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控制传染病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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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控制传染病计划书

(一)、目的:

贯彻学校卫生保健计划,落实防治传染病工作,维护学生身心健康。

(二)、法定传染病分类:

第一类:

霍乱、鼠疫、黄热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热、炭疽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SRS)。

第二类﹕

流行性斑疹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伤寒、副伤寒、小儿麻痺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开放性肺结核、登革热、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 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汉他病毒症候群。第三类﹕

结核病、日本脑炎、癞病、百日咳、猩红热、德国麻疹、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破伤风、恙虫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军人症、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并发重症。

指定传染病:

指前三款以外已知之传染病或症候群,经中央主管机关认有依传染病防治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新感染症:

指未知之新兴传染病或症候群,其症状或治疗结果与已知传染病明显不同,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其传染流行可能对国民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有依传染病防治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三)、传染病的通报时间与住院处理:

第一类:

立即报告并强制移送指定医院施行隔离治疗。

第二类:

除开放性肺结核外,应于24小时内完成。必要时得强制或移送指定医院施行隔离治疗。

第三类:

应视其病况采取适当之防制措施。必要时得比照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强制或移送指定医院施行隔离治疗。包括开放性肺结核应于一周内完成,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调整之。指定传染病及新感染症: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及规定方式为之。(四)、管制及预防工作﹕

一、全面筛检新生

二、对带原者、肝功能异常等特殊个案造册、纪录、追踪、辅导及实施卫生教育。

三、配合护理课程实施卫生教育。

四、分发有关传染病防治资料。

五、美化环境并定期消毒。

六、主动协助卫生机关办理疫情调查、病源追踪及有效预防措施。

七、依卫生主管机关规定办理预防接种及督促教职员工学生接受预防接种。十、教职员工学生患有第一类传染病时,立即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协助实施有效之预防措施。并依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隔离于传染病医院治疗,必要时限制其上班或上学。

十一、教职员工学生患有第二类传染病时,于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通知病患家属,必要时强制或移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或限制其上班上学。

十二、教职员工学生患第三类传染病时,应通知病患家属,视病况采取适当之防治措施,必要时得比照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处置,包括开放性肺结核于一周内完成通报,必要时限制其上班上学。

十三、教职员工学生患有第四类传染病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其报告期限通报。通知病患家属并实施传染防治措施,必要时限制其上班上学。

十四、学校限制上班上学期间,以医院证明无传染为准。

十五、传染病流行时视实际情形得报请教育部教安中心,准予部分班级学生或全校停课。

(五)、本计划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增补之。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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