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
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
国家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支持
在总结今年公开选用博士研究生经验 业技 ̄A.- 内外学习培训。 3赴市
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 完善相应 的博士等高
层次人才 引进机制 ,积极规划建筑 、资本 运营 、金融证券 、交 通桥梁等 紧缺 专业 ,
逐步缓解关键 岗位高层次人才紧短缺的现 状 。积极实施 “ 发展育才 ”工程 ,加快现 有人才培养提高 。充分发挥能源 、酒类食 托产业项 目聚才 ,搭建创业平 台引才 。切
大财政投入力度 ,建立稳定 支持机制 ,大 幅度提高公益类科研机构 的创新和服务能
力。
提出建立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 机构 的有效方式 : ( 一)结合推进公益类
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 革和创新绩 效评价 , 逐步提高科研机构运 行经费 的保障水平 ,
基本满足人员费 : 日常运行 等基本开 支的 需求。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任务研 究周期要适应任务需求 ,对高质量 完成科研任务的机构应根据需要滚动支持 。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要优先 委托符合
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 。结合公益类科 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情况 ,通过科技计划 稳定支持其承担长期性的重大公益科研任 务。 ( 三)加大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投入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 台要 建立重大仪器装 效机制 ,增强公益类科研机 构对科学数据 信息 ,生物种质资源等战略性科技资源的 保存和开发能力 ,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检验 检测 、开发设计 、成果转化 、人 员培训等 公益服 务能力 。主管部 门要 对公益类科研 机构的基本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不断改善 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 。 ( 四)加强国家科 研 基 地在 公 益 科 研 领 域 的布 局 和 建设 。 “ 十一五”期间 ,在 《 觇划纲要》确定的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初探
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初探曹红亮;高峰;李林峰【摘要】通过分析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的背景、本质特征、总体目标,指出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应遵循“定位明确、法人治理、管理高效、开放包容、评价科学”的基本原则,进而提出了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科研院所的主要内容.【期刊名称】《上海农业学报》【年(卷),期】2013(029)006【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现代科研院所;农业;上海【作者】曹红亮;高峰;李林峰【作者单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20140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201403;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2014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01自古以来,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最基础产业,提供人类生活和生存最基本的产品,对社会的安定起着保障作用。
作为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农业的特殊地位更是无法动摇,这也就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具有相当大的公益性,决定了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选择公益化的道路。
但是,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发展至今,在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科研院所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因此,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上海,尽管农业的比重很低,但作为大都市背景下农业科研院所,如何适应上海城市发展,如何适应时代的需要,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国原有科技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高度集中的科技体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防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科技与经济相脱节、力量分散重复以及运行机制僵化等弊端逐步显现,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决定全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院所作为我国科技力量的主体,始终是改革的重点。
改革之初,全国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院所有5 000多家,其中中央级科研院所就有1 000多家。
它们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三类,即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基础研究类。
《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闽科计〔2009〕14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现将《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不断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事厅《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若干意见》(闽科政〔2008〕39号)精神,设立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经费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
为规范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技术研究。
第三条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选题,自主管理。
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发展优势学科、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科研项目。
(二)稳定支持,重在持续。
基本科研专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研活动,突出学科优势,持续培育,提升科研院所科研能力。
(三)定期评估,滚动调整。
规范并加强对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鲁政办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四日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二○○七年六月十一日)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和统筹协调机制1.完善省级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事项决策机制。
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报请省科教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决策。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打破科技资源条块分割,定期召开由省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部门本年度重点科技工作情况以及下年度重点科技工作计划,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分散和浪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7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8.31•【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期加强科研机构治理的建议
新时期加强科研机构治理的建议科研机构改革是历次科技体制改革的先导。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推进科研院所改革〃的工作任务。
新时期,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实践中,科研机构肩负着全新的历史使命。
本文基于对北京、南京、苏州、常熟等地20多家科研机构的实地调研,结合科技部研究机构科技统计数据库3000多家科研机构的数据,围绕科研机构治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形成政策建议。
一、科研机构在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全新使命(-)我国科研机构改革成效显著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中,唯有科研机构的主业是开展科学研究,因此在我国历次科技体制改革中,科研机构都处于先导和核心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研机构改革成效显著。
一是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衍生出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等600多家具备雄厚研发实力的领先型科技企业,有力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二是基础研究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聚焦科学研究和公益服务,承担了60%的政府研究项目任务,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科研成果,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重大原创成果不断涌现。
据统计,科研机构发表论文的篇均被引次数超过16次,高于高校(12次)的平均水平。
根据英国自然集团基于对82种高质量自然科学期刊统计而形成的〃自然指数〃排行榜,中国科学院已连续9次夺冠,贡献份额超过第二位哈佛大学的2倍。
三是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了国家科研领域布局优化。
中科院等科研机构在北京怀柔、上海张江、深圳、安徽合肥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时代赋予科研机构全新使命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
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新态势赋予科研机构更高使命担当。
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9•【字号】粤府办[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地税局、国税局《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颁发两年来,我省科研体制改革已获得重大进展,科研组织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69个省属科研机构经重新分类和定位,初步做到了改养人为办事,其面向市场和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提高。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能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深化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其开拓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内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使省财政对科研的投入能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的、亟需发展的科技领域和少数精干的、代表广东科技水平的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的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国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
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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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要 求 同 上 (《 家发 展 改革 委 办公 厅 关 于请 组织 申报 高性 国 能 纤 维 复 合 材 料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专 项 的 通 知 》第 二 段 )。于 2 0 年 08 4 0 月3 日前 ,将 项 目资 金 申谙 报 告 、项 目简介 和 有关 附 件 等 材料 一 式 三份 报 送 我委 高技 术 产 业 司 ,同 时提 供 电子 文本 。20 年 专 项实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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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指 标 等要 求 ,提 出课 题 申请 。鼓励 产 学 研 单位 联 合共 同 申请课
请 报 告编 制 和 申报工 作 。 主管 部 门要 严格 审 查 项 目的 产业 化 基 础和
了《 关于 加 大对 公益 类 科研 机 构稳 定 支持 的 若干 意见 》。 《 见 》内容 主要 包 括 :充 分 认 识 加大 对 公益 类 科研 机 构稳 定 意
支持 的 重要 性 ;在深 化 改 革 的基 础上 ,稳 定支 持 一批 服 务于 国 家 目 标 的重 点公 益 类科 研 机 构 ;建 立 稳定 支持公 益 类 科研 机 构 的有 效方
福建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研究论文H A I X I A K E X U E 福建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发展思路与对策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丛林[摘要]福建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以国家提出“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类改革,推进转制”的基本思路为指导,以公益科技发展需求为导向,长远规划、科学布局,理顺体制、系统重组,先行先试、分类治理,稳定支持、强化保障,探索并逐步完善既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符合科学技术本身发展规律的现代科研院所新体制。
[关键词]公益类科研机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科技体制改革1发展概述福建省公益类科研机构多数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科技问题,缩小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然而,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浪潮带来全球的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原有科技体制深层结构中的固有弊端日益显现,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颁布,推进了我省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序幕,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步伐加快,阶段性成效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逐步增强。
本文拟通过对近年来福建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政策推进和发展态势进行客观分析,为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2现状与挑战2.1我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发展现状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41家(其中1家机构在2009年经省编办批准已撤并),科研和技术服务领域涉及农业、林业、海洋、水产、医学、体育、标准、计量、测试、信息、环保、水利水电、农机等领域,是建设特色鲜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2.1.1人才队伍建设现状至2008年,省属41家公益类科研机构中,共有在编在岗人员266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09人,占30%,与2005年相比增长26%;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人员625人,占总在编人数的23.4%;但具重大贡献人员仅14人,占总人数的0.5%,如图1所示。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解读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亮点解读2008年7月4日核心提示 ■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专章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法律化,无疑将对我国企业技术进步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需要给予科研机构稳定长期的支持,提供潜心研究的基本条件。
同时,还要完善科研机构制度,特别是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推进科技进步,离不开政府这只“无形的手”。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科技投入、统筹协调、政府采购、推进产业化等方面的责任,这些规定将在中央和地方、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这部被称为我国各项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不仅仅规范科技工作本身,也规范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国家发展科技事业、依靠科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规范。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科技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了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4年12月3日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
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2.19•【文号】国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二000年七月五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活力,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现就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国家财政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本意见精神,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自主管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调整和明确业务方向,优化结构、分流人员,由主管部门(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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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发布
公益科研以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为主要任务,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科研领域。
为实施《规划纲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中央级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意见》全文详见附件。
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
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中央级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重要性
1.加强公益科研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公益科研以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为主要任务,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科研领域。
公益类科研机构是从事公益科研的骨干力量,加大稳定支持力度,目的是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为其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持续增强能力以及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研究队伍提供保障。
2.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稳定支持力度相应加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分类改革后公益类科研机构应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目前这一改革正在积极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配合推进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人均事业费水平,新增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渠道,加大了稳定支持力度。
按照实施《规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加强公益科研的需求,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稳定支持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3.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发展与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二是注重优化投入结构,在增加投入总量的同时,形成项目、基地、人才相协调的经费投入结构;三是鼓励有序竞争,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牢固树立投身公益科研工作的奉献精神;四是加强创新绩效管理,引导科研机构增强科技创新和公益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稳定支持一批服务于国家目标的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
4.继续深化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着力转变运行机制,促进资源集成和学科交叉,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逐步形成一批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解决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和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按照国家赋予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度提高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5.根据《规划纲要》总体部署和公益科研事业发展需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进一
步优化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人员与科研辅助人员、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以及高、中、初级科技人员的结构,形成符合科研规律、基本满足需求的公益科研队伍。
6.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开展公益科研活动,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国家通过任务委托、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开展公益性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激励和资助机制,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推广、示范与转化;推进事企分开,科研机构所属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治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建立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有效方式
7.结合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绩效评价,逐步提高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的保障水平,基本满足人员费、日常运行等基本开支的需求。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在自主选题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大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提升科研能力。
8.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给予重点支持。
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研究领域,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公益科研任务要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重大任务研究周期要适应任务需求,对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机构应根据需要滚动支持。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要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
结合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情况,通过科技计划稳定支持其承担长期性的重大公益科研任务。
9.加大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投入。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要建立重大仪器装备和设施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有效机制,增强公益类科研机构对科学数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等战略性科技资源的保存和开发能力,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开发设计、成果转化、人员培训等公益服务能力。
主管部门要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不断改善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
10.加强国家科研基地在公益科研领域的布局和建设。
“十一五”期间,在《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公益研究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建设,要把公益类科研机构作为重点依托单位。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11.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职能定位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以解决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制订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学科设置要突出应用导向,体现科技发展特点,大力加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适时调整,不断优化;研究组织设置要与公益科研特点相适应,重点克服小型化、分散化、短期化的问题,加强整体协作、力量集成和团队建设。
12.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在核定编制内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竞争上岗;制订人员遴选和岗位聘用办法,具备条件的岗位要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力度。
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公益科研特点、体现岗位与业绩的分配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完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
13.健全科研管理制度。
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对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评价、成果管理以及推广应用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档案、科学数据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其他科研力量的联合协作、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建立公益科研成果共享和扩散机制,向行业和社会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14.完善院所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改革科研院所长任命办法,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有条件的要实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选择一批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多管理层次的科研机构开展理事会管理制度试点,建立管理部门、科技专家和有关方面参与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与资源集成。
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
五、培养造就高水平的公益科研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15.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
对公益科研人员的评价要坚持国家目标和应用导向,
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和岗位特点,科学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
科学使用量化指标,合理确定评价周期。
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人员聘用、职务晋升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16.切实保障科技人员有效工作时间。
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改进评审办法,减少不必要的会议、答辩和检查活动。
科研机构要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把科技人员的满意度作为评价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指标,切实减轻一线科技人员的事务性负担,保证科技人员有比较充足的科研时间。
17.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交流。
鼓励公益类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科研领军人才。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人才交流,通过建立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等制度吸引外部优秀人才。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要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六、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机制
18.建立科研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公益类科研机构每年初形成年度报告,反映上年度本机构的职责履行、科研活动、重要成果、服务业绩、人才培养和经费收支等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形成公开版本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19.探索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制度。
研究制订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重点评价其完成公益科研任务情况、科技创新能力情况、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以及运行与管理情况等。
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机构加强创新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对其调整投入强度、调整人员编制、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等方面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