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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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股权投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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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流程
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
第四章投资方案制订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包括设立新公司,通过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对原持有股权企业的股权增持或减持,内部资产重组等股权投资行为。
各级子公司不包括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对其他企业所进行的,投资期限在一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股权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合规性原则,股权投资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统一管理原则,股权投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各级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四)经济效益原则,股权投资应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合理配置、要素优化组合,进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风险管理原则,股权投资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融入投资全程,落实到全员工作岗位职责中;
(六)分类关注原则,股权投资导致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控股的,划归战略性投资,应重点关注投资目标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契合度;股权投资导致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参股的,划归财务性投资,应重点关注投资回报及变现能力。
第五条股权投资的内部收益率:
(一)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8%;
(二)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但市场前景较好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12%;
(三)股权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内部收益率不应低于15%;
(四)股权投资对集团公司具有战略意义,但内部收益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流程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办公会是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审议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股权投资方案和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方案议案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前,须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股权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商业谈判、项目实施,组织审核有关协议、章程,监督和指导一级子公司开展以子公司名义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子
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组织开展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商业谈判、项目实施,拟定股权投资方案,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签订投资协议,开展投资活动并及时掌握投资状况。
第十条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流程:
(一)一级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按照集团公司公文管理规定向集团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和建议;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
(四)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复同意立项;
(五)一级子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如需)、可行性研究、商业谈判;
(六)一级子公司组织制订股权投资方案;
(七)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股权投资方案进行论证;
(八)一级子公司将关于股权投资方案的议案,按规定程序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九)一级子公司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并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五)至(九)项规定的流程组织办理。
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
第十二条一级子公司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提出股权投资立项申请前,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实地考察;初步论证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股权投资立项申请的同时,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立项申请;
(二)关于委托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股权投资建议书,对股权投资资金筹措,被投资企业和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被投资企业和合作方的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
(三)股权投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股权投资的
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作出具体评价。
(四)股权投资涉及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主管的项目投资的,还应提报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
股权投资立项申请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股权投资正式立项,方可开展后续工作;此前不得达成使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负担义务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提出股权投资建议的,应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时,应主要关注股权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下列各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要求;
(三)拟定的股权投资方案可行,主要风险可控,有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四)投资主体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