责任7.1 租赁双方保险责任7.2 保险购买要求第八条房屋转租8.1 转租条件8.2 转租通知期限第九条提前解除合同9.1 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9.2 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10.2 违约金或其他赔偿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2 房屋交付及验收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4.1 合同成立的条件14.2 合同生效的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西安市X区X路X号,房屋具体门牌号为。
1.2 房屋结构及面积:该房屋结构为X,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1.3 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所有权人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期限为年,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至租赁结束日期止。
2.3 租赁续约条款:租赁期满后,如租赁双方均无异议,可按照原租赁条款继续租赁,租赁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3.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每支付一次,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3.3 租金支付账户:租赁乙方应于每日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公租房二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西安国际陆港梦想公社(公租房)二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国际陆港梦想公社二期工程2013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节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项目概况.. 0第三节工程质量目标 0第四节创优主要要素 (1)一、选派精兵强将,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 (1)二、精选高素质的施工作业班组 (1)三、充分发挥我项目部技术优势 (1)四、加强技术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2)五、加强材料管理,确保使用在工程上的各种材料符合要求 (2)六、加强资料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的及时和完整性 (2)第五节质量保证措施 (2)一、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2)二、施工质量管理组织 (3)三、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9)四、施工阶段性的质量保证措施 (12)五、各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 (14)第六节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0)一、总则 (20)二、钢筋工程 (20)三、砼工程 (21)四、模板工程 (22)五、砌筑工程 (23)六、抹灰工程 (23)七、防水工程 (24)八、给排水工程 (24)九、电气工程 (25)表一: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 (27)表二: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 (28)附表三:质量计划程序描述 (28)第一节编制依据1、本工程施工合同及同等效力的文件。
2、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GBJ301-2003。
4、《建筑施工手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5、市建总《质量手册》QB/SJ-01-2001C版。
6、市建总《程序文件》QB/SJ-02-2001C版。
7、市建总《管理手册》QB/SJ-E/OHS-01-20028、市建总《程序文件》QB/SJ-E/OHS-02-2002第二节项目概况西安国际陆港梦想公社(公租房)二期工程位于西安市港务区港务大道东侧,是西安市陆港投资集团响应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的公租房项目。
西安港务区公租房可以装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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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公租房结构或⽤途的;破坏或擅⾃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经发现⽴即予以清退,并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申请使⽤细则》: 就业⼈员在⼊住公租房期间,如发⽣如下违规⾏为,⼀经发现⽴即予以清退,并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须充分配合清退、赔偿相关处置⼯作,同时申请公租房资格暂停直⾄处置⼯作结束。
之后该⽤⼯单位如申请公租房,如⽆经发局书⾯意见,不再享受租赁补贴政策(如有)。
⽤⼯单位拒不配合相关处置⼯作的,后果⾃负。
1、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式申请公租房或者租赁补贴的; 2、以欺骗⽅式申请不符合配租要求公租房的(见公租房申请第四条公租房使⽤类型和申请标准); 3、擅⾃转租、出借或调换公租房的`; 4、改变公租房结构或⽤途的; 5、破坏或擅⾃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6、拖⽋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累计1个⽉以上的; 7、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1个⽉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9、离职后未按规定退出的; 10、同住⼈员与申请时提供信息不⼀致的; 11、冒⽤他⼈申请信息⼊住公租房或申请租赁补贴的; 12、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并拒不纠正的; 13、其他严重影响公租房管理、居住秩序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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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公租房规划、建设、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面向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纳入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由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西安国际港务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规划、计划、政策制定、协调、申请资格评议复审和监督指导工作。
管委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负责公租房统筹管理以及申请资格审核和公示。
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公租房投资、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公租房的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第四条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会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一)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其他方式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或有偿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公租房规划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化监管。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以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为原则,充分考虑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布局。
第八条新建公租房建筑设计应节能环保和集约节约用地,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租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质量承担责任。
公租房建筑物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定于:(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三)公租房建设融资;(四)公租房出租收益;(五)发行债券;(六)公租房配建的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缴入国库,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在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安排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及运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租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类企业(机构)直接投资、联合投资、股份制投资等方式建设运营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不包括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第十四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
区内用工单位包括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内支撑服务体系。
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就业人员以及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
第十五条公租房申请方式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经相关用工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公租房有如下类型可供申请:(一)单人型;(二)合租型;(三)家庭型。
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仅限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申请合租型公租房的,申请人都须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十七条公租房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作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提供的经营证明文件。
(二)住房困难指: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2.申请人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3.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第十八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内各类企业(机构)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卡)或暂住证;(三)劳动(聘用)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文件。
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稳定就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经营证明文件;(四)收入证明文件;(五)申请人本人或家庭(如已婚)住房情况说明;(六)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须提供婚姻/赡养/抚养关系证明;(七)区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公租房承租资格由房管局调查、审核及公示。
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经领导小组评议复审通过,获得公租房承租资格。
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可分配房源须公告后接受申请,申请受理数不超过可分配房源入住人数的150%。
申请人按第四章第二十条要求确定承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区内用工单位须为公租房申请指定相关联系部门,其同时也为公租房租赁、入住协调部门。
第二十三条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按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租房分配顺序。
申请人在选定房间后领取公租房入住通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成为承租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同一批次经公开摇号未能获得公租房的申请人,可自动进入下一批次轮候申请。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为制式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到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享有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原则上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市场租金。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公租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依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的;(二)擅自转租、出借或调换公租房的;(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用途的;(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时腾退公租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标准缴纳;合同期满或过渡期后拒不腾退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房屋所有权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房管局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租房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房管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