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珠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珠字〔2011〕4号2011年4月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自立、自主、自律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港澳台以及国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社会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条件;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治、维护合法权益、拓展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一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珠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珠海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法监 管力度加大 近年来 ,珠海 围绕促 进社会组 织 “自立 、 自 主、 自律 ”的 目标 ,多方采 取措施加 强社会 组织 自身建 设,推 动社会组 织实现 自我管理 、 自我服 务 、 自我教育 、 自我监督。与此 同时,实行政府 依 法监管,连续两年 安排 专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资金 ,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通 过交叉审计方 式,实 施 社会 组织财务抽查 审计制 度,开展社会组 织年 度财务 抽查审计 ,规 范社会 组织财务管理行 为。 与此 同时,加大社会组 织年 度检查力度 ,完 善 日 常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社会 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
监管难 、融资难、吸 引人才难 的问题没有根本 解
决 ,社会组 织及行 业 自律 的优 良环境 尚未 形成, 规范发展社会 组织的长期 动力不足 。 ( 二 )社会 组织发展不 平衡 ,政府购买服务 不规范 目前 珠海 社 会 组 织主 要 集 中在 主城 区 ,西 部地 区尤其是西部农 村地 区的社会组 织较少 , 区 域发展不平衡 的问题 十分 突 出。此外 ,社 区社会 组织普遍存在 功能不 完善、服务不到位 、法人 治 理结构不健全 、运行体 制机制不灵活等 问题 。从 另一方面看 ,社会 组织对政府 的依赖性依然 比较 例 的行 为;实行社会组 织涉外工作管理 ,结合年 大,绝大部分社 区社会 组织是 由街道办或居 委会 检进行 社会 组织清理整顿 ,对社会 团体法定 代表 牵头成立或帮扶成 立 的,主要经费来源 靠政府 资 人 担任其他社会 团体 法定 代表人 的进行清理 ,多 助 ,活 动场所也 大都是依 靠街道 办或居 委会 无偿 部 门联合 整治社会组 织 “ 小金库 ”。 提供 。到 目前 为止,政府购买服务 尚未 纳入 政府 ( 三)政府职 能 向社会组织转移实现突破 法定采购 范围,缺 乏相应 的政策 、流程和 制度保 2 0 1 O 年9 月和2 0 1 1 年8 月 ,珠海分别 召开了两 障 。而 目前大 多数政府职 能部 门对此认识 并不完 次政 府职 能向社会组 织转移 工作会议 ,按 照 “ 先 全清醒 ,相应 的政 策措施跟不上 ,政府部 门各 自 易后难、逐步转移 、稳步推 进 ”的原则 ,通过政 为政,导致 政府购 买服务 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 府 购买、项 目委托 、公 开招标 等方式 ,推进政府 ( 三 )社会 组织 内部管理和人才 队伍建设有 行 业管理和 社会服务相 关职 能 向社会组 织转移 。 待加 强 目前 已有 8 8 项政府职 能转移 给社会组织 ,大部分 目前部分 社会 组织 内部组 织机构不健全 ,管 采取 了政 府购买服务 的方 式,取得 了良好效果 。 理混乱 。如社会组 织议 事制度、财务 管理制 度、 例 如 珠海 市进 出 口商会 承 接 了 “ 广 交会 ”组 团 工作人 员录用 与考核 奖惩 制度等 ,大都无章 可循 参 展和 外 贸专 业人 才培 训 等职 能, 成 为政 府 的 或有 章不循 ,缺乏行 业共识和 自我发展 的能力, 好 帮手 。 难 以实现 自我提 升。 由于社会组 织资源调 动能力 不足 ,开展社会 活动和便 民服务水平不高 ,无法 二、珠海社会组织发展面 临的问题 有 效承接政府职 能转移 。另外 ,社会组 织人才 队 伍建设滞后 ,缺乏 一支专业化 、职 业化、高 素质 目前 ,珠海社会 组织发 展仍处于初级 阶段 , 的管理 与服务 队伍 ;部分 社会组 织会 员覆 盖率不 相 关立法滞后 、社会组 织发 展不平衡 、 总体发展 高、代表性 不强、权威性不足 、公信力不高。 水 平偏低等 问题依然突 出。 ( 一)相关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 三、进一步规范珠海社会组织发展 的 目前珠海还没有全面 、严谨 的专 门针对社会 对 策 组 织管理 的法律法规 ,现有 的一些管理条例和规 范性文件 数量不足、层次不 高,且 多 以程序性规 进一步规 范珠 海社会 组织发展 ,必须坚持培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现将经我局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社会团体结合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章程,并于2010年6月底报我局核准。
请各区民政局将《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转发给各区级社会团体,并通知其重新修订章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珠海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除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外的社会团体。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在章程正式形成时应删除。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的名称在威风凛凛前须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广东”等字样。
全市性社会团体冠以“珠海市”、“珠海”字样;区及以下社会团体冠以“XX区”或“XX区XX镇(街道)”等字样。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2013年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2022年10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八条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珠府办[2013]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珠府办〔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的“9064”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9.12.2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21日粤民民〔2009〕9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一)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9〕27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力量积极踊跃、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代慈善事业格局。
到2025年,慈善组织数量增长50%,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比例达25%,慈善组织信息公开100%达标。
二、主要任务(一)政府引导,民间主体,激活民间慈善力量1.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积极推进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工作。
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
鼓励发展各类慈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会,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加强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逐步形成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环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
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30•【字号】珠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民[2011]9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简称“基地”,下同)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专门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由市公产房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公产房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政局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基地着力在行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孵化类型:1、行业协会(商会);2、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3、其他需要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
批准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根据基地的实际容纳面积来确定。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工作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粤财行〔2009〕252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珠字〔2009〕8号)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珠字〔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原则(一)符合规划,逐步推进。
财政支持力度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统筹资源,多元保障。
财政支持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的社会工作发展多元经费保障体系。
(三)预算管理,科学规范。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本级政府各部门年度购买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经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政府预算并按预算程序审批。
(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8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8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立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民间运作、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近来,我市开展大部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化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珠字〔2011〕4号),现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珠府办函〔2016〕222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2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民间主体、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原则,营造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以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参与热情为出发点,以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自律规范和作用发挥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建设的作用,弘扬慈善理念,造福社群、舒解民困。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扶贫济困。
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急有所救、困有所帮、难有所助的公益慈善帮扶。
(二)政府推动,民间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在准入登记、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强化自律诚信等措施、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作用。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珠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民〔2014〕1号)各区民政局(民政部门)、财政局(财政部门):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2日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是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的通知各社会组织党组织:为进一步在我市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强化党员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党员为民服务能力,落实党员利民惠民行动,根据市委社会工委《2011年全市社区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点》统筹安排,结合全市“三引领、三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争做“三高、四先、五满意”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党组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党员先进性为主线,以建设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落实有力的基层干部队伍和战斗力强的党员队伍为核心,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求实求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二、目标要求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三高、四先、五满意”活动,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党员的思想觉悟、提升社会组织党员为民服务的能力。
三高:党员的思想觉悟高于普通员工、业务技能高于普通员工、工作业绩高于普通员工。
四先:经营管理知识党员先掌握,先进技术设备党员先熟悉,岗位工作规范党员先做到,急、难、险、重任务党员先行动。
五满意:组织满意、业主满意、党员满意、员工满意、社会满意。
各直属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发展重心和行业特点,以“三高、四先、五满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
通过党员亮身份和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党员积极建言献策,着力培养员工核心价值观,激发和鼓励职工素质上台阶、技术上等级、岗位创佳绩,形成建功立业在岗位,凝心聚力促发展的合力,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开展好此次活动。
珠海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
珠海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珠海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薪酬指导价约为每月3500元至5000元不等。
当然,这只是一个指导价,具体的薪酬水平还可能会受到工作经验、专业背景、岗位职务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珠海市的生活成本和行业竞争力也可能会对薪酬水平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指导价可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最新的市场情况和个人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如果需要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2014年3月3日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开展“四个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开展“四个规范”化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开展“四个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成果,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开展以“教育管理规范、组织生活规范、活动阵地规范、档案资料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四个规范”化建设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组织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按照“一手抓党组织组建、一手抓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工作要求,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党在
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提供组织保证。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民〔2021〕63号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民〔2021〕63号各区(功能区)“民生微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2021年5月10日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入库第三章项目使用第四章项目评估第五章项目出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效能,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的指导意见》(珠委办字〔20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项目库建设,履行项目征集、组织专家评审、日常管理、项目推广、检查评估等职责。
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区基金等积极参与项目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
第五条项目库原则上每年征集更新一次,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入库第六条入库项目为已经在村(社区)实施,社会效益良好,可在其他村(社区)复制推广的服务类项目,应具有“代表性强、受益面广、资金量少”的特征。
入库项目包括在村(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育幼、康复、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等项目以及其他可促进社区和谐共融发展、提升群众幸福感的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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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珠民[2011]8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珠民〔2011〕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实际,推动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发展,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我市目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数量不多,市级主要是市慈善总会、市关爱协会、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妇女联谊总会服务妇女儿童志愿者分会等几家。
这些协会在帮扶我市困难群体、应对各种突发灾害、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政策滞后、资金缺失等问题制约了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导致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慢,数量少,规模小,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较科学、结构较合理、功能较完备、覆盖面较广、作用较显著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公益服务网络,建立和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培育一批民间运作、行为规范、管理有序、自律性强、公信力高、监督到位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统筹规划,分类发展
1、建立慈善组织网络。
慈善组织主要以开展和接收社会捐赠为主,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和福利服务工作。
力争3-5年内,建立完善区(功能区)和镇(街道)两级慈善组织,实现市、区、镇(街道)三级慈善网络的全覆盖。
2、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为居民、群体、家庭、组
织和社区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以及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市、区、镇(街道)和社区均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类社会组织,其中各区(功能区)重点督促和推进面向镇(街道)和社区居民以志愿者组织、义工组织、互帮互助组织为重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