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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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77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
(宣政办〔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2008年11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落实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并对各县市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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