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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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1]23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4
【实施日期】201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苏府[2011]23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十二五”苏州文化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人才辈出的文化强市,推动苏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二五”文化经济政策如下:
一、增加文化建设投入
(一)完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人均财政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三)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重点支持公共文明和文明城市建设、以“五个一工程”为龙头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公共文化和重大文化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文化市场管理、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图书馆图书购置、博物馆文物征集、市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引导、社会无力维修单位文物保护等方面。

(四)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市财政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五)加快培养和引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各领域门类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并将之纳入全市“姑苏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政策。

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达到规定要求。

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各类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部颁、省颁标准。

(七)继续建设重点文化设施。

市区完成苏州中国昆曲剧院、中国(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中心、苏州市艺术剧院等重大项目。

各市、区应结合“十二五”规划纲要,有计划地确定并兴建一批重点文化设施。

(八)推进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大对镇(街道)、村(社区)文化站、文化室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每个建制镇(街道)建成一个多厅数字电影放映
院、一个书场,全面推进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党员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等“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工程建设。

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城市街道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古城区社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00-400平方米、其它社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400-600平方米建设配套文化设施。

(九)完善农村有线广电网络建设。

全面推进农村有线网络双向化,有线数字电视高清和互动化、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

农村广播系统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运行维护和宣传的日常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

全市范围内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全部对外免费开放。

各级财政要确保上述单位免费开放后的人员、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逐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同时,要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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