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皖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 [2015]〔2015〕133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既是我市“十三五”交通运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十三五”时期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基本原则,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实施这项工程提到更加敏感的政治高度,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不折不扣、齐心合力地确保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我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总规模为3949公里(各县市区建设任务详见附表)。
(一)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15个223公里,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到2017年6月底,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的三级及以上公路。
(二)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71个782公里,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到2017年底,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三)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1471公里,到2018年底,完成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咸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4日咸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建养并重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
建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绩效考核机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的管理模式,形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化行业管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区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方式。
具体职责为:(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指导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创优达标活动等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宣政办秘〔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宣城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宣政办秘〔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3日宣城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居环境形象,贯彻落实《宣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意见(2021-2025)》精神,高质量推进公路路域环境整洁、绿化和美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改造提升3000公里路域环境整洁优美公路,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和通往旅游区公路)沿线环境整洁优美,充分展现我市美好农村人居环境和文明形象。
二、整治重点高速公路整治重点是高速出入口、匝道、上跨桥下、收费站及其连接线、服务区、互通枢纽和高速用地范围内等区域的垃圾清理和公路设施清扫保洁,整治高速沿线广告、违章建筑、杆线,美化视觉空间。
普通公路(普通国省道、重要农村公路和通往旅游区公路)整治重点是保持公路和附属设施完好,综合治理穿村镇路段和城乡结合部,绿化美化沿线环境。
(一)加强公路及沿线设施清扫保洁,定期清洗防撞护栏等沿线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按标准及时清理抛洒物、中央分隔带、边沟,做到路桥隧干净整洁,沿线清洁卫生;治理公路路面超限和抛洒,保持路面整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二)完善交通标志、安保、路肩、水沟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加强动态维护,因地制宜在公路沿线建设景观绿地、观景台、停车休息区等,提升公路服务设施和绿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三)规范沿线集镇、村庄和住户等门前场地和公路搭接道口硬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9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和全市党的群团工作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建设目标,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工作(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
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2.财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村集体债权债务、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3.村级事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村道路、桥梁建设维修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其他事项,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村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5〕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6日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城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安全防护设施、隔离球、交通信号灯及智能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共同编制、会审与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彩金湖新区和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等市政道路建设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1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的绿地或树木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的认建认养活动。
第四条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开发区、双桥物流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分别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第五条绿地认建认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认建认养绿地意愿自主、资金自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
(二)公益性原则。
认建认养活动属于公益性质,绿地、树木的性质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三)公开原则。
认建认养活动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绿地认建认养有以下三种形式:(一)直接认建认养。
认建认养者按照相关程序直接负责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委托认建认养。
认建认养者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建设会战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6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建设会战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建设会战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宣城市交通建设会战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4日宣城市交通建设会战年实施方案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市政府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交通建设会战。
为确保会战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11331”发展思路和“六年并进、六城同创”活动“两个不变”,紧盯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完成精准脱贫任务、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三大目标”,围绕支撑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支撑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支撑扶贫开发、小康社会建设和本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形成“1小时畅通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预期目标2016年交通建设投资完成60亿元,新增高速公路39公里、一级公路28公里,完成国省道路面改善70公里以上,开工建设农村公路畅通工程1000公里以上、完工800公里以上,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700公里,建成3个一级公路客运站。
三、建设任务(一)高速公路建设。
实施和推进5个项目(其中:续建项目3个69.4公里、新开工项目1个38.3公里和前期工作1个90公里),完成投资约11.9亿元。
——──“3”个续建项目:溧广高速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9公里;鸿门互通完工;宣狸高速路基工程基本完成,路面水稳完成总量的30%,小区房建工程完成部分单体工程。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大力推广立体绿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大力推广立体绿化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拓展城市绿色空间,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有效推进城市立体绿化建设,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围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立体绿化建设,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实施城市立体绿化,大力推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三年内,基本完成市本级建成区范围内具备条件区域的立体绿化建设,不断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快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空间立体绿化景观风貌。
二、实施范围、内容(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建成区范围内,具备实施条件的建(构)筑物屋顶、天台、阳台、墙面、围墙、栅栏、桥梁、桥柱以及水岸沿线的护坡和驳岸等。
(二)实施内容。
1.垂直绿化。
现有的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沿线有条件的围墙、山墙、挡土墙、围栏应做好垂直绿化。
根据所处地段及墙面材质的不同,选择爬墙虎、凌霄、攀缘月季等相应的垂直绿化苗木;沿墙的垂直绿化应砌筑种植池,更换种植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宣政办秘〔2014〕273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4〕160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7日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压实交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4〕16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一)开展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国省干线公路方面,重点排查整治公路沿线限速、限载、限高、提示、警示等标志标牌,警示桩、警示墩、护栏、防护网、隔离栅等安全附属设施;跨线桥、危桥、隧道等交通构筑物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公路沿线高边坡、事故易发路段、急弯陡坡路段、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收费、治超站点安全岛、标志、标线;改扩建、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临时安全设施;隧道内消防、通风、照明等机电设施的技术状况等。
高速公路方面,重点排查整治路基、路面的技术状况;视频监控设施、电子情报板;临崖、高架衔接路段安全护栏设置情况,穿越村庄、学校、上跨桥沿线的隔离设施(隔离栅);桥下堆积物、违章建筑;大中修工程和涉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宣政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89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6日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秀美宣城,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宣政办秘〔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30日宣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8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惠及民生,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完善体系、提高效率,坚持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强化农村邮政体系作用,健全末端共同配送体系,优化协同发展体系,构建冷链寄递体系,提质增效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加快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农村地区流通体系优化升级,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实现行政村快递服务全覆盖,建成15以上个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示范站点;产业协同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建成1个以上省级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争创1个国家级示范项目;培育1个以上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
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以及覆盖全市主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便民惠民寄递服务基本覆盖,农产品、消费品双向流通高效便捷,邮件快件寄递时效及寄递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作用全面显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宣政[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2006〕8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市区交通环境,构建公正、公平的营运秩序,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力量,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按照“稳妥、有效”的原则,本着“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规范营运、公平竞争”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进程,改善城市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为重点,全面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通过整治非法营运、规范合法营运、纠正交通违章、加强管理服务,努力实现“运力配置合理、营运环境公平、交通安全畅通、群众出行方便”的工作目标。
三、方法步骤整治工作自2006年1月起至4月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2月份)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动员;设立倒计时牌;印发《致市民一封信》、《致市区营运车主一封信》;制作宣传提纲和政策解答手册;利用宣传车、展版、标语等手段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相对集中、较大密度地宣传政策、引导群众,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和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3月份)1.设立禁行区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宣政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政办〔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皖政办〔200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现将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7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45件)1.宣城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行发1984年31号)2.关于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行发1984年38号)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行发1984年86号)4.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的通知(行发1985年5号)5.宣城地区畜禽防疫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7号)6.关于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的报告(行发1985年22号)7.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88号)8.宣城地区工业产品创优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85年82号)9.关于发展畜禽渔业生产的意见(行发1986年43号)10.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行发1986年52号)11.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65号)12.关于认真贯彻《渔业法》、加强渔政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73号)13.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行发1986年98号)14.宣城地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意见(行发1987年13号)15.宣城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行发1987年36号)16.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规定》(行发1987年87号)1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95号)18.宣城地区教育事业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87年99号)19.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117号)20.关于切实抓好计划生育的通知(行发1987年121号)21.关于尽快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7年14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87年157号)23.宣城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办1987年15号)2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行办1987年70号)25.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取缔电捕鱼器的报告(行办1987年74号)26.关于取缔手工卷烟活动的报告(行发1987年22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8年27号)28.批转关于加快全区邮电通信建设的报告(行发1988年39号)29.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行发1988年52号)30.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实施办法(行发1988年62号)31.关于加速发展优质烤烟生产的决定(行发1988年69号)32.关于加强和改进技术发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发1988年81号)33.宣城地区关于评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的试行办法(行发1988年89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83号)35.宣城地区加强和改进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办1988年86号)36.关于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101号)37.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89年9号)38.转发《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25号)39.关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支农工作的决定(行发1989年30号)40.转发《关于农商协作搞好农药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50号)41.关于加强公路绿化林木管理的报告(行发1989年96号)42.关于严禁滥砍松树枝桠的通告(行发1989年97号)43.关于治理整顿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办1989年3号)44.转发行署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用专项物资计划管理的报告》(行办1989年37号)45.转发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区小化肥工业污染现状及治理意见的报告(行办1989年70号)46.《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实施意见(行办1989年72号)47.转发行署交通局关于控制运输车辆盲目增长的报告(行办1989年92号)48.宣城地区外汇兑换卷管理办法(行办1989年101号)49.关于转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行办1989年112号)50.关于进一步贯彻《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通知(行发1990年13号)51.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行发1990年63号)52.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行发1990年75号)53.关于在工效挂钩企业中试行固定升级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报告(行发1990年105号)54.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贯彻意见的通知(行发1990年142号)55.宣城地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0年38号)56.关于严禁线虫疫材入境的通知(行发1990年53号)57.关于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行办1990年125号)58.关于抓紧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1年42号)59.宣城地区标准扫除文盲单位检查验收试行办法(行发1991年47号)6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行发1991年61号)61.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建设的通知(行发1991年72号)62.宣城地区治安安全单位十条标准(行发1991年77号)63.关于贯彻省土地局、农经委《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尝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行办1991年6号)64.关于加强地直承包经营企业审计工作的通知(行办1991年16号)65.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行办1991年31号)66.关于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的通知(行办1991年45号)67.批转地区十单位关于加快农村改水步伐的实施意见(行办1991年102号)68.宣城地区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条例(行发1991年7号)69.关于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行发1992年29号)70.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规定(行发1992年33号)7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行发1992年39号)72.批转地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区划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43号)73.关于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行发1992年49号)74.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要求将全区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报告》(行发1992年53号)75.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发1992年54号)76.关于颁发宣城地区税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67号)77.关于印发全区深化商品流通改革和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83号)78.关于贯彻《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88号)79.关于开展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94号)80.关于大力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行发1992年101号)81.关于加快全区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行发1992年108号)82.关于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行发1992年115号)83.印发全区水利工作会议纪要(行发1992年122号)84.印发《全区股份制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124号)85.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行发1992年147号)86.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2年160号)87.转发关于烟叶收购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行办1992年14号)88.批转行署计生委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行办1992年21号)89.宣城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以及征收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行办1992年37号)90.关于加快我区勤工俭学的意见(行发1992年96号)91.宣城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行发1993年15号)92.批转地区轻工局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行发1993年19号)9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行发1993年35号)94.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67号)95.宣城地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八五”规划(行发1993年68号)96.关于认真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71号)97.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83号)98.批转行署交通局“关于加速全区城乡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行发1993年91号)99.批转行署技术监督局、地区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的报告”(行发1993年96号)100.关于加快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02号)101.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3号)102.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9号)103.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行发1993年113号)104.批转行署经委“关于全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行发1993年118号)105.批转行署乡企局关于加快全区村办企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28号)106.宣城地区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经理暂行办法(行发1993年130号)107.关于若干文件中有关税收条款停止执行的通知(行发1993年132号)108.关于318国道宣广段改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1993年137号)109.关于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办1993年1号)110.批转行署土地局、地区体改委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3〕38号文件的意见(行办1993年53号)111.转发行署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行办1993年61号)11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型零售企业中开展创最佳效益活动的通知》(行办1993年63号)113.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行办1993年71号)114.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行发1993年114号)115.宣城地区水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行发1994年16号)116.宣城地区国有企业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4年23号)117.关于加快全区公路建设的决定(行发1994年37号)118.关于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46号)119.宣城地区农村抽样调查方案(行发1994年54号)120.关于加强地直单位购买小汽车审批管理的通知(行发1994年61号)12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63号)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行发1994年64号)12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扭亏解困工作的意见(行发1994年76号)124.关于给予地区驻芜特困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行发1994年77号)125.关于规范企业转制防止国有信贷资产损失的意见(行发1994年78号)126.宣城地区煤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行发1994年82号)127.关于认真做好农业四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4年85号)128.关于贯彻国办〔1994〕64号文件的意见(行发1994年98号)129.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行发1994年108号)130.关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比例上交行署的决定(行发1994年119号)13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行发1994年124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行发1994年125号)133.关于当前控制物价上涨的意见(行发1994年138号)134.关于开展全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的意见(行发1994年141号)135.关于全区实施渔业致富工程情况和意见(行办1994年45号)136.宣城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行办1994年52号)137.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行办1994年56号)138.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行办1994年58号)139.宣城地区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行办1994年60号)140.关于新建住宅确定房租价格和交纳保证金的通知(行办1994年62号)141.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行发1995年8号)142.关于加快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行发1995年12号)143.宣城地区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行发1995年14号)1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企业财务目标管理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19号)145.关于联合开发南漪湖的通知(行发1995年31号)146.关于加快全区农村电话发展步伐的通知(行发1995年32号)147.宣城地区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行发1995年34号)148.关于批转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行发1995年41号)149.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行发1995年47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通知(行发1995年48号)151.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决定(行发1995年50号)152.关于全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60号)153.关于扩大《宣城地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范围的意见(行发1995年64号)154.全区畜牧业致富工程规划(行发1995年70号)155.关于318国道宣广段改建工程征收机动车辆建设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5年83号)156.关于贯彻省政府做好全民普食碘盐工作意见的通知(行发1995年84号)157.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行发1995年104号)158.宣城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预期方案、宣城地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行发1995年114号)159.宣城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行发1995年117号)160.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行发1995年118号)161.关于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行办1995年1号)162.关于印发牵动性农业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行办1995年7号)163.关于我区贯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政策情况的报告(行办1995年15号)164.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行办1995年31号)165.关于执行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行办1995年33号)166.宣城地区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行办1995年41号)167.转发《全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检查情况》的通知(行办1995年48号)168.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行办1995年50号)169.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的补充通知(行办1995年54号)170.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行发1996年20号)171.宣城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行发1996年26号)172.关于贯彻皖政〔1995〕44号文件加快我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6年33号)173.关于落实乡镇推广机构“三权”回收和“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6年36号)174.关于宣城地区争创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行发1996年39号)175.宣城地区促进科技一体化实施细则(行发1996年44号)176.宣城地区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行发1996年45号)177.宣城地区救灾安置方案(行发1996年64号)178.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行发1996年67号)179.宣城地区农科教相结合“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意见(行发1996年81号)180.关于加强有机肥料管理工作的意见(行发1996年83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行发1996年86号)182.宣城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细则(行发1996年87号)183.宣城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6年92号)184.宣城地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6年93号)185.批转行署建设局关于宣城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通知(行办1996年9号)186.宣城地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行办1996年11号)187.批转行署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报告的通知(行办1996年17号)188.关于明确划分中央.省属在宣企业地方税征管税务机关的批复(行办1996年20号)18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行办1996年21号)190.关于贯彻《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行办1996年40号)191.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行办1996年41号)192.宣城地区机电工业“九五”发展规划及2010年发展纲要(行办1996年50号)193.宣城地区第二次农村统计改革考核评比办法(行办1996年53号)194.关于过路过桥费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办1996年55号)195.关于加强救灾款物审计的通知(行办1996年66号)196.关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办1996年84号)197.宣城地区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实施意见(行办1996年101号)198.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省政府72号令的通知(行办1996年105号)199.宣城地区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纲要(行办1996年121号)200.宣城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行发1996年29号)201.宣城地区地直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96年34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的报告(行办1996年1号)203.关于在全区实施贷款证制度报告(行办1996年19号)204.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行发1997年1号)205.宣城地区贯彻《消防法》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行发1997年5号)206.转发《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发1997年17号)207.宣城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行发1997年25号)208.宣城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97年30号)209.宣城地区防震预案(行发1997年42号)210.宣城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行发1997年44号)211.贯彻《安徽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行发1997年45号)2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行发1997年56号)2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3号)214.宣城地区乡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行办1997年11号)215.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行办1997年15号)216.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18号)21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行办1997年19号)218.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行办1997年28号)219.宣城地区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实施方案(行办1997年31号)220.批转行署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否决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7年32号)221.关于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的补充意见(行办1997年33号)222.宣城地区培养选拔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行办1997年34号)223.转发乡镇民政办公室规范化标准的通知(行办1997年41号)224.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改水改厕步伐的通知(行办1997年42号)225.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行发1997年57号)226.关于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行发1997年77号)227.宣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行发1997年34号)228.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行办1997年13号)229.关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7年73号)230.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发1997年33号)231.关于加强县级体育工作的意见(行发1997年72号)232.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行发1998年6号)233.关于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行发1998年7号)234.宣城地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行发1998年26号)235.宣城地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发1998年32号)236.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行发1998年37号)237.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行发1998年42号)238.关于宣广高速公路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发1998年56号)239.关于地直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行发1998年66号)240.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行发1998年69号)241.宣城地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行发1998年74号)242.关于切实做好我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行发1998年77号)243.关于港口湾水库移民外迁安置有关情况的报告(行发1998年81号)244.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行发1998年91号)245.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行发1998年92号)246.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意见(行发1998年95号)247.关于贯彻省政府皖政〔1998〕30号文件的通知(行发1998年98号)248.关于加强我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行发1998年90号)249.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地直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5号)250.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地直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6号)25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8年107号)252.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行发1998年109号)253.地直单位1996年度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行办1998年19号)254.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23号)255.地直房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办1998年34号)256.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纪村电站发电水费标准的通知(行办1998年37号)257.关于制定城市震后早期趋势快速判定工作预案的通知(行办1998年38号)258.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7号文件的通知(行办1998年39号)259.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43号)260.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45号)261.宣城地区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行办1998年48号)262.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办1998年50号)263.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行办1998年55号)264.批转地区残联关于贯彻《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行办1998年59号)265.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报告的通知(行办1998年62号)266.批转关于贯彻《献血法》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行办1998年65号)267.关于重申加强南漪湖河蚬资源管理的通知(行办1998年68号)268.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的通知(行办1998年71号)269.关于修改行发〔1998〕40号文件的通知(行办1998年72号)270.关于贯彻《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70号)2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广播学校建设意见的通知(行办1998年41号)272.关于加强地直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行办1998年53号)273.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行发1999年4号)274.关于乡镇财政工作改革试点指导意见(行发1999年7号)275.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委工作的意见(行发1999年8号)276.宣城地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行发1999年21号)277.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行发1999年24号)278.宣城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行发1999年28号)27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行发1999年30号)28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行发1999年32号)281.宣城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环境年活动实施方案(行发1999年34号)282.港口湾水库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技术方案(行发1999年42号)283.关于加快全区“148”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意见(行发1999年43号)28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民兵参建工作的意见(行发1999年46号)285.关于修改《宣城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发1999年48号)286.宣城地区乡镇客(渡)运安全管理办法(行发1999年49号)287.宣城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方案(行发1999年52号)288.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行发1999年53号)289.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99年57号)29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的通知(行发1999年60号)291.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工作意见(行办1999年4号)292.关于全区盐业市场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行办1999年8号)29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行办1999年9号)294.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行办1999年15号)295.关于切实做好油菜秸秆还田工作的通知(行办1999年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我省公路总里程25.8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24万公里,在公路网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我省农村公路里程还将不断增加。
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十分突出,极大地影响着农村公路运输、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投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8
•【字号】宣政办秘〔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深改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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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77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
(宣政办〔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2008年11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落实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并对各县市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