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税[2016]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公
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闽财税〔2016〕1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 141号)有关要求,现将 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2.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4.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9.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11.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13.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14.尚德教育基金会
1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7.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19.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20.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21. 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闽民优[2005]405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5]405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战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每人每年提高补助标准50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250元补助资金,另外每人每年250元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在此基础上,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提高500元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60元补助,另外每人每年140元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二、本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所需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按7:2:1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三、本次提高标准后,取消了城镇与农村的区域差别,执行了统一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9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35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00 元(新标准见附表)。
四、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人员增发补助标准,仍然执行闽财社[2001]55号文件规定标准,即在乡复员军人的孤老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五、这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生活补助款发放到他们的手中。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民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陈善明代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幸福院幸福指数的建议》(第1036号)由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1万处,建制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2.1%,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满足了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的服务需求。
但正如建议所言,部分农村幸福院存在责任主体不落实、经费保障不到位、服务人员不足等问题。
对此,我厅坚持问题导向,陆续出台了《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多份文件,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推进农村幸福院“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一是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以奖代补”资金3085万元,对各地改造提升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给予奖补。
二是各地市均因地制宜制定星级奖补政策,如泉州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5万元的标准落实奖补,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按照五星级5万元、三四星级2万元标准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等。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对被认定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由当地政府按照闽政〔2014〕3号文件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四是加强运营管理,推广“党建+养老”等模式,探索农村幸福院民非登记试点,鼓励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理事长,由有能力的热心老人任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充分依靠村级党组织建好、管好、做活村级互助幸福院。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专项审计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专项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专项审计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2年7月-10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委托福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三、抽查审计对象本次共抽查审计社会组织133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工作,我厅将根据需要随时增加抽查审计对象,具体名单以我厅送达的《接受审计通知书》为准。
四、抽查审计内容对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抽查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抽查审计重点本次抽查审计工作将按照业务工作要求,结合社会组织类型实际开展抽查审计。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要求,本次抽查审计还将结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民管〔2022〕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管〔2022〕59号)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进行重点审计。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闽民救〔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社会救助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闽民救〔2021〕13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创新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实效为重点,兼顾生存和发展、物质和服务、效率和公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规范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一)购买主体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三)购买内容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事务性工作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摸底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闽价费[2012]52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七条实行有关当事人填写《殡葬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群众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社[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2年9月7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闽民管〔2023〕85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23〕85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在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优势,积极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加大引导动员力度,广泛动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拓展服务空间、挖掘就业需求,通过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就业岗位、设置见习岗位和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等,扩大社会组织稳岗就业能力。
各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指导。
要支持社会组织以助力就业工作为契机,加强人才队伍储备和自身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要引导专业性社会组织挖掘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工作、托育等领域的服务空间,加大高校毕业生聘用力度。
要支持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增加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慈善项目和资金,带动开发相应岗位。
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加“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就业。
二、搭建平台,做好就业对接服务。
各地要推动社会组织发挥联系广泛、链接资源的特点优势,以优质精准服务搭建就业对接平台。
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依托线上线下载体,重点挖掘本地区、本领域岗位信息,掌握会员单位用人类型、用人岗位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收集发布行业就业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用人需求的精准对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闽民养老〔2024〕129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12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发展公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对部分服务受众少、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大且无法整改的乡镇敬老院,依法依规进行“关停并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5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持续深化“点题整治”工作要求,为提升全省乡镇敬老院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主线,立足兜底线、补短板、提质量,坚持需求导向,进一步加大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力度,发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全面改善乡镇敬老院设施条件,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
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建有率不低于60%,设施条件得到较好改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加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据使用管理【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文 号】财综(2016)7号【发文日期】2016-02-14【实施时间】2016-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闽民慈〔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慈〔2021〕135号全省性慈善组织: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积极作用,我厅制定了《2021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1月12日2021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进一步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支持项目总数5个,每个项目资金20万元。
二、资助范围及项目内容(一)资助范围聚焦“帮特困、扶贫弱、助急难、补短板”,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发挥优势,立足实际,开展慈善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每个慈善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不资助基建、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种植养殖等活动。
(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扶老助老服务。
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2.儿童关爱服务。
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帮扶,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环境,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1〕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增加慈善组织数量,有效提高慈善组织质量,不断优化慈善组织结构,推进全省“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慈善组织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健康有序发展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时,对拟申请设立基金会或基于慈善目的提供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发起人,要主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政策宣讲;对申请设立的基金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其中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其在成立登记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对已登记但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认定工作。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开展“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引导其尽快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对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加强沟通指导,帮助其提升能力水平,使其尽快达到慈善组织认定条件。
在重点推进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持续加大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积极为慈善组织争取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孵化基地、提供便利条件、资格资质认定、评先表彰激励等方式依法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民福〔2014〕400号文件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民福〔2014〕400
号文件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1.12
•【字号】闽民福函〔2014〕232号
•【施行日期】2014.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民福〔2014〕400号文件
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闽民福函〔2014〕232号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贵局《关于〈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有关条文疑问的请示》(同财〔2014〕99号)收悉。
经研究,支持你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有关条文疑问的请示》中的第一种理解。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14〕400号)中所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将使用财政资金兴建建筑(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租给个人、法人经营的行为。
举办养老机构及优先满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是属于确定租赁关系的条件。
政府及其部门在此租赁关系中处于出租方,非承租方。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2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闽民管〔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民管〔2022〕1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9月2日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
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4月13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我省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其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慈善事业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出台《办法》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时代要求,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力推动我省慈善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开创新局面。
二、全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点任务(一)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21年底,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行动、广泛动员,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
要以6月1日《办法》施行、庆祝第六个“中华慈善日”等为契机,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采取制作宣传册、专题讲座、研讨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策划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系列宣传《办法》活动,宣传慈善政策,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2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2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2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发展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议》(20223120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抢险救援的热情持续高涨,他们凭借组织灵活、服务多样的优势,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应急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支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各类应急救援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作用,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抢险救援活动。
截至目前,在我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救援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37家。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继续支持设立应急抢险救援社会组织,在相关社会组织筹备和成立过程中,积极指导、依法审批,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工作规范。
二是进一步引导相关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内部治理,通过年检(年报)、“双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依法开展服务。
三是积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推动相关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领导署名:林弘联系人:陈守熹(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4月18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非税[201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
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非税〔2016〕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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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子化管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文 号】闽财非税[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5-06
【实施时间】2016-05-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包括下列非营利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
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将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同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