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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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四、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充许进入生产区。特别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五、饲养人员应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六、生产人员要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两年。

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坚持自繁自养为原则,确需引种时,须有来自非疫区健康猪群,种猪入场前,首先在隔离区观察二个月,并进行必要免疫接种,最后逐个检疫,合格猪只才能进入种猪舍。

二、凡是出栏猪只必须是健康良好的。无论是外销还是内销,都要逐个检疫,凡是具有某些传染性的,寄生虫性的、伤残的均不准上市或出口,确保出场清净无疫。

三、外销猪只在出栏之前逐个检疫,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而详细的统计,经检疫后的猪只观察七天后无异常变化时才可外销,并有清晰可辩的标志一针印。

四、内销猪车在接近装猪台前,必须在场一公里处冲洗消毒,接近装猪台时,由门卫再次消毒,方可装猪。

五、为确保猪场清净无疫,认真遵守各项规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饲养员一旦发现动物群中存有:食欲、精神、粪便等异常的动物,必须在10分钟内汇报给场长。

二、场长得到汇报后,要与兽医技术人员及时做出诊断结果,做好剖检记录。如果无法确诊或诊断为传染病时,须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三、报告疫情时,要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种类、月令、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临床症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四、鸡场必须进行禽流感、鸡新城疫的抗体监测。禽流感每年按存栏量的0.5%抽样两次;鸡新城疫依免疫情况,适时进行抽样监测,抽检比例种鸡为0.1%,商品鸡为0.5%。

五、兽医技术人员要及时将动物疫情及监测结果如实填写、登记在动物防疫及用药记录卡上。各种疫情监测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疫情发布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

免疫接种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服从辖区防疫组织的统一领导。

二、按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执行防疫工作任务。

三、动物免疫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在当地防疫部门统一指导下,有选择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四、疫苗要到依法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所购疫苗应按要求保存。

五、按国家要求,强制免疫项目必须达到100%,大中家畜免疫后耳标佩带要达到100%。

六、疫苗使用前保证合格,所用针具严格消毒,免疫时剂量准确,不漏免。

七、建立健全疫苗领取、保管、免疫注射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有效期、批号、动物日龄、圈舍编号、接种头数、方法,日期、疫苗剂量要详细记录。

兽药使用制度

一、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合格的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三、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四、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五、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六、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对动物使用兽药。

七、建立并保存药物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治疗时间、动物日龄、圈舍编号、用药原因及场兽医签字等。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区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山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疫病控制措施

一、隔离饲养。场院内生产、生活、管理区应分开,并有严格的隔离设施与隔离制度,防止疫病传入。

二、建立科学的、严格的、经常性的卫生防疫与消毒制度。

三、建立计划免疫制度和科学的免疫程序。

四、坚持自繁自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制,采取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动物肌体的抗病能力。

五、做好杀虫、灭鼠、粪便无害化处理。

六、药物预防,定期驱虫。

七、场内发生疫病时,立即上报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出正确诊断。按照农业部第96号公告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病猪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对疑似病猪和稳定健康猪进行隔离饲养,并设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隔离场;对疑似病猪和稳定健康猪进行紧急预防注射和药物预防。

八、场内主管防疫人员应经常查看库内防疫物质,及时进行补充,保持库内有一定数量的防疫物质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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