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审查
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发展社会组织
再次,必须实行依法自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从资源上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试点,购买服务的范围、竞标条件和程序、监督评估办法不断完善,资金额度不断增加。
三是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中组建大型联合性组织,并通过联合性组织对大量分散的小型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整合,形成有机联系的组织网络。
宽严相济,引导培育和规范管理兼顾。种类众多的社会组织,其性质、能力等难免良莠不齐。为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造成对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必须在加大培育引导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这次改革方案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管理服务体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责任,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既要解决“管得过多过死”的问题,也要消除管理服务的“盲点”和“空白点”,使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管理、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二是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由于缺少必要的分工和管理制度,缺少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缺少高素质、专业性人才,加之成员的团体意识不强,缺少相应的培训,很多基层社会组织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较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沪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9〕3号各区民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放准予成立决定书,并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龚维斌: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密 切 相 关 ,能 够 有 效 地 补 足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 失
灵” 。
依法 自治 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明确 了今后一个
时期 改 革 社 会组 织 管 理 制度 的 目标 。按 照 这 一 目
三、宽 严榧济, 培育 和规范管理兼顾
种类众多 的社会组织 ,其性质 、能力等难免 良莠不齐。为了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避免造
成 对 经 济社 会 的 消极 影 响 ,必须 在加 大 培 育 引导 力 度 的 同时 ,加 强 对 社会 组 织 的规 范管 理 。这 次 改 革 方 案 强调 要 坚 持 “ 一 手 抓 积极 引导 发 展 、一
社会组织超过百万个 ,希望成立 的社会组织数量 更是难以估量 。这些组织种类繁多 ,涉及经济社
会 发 展 和人 民群 众 生 活 的各 个 方 面 ,有些 组 织情
时 ,还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科学 、合理 的内部治
理结构 ,提高其 自 身管理 、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 来源:光 明 日 报 ,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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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 :为社会组织发展刨造 更好的制度环境
新一 轮 《 国务 院机构 改革 和职能转变方 案》 提 出了一系列新 的改革举措 ,其 中之一就是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
理 社 会 事 务 中 的作 用 。落 实 好 这 一 改 革举 措 ,必 门的 管理 能 力 考 虑 ,对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需 要 一个 逐 步 深 化 的 过程 。这 次 改 革 很 好 地 把 握 了改革 节 奏 ,体 现 了循 序 渐 进 的思 路 。如 :对 于 行 业协 会 商 会 与 行政 机 关 脱 钩 ,强 调 要 “ 逐 步 推 进” ; 对 于 实 行 一 业 多 会 ,提 出 要 “ 探 索” 。 同 时 ,要 重 点 培 育 、优 先 发 展 行 业 协会 商 会类 等 四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指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与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指以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为宗旨,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减轻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便民利民等社会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由街道(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登记条件后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
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
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
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
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南民政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民政规〔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民政局2016年2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社会组织更重要的使命。
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市社会组织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培育下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的新的生长点,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深化认识,探索创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依法治国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围绕首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努力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新局面。
杭州社会组织团体设立办理要求
社会组织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社会稳定,其申办过程也较为复杂。
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组织团体必须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审批通过后才有成立的可能。
那在杭州寻求设立社会组织团体又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接下来快牛为您总结。
一、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直接登记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2.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4.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直接登记的放宽条件1.免除审查批文。
申请人不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报告,不需要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需前置审批的除外。
2.简化登记程序。
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环节,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非行政许可),在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备事宜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3.降低注册资金。
申请成立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元(含)。
在市本级申请成立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0元(含)。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试行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自行作出规定。
4.准予“一址多社”。
一本房产证对应的一个门牌号内有多层楼或多个房间,以及单个房间可以分割成独立空间的,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作为住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豫政办[2014]1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豫政办〔2014〕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本通知所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主要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具有相同籍贯的企业、企业家由于企业发展需要,自愿发起成立的地域性商会以及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一)名称预登记。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登记。
举办者须提交《河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所成立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介绍。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甬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甬民发〔2013〕109号)市级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综治〔2013〕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甬代表机构外,成立下列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类: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含行业性商会,不含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资助与奖励、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公益慈善类: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体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基金会限市本级民政部门);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局申请直接登记。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
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十大举措详解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
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
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学习贯彻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发挥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作用
学习贯彻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发挥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作用作者:王富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3年第14期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新一届政府工作部署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教育和科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必须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继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已经超过2万亿元,今后还要继续增加,必须把这些钱用好,让人民满意。
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为国家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要在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教育装备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要在服务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不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教育装备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相关服务任务;要做到体制完善,机制灵活,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发挥协调作用;要准确定位,突出主业,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行为规范、规章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要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要履行职责,积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主动带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科学研究,调查研究,针对教育装备行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和措施;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要求和企业及用户的诉求;要维护行业秩序,加强监管,实施“名牌战略”、实行“优秀产品推荐制度”、实施“合格产品准入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5〕3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6月16日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自愿组成,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内从事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培训等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等业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保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特点的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浅析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浅析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作者:李苏晋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4期【摘要】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在我国社会经济各领域中发挥着日益显现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实施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进程,激发了社会活力,但同时对行业发展与管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笔者具体分析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在操作中的难点,提出了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的对策,以期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社会组织仅有4000余个,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社会组织60.6万个。
社会组织正在不断进入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各个领域,为推动社会发展发挥日益显现的作用。
近年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即社会组织需要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和双重监管。
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之前,需要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但却在实践过程中增加了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和难度,最后不但没有完全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反而催生了一批得不到政府认可的“非正规军”;同时,那些得以找到业务主管部门、能够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又产生了一批行政色彩较浓的“二政府”,破坏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环境。
种种迹象表明,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目标任务: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鲁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意见: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加大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分值占比提高至50%,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并规范开展党的工作的,在孵化培育、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申请成立以下“四类”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商会;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4.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简化存量“四类”社会组织办事手续。
在其申请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新老一致”原则直接受理;其中未完成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法人登记证书仍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琼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0〕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领域提供物资、资金支持以及从事相关帮扶工作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
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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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主管单位审查
2013年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表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文字实录:
[马凯]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03-10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