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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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子化管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文 号】闽财非税[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5-06
【实施时间】2016-05-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包括下列非营利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将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同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