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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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加强和完善公司系统营销网络管
理和营销队伍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营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二)公司市场营销一体化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组织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三)接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市
场营销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场营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营销管理
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及控股发电企业(以
下简称“各发电企业”),是公司市场营销管理的基础制度,各发电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页5 共页1 第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市场营销部是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电力市场营销战略,总体协调公司电力市场营销工作,负责拟定、修改和组织落实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和重点工作方案;
(二)组织研究、分析发电和热力市场,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动态,开发有效的市场空间;
(三)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国电集团等有关单位的汇报、沟通和联系;
(四)组织公司市场营销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五)对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审核有关市场营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考核目标、考核办法和考评意见。

第六条公司各发电企业是公司市场营销工作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公司对市场营销工作的统一部署,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的营销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的各类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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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改委(或经贸委)、物
价局、电监会分支机构、电网公司、国电集团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汇报、沟通和联系。

第七条各发电企业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市场营销职能部门
及人员设置:
(一)所在电网已经和即将实施竞价上网的发电企业必须设置市场营销部,其他发电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暂不设置市场营销部的发电企业应明确营销工作职能的归属
部门和专职营销人员;
(二)各基建(新建)发电企业应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6
个月之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通过资产重组和收购等方式进入公司的运行发电企业,应在6个月之内,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公司各发电企业厂长(总经理)是本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管理部门可由厂长(总经理)、经营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分管。

第九条公司将依据各年度下达的《电力市场营销工作要点》、《公司发电(供热)量年度计划》和《发电企业收入预算》等文件,对各发电企业进行年度考评,具体考评要求参见公司人力资源类相关制度和公司有关专项考核办法。

第三章市场营销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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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场开发工作具体包括电(热)力市场开发、电力市场建设、竞价上网、购售电(热)协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各级电力调度和交易机构的联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电量置换、跨区交易、直供电业务管理等分项工作。

(一)电力业务许可和准入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参见三级制度《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其他各项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营销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发电(热)量管理、电(热)价格管理、电(热)费回收管理、电量优化等分项工作。

(一)发电(热)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参见三级制度《发电量计划编制与考核管理办法》;
(二)电(热)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参见三级制度《电(热)价格管理办法》;
(三)其他各项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市场营销信息管理、电力市场营销相关课题研究、市场营销网络和队伍建设等分项工作。

(一)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参见三级制度《营销报表编制与上报工作管理办法》;
(二)其他各项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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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开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制订,市场营销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股营〔2004〕462号《市场营销工作与营销网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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