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车辆运用维修管理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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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会签稿)

二○一八年六月

注:为便于与原《运规》的对比审阅,本版《运规》文本中:※第×××条---- 表示对原《运规》此条修改。

#第×××条----表示此条增加。

【××××】----表示此条要阐述的内容。

括号内的条款为原《运规》的条款。

以上标注说明将在正式下发的《运规》单行本中给予删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要求 (3)

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5)

货车运用作业场分类、设置 (5)

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设施、设备 (6)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施、设备 (9)

劳动组织 (10)

管理权限 (11)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12)

列检作业场和动态检查作业场 (12)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 (19)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 (20)

过轨技术检查 (22)

特殊技术检查 (23)

铁路货车运用限度 (27)

作业防护 (29)

列车技术作业时间 (30)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 (31)

铁路货车故障修理 (34)

第五章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37)

综合要求 (37)

THDS运用要求 (38)

TFDS运用要求 (40)

TPDS运用要求 (41)

TADS运用要求 (42)

TWDS运用要求 (42)

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综合预警要求 (43)

第六章运用有关工作 (44)

爱护铁路货车 (44)

重点物资和超限货物运输 (45)

专用铁路货车 (46)

路用铁路货车 (47)

备用铁路货车 (47)

国际联运铁路货车 (48)

新技术运用考验铁路货车 (48)

铁路交通事故及行车设备故障调查 (49)

第七章基础管理 (51)

信息化管理 (51)

基本工作制度 (52)

作业安全 (53)

作业量统计 (55)

生产用单据、手册及台账 (56)

扣送车管理 (57)

工装设备管理 (59)

列车技术质量评价和标准化活动 (59)

新造、定检质量反馈及故障索赔 (59)

人员素质 (60)

第八章附则 (61)

附件一术语解释 (61)

附件二列检作业场“一班、一列、一辆”人工检查标准 (62)

附件三铁路长大货物车通用部分 (65)

附件四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运用验收要求 (66)

附件五铁路货车车轮踏面剥离测量方法 (67)

附件六集成制动装置活塞行程检查示意图 (69)

附件七臂章规格 (70)

附件八手册、单据及台账表报格式 (71)

TG/CL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第1条)【编制依据】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第2条)【管理原则】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货车运用工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统一领导,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在造修源头质量保证基础上,货车运用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并实施质量追溯。铁路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落实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3条※(第3条)【指导方针】货车运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修理技术,及时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适应运输组织需要,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作业方式变革,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第11条)【技术要求】充分发挥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作用,科学合理界定作业范围。优化到达作业,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强化始发作业,确保始发列车达到货物列车运用质量标准;加强中转作业,保证列车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5条※(第4条)【三级管理】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段三级管理。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

第6条※(第19条)【开通运营条件】既有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货车运用作业场须配齐生产生活设施和作业人员,满足作业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7条※(第20条)【标准制定要求】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8条※(第21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货车运用工作,在地方、合资等铁路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单位内运行的国铁货车以及在国铁线路运行的自备铁路货车、企业内用铁路货

车、出口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工作,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0‰以上长大下坡道区段运行列车、轮渡和重载列车、组合列车的货车运用工作特殊要求,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作业需要规定。

第9条※(第50条)【其他说明】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等技术规章的要求。

第10条#【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本规程由铁路总公司机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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