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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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对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民在信仰上不受任何不公平的限制或歧视。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与宗教信仰自由相关的基本知识。

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这一基础上,我国宪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公民信仰宗教的,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保了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对此权利的侵犯。

二、法律保护为了进一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公民有权信仰宗教,可以进行宗教活动,而且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也不能歧视或限制因信仰宗教而受更多保护的公民。

此外,法律还明确保障了宗教场所的自主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宗教活动的干涉和侵犯。

《刑法》对于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任何人以强制手段或暴力威胁、打击等迫使他人改变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法律的制定确保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三、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宗教团体要获得合法地位,需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得到政府的认可。

经过注册的宗教团体可以合法地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并享受法律保护。

同时,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管理也遵循法律的规定,禁止任何与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的干涉。

四、宗教活动的界限虽然宪法和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保障,但宗教活动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执行宗教活动时,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不能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

此外,公民的宗教活动也不应当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观。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

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

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

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

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

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

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

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

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

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

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

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法律与宗教的契合和法律宗教性重建的探析

法律与宗教的契合和法律宗教性重建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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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需要 内在的宗教性提供强 大而 持续的驱 动 力 唯 有如 此 形 而 下 的

没 有信仰 的法 律只 会 退 化 为僵 死 的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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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社会公 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 体现 着一 个国 家 一 个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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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对 方的一 个方面
二 宗教信仰对法 制建设的影响 力 一 信 仰驱 动 法 律的 信仰是以一 种世俗化 的宗教信仰形 态的客观 存在 法 治社 会的 一个重要 特征是法律为公 民所信仰 法 律的 功能才能得 到彰显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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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 意志 的体现 借助 上 帝 的影 响力 法 律 的地位也上 升到 了前所未 有的高度 观 察和分析宗 教和 法 律 的历 史根源 和 发展趋 势 我们会发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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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见 的情 况 下 为道 德哲学家 们 理 解 契 约 应 当 履行 损害 应 当赔 偿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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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一 法 律与宗 教 的契 合 一 宗教是 涵 养 法 律之 源 霍 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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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

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

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

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

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

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

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

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

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宗教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

从这一视角出发,比较中西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透过其关系,可以对中西法律文化的类型有更好的认识。

正如我们所知,在人类文明史上,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长期处于混同状态。

这种情况即是英国法学家沃克所说的:“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习惯、宗教教条、禁忌以及具有强制力的道德信条等行为规范之间,没有多少区别。

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进步,习惯与信条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信条用以区别善与恶、正确与错误,习惯则演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而不管其被认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很显然,沃克对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在早期社会阶段的混同现象及其共同起源的说明是正确的,但他关于习惯与信条的分离及其演变的解释,却过于依赖西方经验而致简单化了。

验之中西法律文化发展的史实,可以发现,在古代中国的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的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起,法律与伦理又开始融合;尔后,儒家伦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至清末而无变化。

同样,西方在古希腊及罗马王政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亦是混同的;但到罗马共和国及帝政时期,伦理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并有了独立的发展,而宗教依然是法律的一部分;随着中世纪的到来,宗教转而控制了法律,宗教法有了独立而迅猛的发展;虽然近代西方的社会革命促成了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脱离了宗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宗教对法律仍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总之,西方法律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则具有强烈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

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

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

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

”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

”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

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

”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旨在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思想和道德基础。

法律的宗教:宗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同的宗教信仰对于法律的形成和运行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宗教的价值观念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基督教强调爱与仁慈,伊斯兰教注重正义与公正,佛教追求平等与和谐,这些价值观念常常渗透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形成一种积极的影响。

其次,宗教信仰还可以影响法律的规范内容。

例如,穆斯林国家的法律普遍以伊斯兰法为基础,犹太教对于食物和行为的规定也得到犹太教法的支持。

最后,宗教信仰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些国家的护法制度能够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避免对宗教社群的侵犯。

法律的信仰:除了宗教,信仰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仰可以是思想信仰,如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精神;也可以是道德信仰,如人权、平等和正义的信仰。

首先,思想信仰在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国家的价值观和理念,它们赋予了人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其次,道德信仰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权、平等和正义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这些信仰可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

每个国家和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中包括对于宗教和信仰的不同态度和理解。

一些国家倡导世俗主义,通过分离宗教和国家来确保法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宗教作为法律的基础,法律与宗教高度融合。

这种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会对于法律和信仰关系的理解和追求。

然而,尽管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为社会提供普遍适用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无论是宗教信仰还是思想信仰,它们都为法律提供了道德和伦理的基础,塑造了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摘要】人类的法律源于宗教、伦理和习俗,中西皆然。

不同的是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形成的传统上分别以伦理化和宗教性相对。

这是特定环境中多重因素的合成,体现出两种社会控制模式的智慧。

【关键词】法律观念;儒家思想;伦理化;宗教性一、中西不同法律观念形成的背景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东濒茫茫大海,西临高山峻岭,而南北则分别是人烟稀少的炙热、酷寒地带,人们生活和繁衍地区以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

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必然产生出自己所独具的,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用语、范畴和体系;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都是深入海洋的半岛,但却有温暖的地中海气候和丰富的渔盐之利,交通便捷。

因此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频繁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这里出现的法律思想便具有着开放的、多元的和相互依赖的特质。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

儒家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的“以礼入法”的进程。

孔子后继者尊崇的《尚书》中的文告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文献,而是先王给后人留下的遗训,是后人应该执行的“事神强民”的原则。

孔子之后的子思、孟子、荀子等虽对孔子的思想有所创新,但并没有脱离其窠臼。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

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毕业论文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毕业论文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毕业论文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摘要:宗教与法律是一个古老而复杂的关系,它们在许多方面相互交织。

本论文旨在探讨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案例研究,可以发现宗教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并且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塑造了宗教的实践。

然而,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冲突与争议,如何平衡宗教的自由与法律的规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关键词:宗教,法律,关系,影响,冲突,平衡引言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是人们对生命和存在的根本问题的思考和回应,而法律则是社会秩序和规范的体现。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既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也有冲突和对立的一面。

本论文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并探讨它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追溯到古代。

许多古代文明都以宗教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例如,古代埃及的法律是由宗教法典“摩西十诫”所规定的,古希腊罗马的法律也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

宗教被视为道德和伦理的指南,它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也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看到。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宗教信仰的自由,并在法律中体现了宗教的价值观。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条款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实践的自由。

在一些国家,宗教组织还具有法律地位,可以进行自我管理和内部规则制定。

法律对宗教的影响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它的制定和规范上,还体现在它对宗教实践和行为的约束上。

法律对宗教实践的规范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也可以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可以限制宗教自由。

例如,在某些国家,一些宗教实践可能被认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少数民族的传统宗教实践。

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需要权衡个人的宗教自由与社会规范的平衡。

宗教与法律的冲突与争议尽管宗教和法律在某些方面相互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和争议。

法律的世俗性与宗教自由的平衡研究

法律的世俗性与宗教自由的平衡研究

法律的世俗性与宗教自由的平衡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面对宗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法律的世俗性与对宗教的限制需要进行平衡。

本文将探讨法律世俗性以及法律对宗教的限制与宗教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种可能的平衡方式。

法律的世俗性法律的世俗性指的是法律应该与宗教相分离,不以宗教信仰为依据。

这种世俗性的存在是由于一个多元宗教社会需要保护各种宗教的自由,并避免将某种宗教信仰凌驾于其他信仰之上。

法律世俗性的核心是公平和中立,而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和个体自由是构成法律世俗性的基础。

法律对宗教的限制尽管法律应该追求世俗性,但在实践中,一些限制宗教的法规和政策还是存在的。

这些限制可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例如保护社会稳定、防止宗教独裁等。

然而,这些限制也容易导致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因此,确保这些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而不是对宗教的歧视性限制是至关重要的。

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是人类内心深处的需求,关乎个人思考、灵性和意义。

限制宗教自由可能会导致对个体思想和精神发展的压抑,以及对多样性和包容性价值的破坏。

平衡法律世俗性与宗教自由为了平衡法律世俗性与宗教自由,我们可以探索一种以自由和公正为基础的平衡方式。

首先,法律应确保没有对某一特定宗教的宗教信仰进行歧视。

其次,法律可以限制宗教实践的方式,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合理和必要的,并应与所有宗教平等适用。

此外,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来保障宗教自由权利的实现,并针对宗教歧视进行监督和惩罚。

宗教世俗化的作用宗教世俗化是促进法律世俗性和宗教自由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宗教自由并不意味着宗教信仰对社会和法律没有任何影响。

相反,宗教可以在法律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应尊重其他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领袖和信徒可以通过对宗教的世俗化,更好地适应多元社会,并参与社会对宗教自由的辩论和决策。

结论法律的世俗性和宗教自由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摘要:宗教自诞生以来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至今它一直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政治、法律、文化、科学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本文主要围绕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展开论述,首先对宗教的概念和起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宗教对法律的一般性影响,然后从重点论述的角度分别分析了西方社会主要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以及我国主要宗教佛教对我国社会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针对宗教对法律的积极影响以及局限性对法律的阻碍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宗教法律关系影响目录一、引言 (3)二、宗教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宗教的概念与宗教的起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宗教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 (3)(三)宗教对法律的一般影响 (4)三、西方社会的宗教与法 (5)(一)西方社会宗教与法的概况 (5)(二)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与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中国社会的宗教与法 (7)(一)我国社会宗教与法的概况 (7)(二)中国社会的佛教与法 (8)五、宗教对法律的双重作用 (9)(一)宗教对法律的积极作用 (10)(二)宗教局限性对法律的影响 (11)六、结论 (11)致谢 (13)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宗教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中都存在。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没有宗教。

而且世界上有宗教信仰者的数量绝对多于无宗教信仰者。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与宗教不同,它使人们生活有序;宗教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虚幻歪曲的反应。

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它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

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

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

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

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

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

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

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

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

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

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第六讲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二节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第六讲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二节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第六讲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第二节西方法律的宗教性一、早期基督教在罗马法律中的地位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传统中国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

尽管西方法律在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中世纪时期),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但从它的整体和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似乎还不能说它已完全为宗教所控制和规范。

因此,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具有宗教性,但还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宗教是指基督教,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质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影响的问题。

基督教对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真正产生影响是在公元4世纪初,在此以前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只是受到了本土的原始宗教的影响,甚至在最初的时期,与影响它们的宗教融为一体。

博登海默说: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没有多大区别。

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特耳非( Delphi)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司在司法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人们认为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及权力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在其形成的早期阶段,不仅与各自的原始宗教融为一体,亦和道德、习惯相混合。

梅因认为,梭伦法和是道德的各种命令,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地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

在古希腊,这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因为当时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做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所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

把法律与宗教分离开来,在古罗马要比古希腊晚得多。

公元前5世纪中叶诞生的《十二铜表法》,仍然是一部与宗教相混杂的法典。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有真 正 的宗 教 。 中国 古 代 的 法 律也 不象 许 多 西 方 学 者 和 一 些 中 国学 者 那 样 认 为 的 , 只 是 一 种 伦 理 化 的 法 律 而
不 具 有宗 教 性 。 恰恰 相反 , 从 本 质 上 讲 , 中 国的 法 律 正 是 一 种宗 教性 的法 律 。 中国 古 代 的 法 律起 源 于 古 代 对 天
就将 宗 教 定 义 为 “ 对 上 帝 的感 觉 和 体 验 ” 〔 〕。 这 种 宗 教 观 体 现 了 西 方 中 世 纪 神 学 家 眼 界 的 狭 窄 。 近 代 , 许 多 人
对 宗教 的认 识 已 经 有 所改 变 。 英 国 人类 学 家 泰 勒
!一
认 为 宗教 是 原始 人对 于 非 物
本 上是 神秘 的 、 个 人 的 , 而 官 方 的法 律 组 织 也 许 部 分 是 由 于 其 宗 教 的这 一 特 点 倾 向 于 过 分 的 形 式 主 义和 刻 板 。 ” 〔 〕在 其 他 外 国 学 者 的论 述 中也 谈 到 “在 中 国 , 人 们 关 于 法 律 起 源 的 观 念 与 上 述 其 他 国 家 截 然 不 同 。 有 史
的崇 拜 , 而 并 非 只 指 基 督 教 等 一 神 教 。 进 入 中世 纪 以 后 , 基 督 教 在西 方取 得 了 绝 对 的 统 治地 位 。 基 誉 教 对 其 它
宗教采取极端的排斥态度 , 坚信“ 教会之外无拯救 ”
年 第 四 次 拉 特 兰 宗 教会 议 。 并 在年的佛罗演
人 信仰 的 支柱 , 对 于 西 方 法 律 传统 的 形 成 、 演 化 以及 实 在法 的 制 订 、 在 社会 中 的 实 际运 行 , 具 有 极 大 的 影 响 。 马 克 思 · 韦 伯将 新 教 与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精 神 联 系 起 来 , 认 为 理 性 化 的新 教 是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法 治 的 基 础 〔 〕 伯

法律与宗教关系

法律与宗教关系

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

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

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

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

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许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

如果有人说:“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法律与宗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大家甚至会感到奇怪——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扯到一起呢?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而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从法律与宗教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有什么意义

从法律与宗教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有什么意义

从法律与宗教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有什么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确保公民有权选择、信仰和宣扬自己的宗教信仰,以及参与宗教活动。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并且不会受到国家或他人的干涉。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下,各种宗教团体和信仰群体都能够和平共存,互相尊重和包容。

这有助于减少宗教冲突和社会紧张局势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保护少数宗教群体的权益:宗教信仰自由确保了少数宗教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宪法的保障下,少数宗教群体不会受到歧视或迫害,他们有权利自由地信仰和宣扬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并享有平等的待遇。

从宗教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具有以下意义:1. 尊重个人信仰选择: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

宪法保障了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信仰体系选择宗教,这体现了对个人信仰自主权的尊重。

2. 保护宗教团体的独立性:宗教信仰自由确保了宗教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权。

宗教团体有权自由地组织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受国家或其他宗教团体的干涉。

这有助于维护宗教团体的独立性和宗教信仰的纯粹性。

3. 促进宗教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了宗教多样性的存在。

宪法保障了各种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和权益,鼓励宗教传统的保护和传承。

这有助于维护和发展我国的宗教文化多样性,推动宗教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少数宗教群体的权益,同时尊重个人信仰选择、保护宗教团体的独立性,促进宗教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护。

这些意义的实现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

法律的宗教与信仰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本身也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宗教信仰产生交集。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分析宗教信仰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1. 宗教信仰的自由现代社会普遍承认个人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

法律常常作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工具,例如宗教信仰自由权被纳入法律法规中,以确保公民对于宗教信仰的选择不受侵犯。

2. 法律对宗教行为的规范尽管法律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对宗教行为的规范。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宗教行为侵犯他人权益,例如限制宗教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平衡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宗教信仰对法律的影响1. 价值观的塑造宗教信仰是塑造个人价值观的重要因素之一。

个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影响其对于道德和伦理原则的理解和评判。

这些价值观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律往往反映了社会普遍的道德概念。

2. 宗教法规的补充某些宗教团体会制定一些自身的法律规范,用以约束信徒的行为。

这些宗教法规与国家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因此,法律常常需要权衡宗教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协调。

四、宗教信仰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1. 宗教豁免权在一些情况下,个人的宗教信仰可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此时宗教豁免权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式。

宗教豁免权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基于宗教信仰不遵从某些法律规定。

2. 法律的适用性与合理性法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多元化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

如果某项法律过于偏向某一宗教或失去合理性,可能引发不公平的待遇和争议。

因此,制定和修订法律时需要平衡不同宗教信仰和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五、结论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尽管宗教信仰对法律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律也需要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平衡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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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的宗教性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法律的宗教性,论证宗教性缺失将会导致法律信仰的剥落。

希望能引起国人对法律宗教性的重视,共同寻求改变法律被当成万能工具、道德退化、宗教淡出现状的途径。

关键词:宗教性;法律信仰;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51-02
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提法在今天的中国似乎有些不合时宜。

因为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应该被奉为圭臬,而宗教因其虚幻、歪曲、麻痹也早被弃于历史的故纸堆中。

谈法律的宗教性,是要将法律引向堕落还是要为宗教正名?或许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观点可
以让我们暂且放下定论,换一个视角看问题。

法律不单单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是为人们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意识,它是人们表明对人生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超验价值的
共同直觉与追求。

法律与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直指信仰。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生活,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不可知的未来。

[1]可见,法律的宗教性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一、法律的宗教渊源
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史可以看出,充满理性、客观的法律其
实最早诞生于宗教的土壤中之中。

公元前七世纪,在广阔的南亚大陆,印度产生了婆罗门教,编纂了《吠陀经》、《法经》等教会文献。

公元前六世纪,产生佛教,编写了《律藏》等典籍。

至公元四世纪,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产生了印度教,教法日益完善,祭司编纂了比较系统的《摩奴法典》。

这些宗教法规同时又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渊源,规范着财产、契约、婚姻、家庭、犯罪与刑罚等世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目光东移,公元前十一世纪,中东地区出现了希伯来奴隶制国家,当时的祭司摩西编纂了《摩西十戒》。

它既是犹太教非常重要的一部正典,又是希伯来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文献。

众所周知,举世闻名的基督教即发源于犹太教,它吸收了犹太教有关律法的绝大部分内容,进而深深地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的宗教信仰和法律制度。

陆德派法学家运用melanchthon的论题方法在“十戒”的基础上谈论各个部门法:刑法建立于“不可杀人”的戒命之上,财产法建立于”不可偷盗”的戒命之上,家庭法建立于“不可淫乱”的戒命之上,合同法及有关私犯的法律建立于“不可贪恋”和“不可作假见证”的戒命之上。

公元七世纪初叶,阿拉伯地区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制帝国,同时制定了伊斯兰教法,《古兰经》及以穆罕默德的言词训诲为内容汇编而成的《圣训》成为阿拉伯国家封建法律的基础。

大约两百年之后,在大洋彼岸,基督教的势力开始迅速扩张,植根于《圣经》基础上的教会法不仅牢牢控制着整个宗教世界,也深入到世俗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力不可小觑。

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提法有其无法否认的历史渊源,
法律之所以被尊重与信仰,正是因为它继承了宗教里的普世价值,内化为法律的精神方向与神圣追求。

二、法律程序的宗教性
法律程序是人们遵行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普遍形态,可以分为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调节与仲裁程序等。

无论是在西方的法律发展史中,还是在今天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中,正当程序始终被追求。

然而,何为正当程序?它所要求的直观公正、形式理性竟与宗教意识不谋而合。

例如影视作品中经常能看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开庭,法官端坐在法庭中央,身穿黑色的法袍,庄严肃穆,头戴披肩假发,代表去除私心杂念,公正无私办案,好像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基督。

从法庭的布置到设定严谨的出场顺序,从精辟的辞令到宣誓时手按《圣经》的环节,无不让庭审活动显得极为正式,令人尊重,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

当然,庄严的程序活动、严格的程序意识同样体现于立法、执法等一系列活动中。

这些与宗教仪式相似的理念,给身处法律活动之中的参与人带来心灵深处的震动,使人们自然而然产生出对法律的信仰敬畏之情,而法律的社会权威性也就日渐树立起来。

总之,法律程序中的宗教因子也深化了法律信仰的宗教性。

三、法律价值的宗教性
法律价值因使用方式不同可分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及价值评价标准。

其中目的价值是基础和圆点,是形式价值、评价标准存在
的前提。

所谓目的价值,即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包括人权、秩序、自由、正义等法律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我们不能不承认,法律的目的价值在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要求上与宗教价值惊人相似。

这些相似之处不单体现在圣经旧约律法书中要求的孝顺父母、禁止杀人、盗窃、奸淫、作假见证和欺诈等戒命上,也不单体现在合同应当遵守、损害应当赔偿、代理人应当善意处理代理事物等具体行为规则上,更多还体现在法律价值的神圣性渊源中,如公正裁判、权利平等、义务对等、社会责任及其他许多诸如正义、仁爱、公平、良善等词汇中所蕴涵的美好品格。

正是这种价值吻合,深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归属感,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诉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公平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迫切心愿及相关思想活动、对违法行为的恨恶等等。

[2]
四、探究法律宗教性的现实意义
当历史车轮滚滚前行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法律与宗教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在一点点断裂,法律的宗教性缺失如水土流失般愈演愈烈。

甚至在国人心中法治化程度相当高的西方,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日趋淡漠。

以有实用主义传统的美国为例,法律被执政者当作用以贯彻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与信仰及永恒不变的价值无关。

如被广泛使用的“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正是以法律之名实施一种行为、两种法律标准的经典。

由此,法律失去了被人信仰、遵守的神圣性,法律的宗教性也不复存在。

正如纽
约大学的托马斯弗兰克写道,与宗教相比,法律“已经完全变成实用的人类活动。

他为人所制定,既没有神圣的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

[3]
而我国呢?我国又是如何?如果说西方世界面临法律宗教性的缺失,我国则处在法律从来没有宗教性,现在也不承认其有,将来更不希望其有的境地,这岂不是更大的悲哀?自古以来,中国的知识阶级就一直是无神论者,虽然佛教在中国,尤其在唐宋时期,也曾盛极一时,皇帝贵族大兴土木,修建庙宇,贫民百姓户户供奉,顶礼膜拜,可都并没有真正信仰宗教本身。

统治阶级视宗教为最好用的统治工具,一边用种种高压政策控制百姓的思想行动,一边用宗教安抚他们的情绪。

对于贫民百姓来说,宗教则是最有效的安慰剂,对今生苦难最合理的解释。

而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更是源自国人的实用主义心理。

道教,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不如说是一种生活态度更为恰当,一种借以摆脱世俗繁杂事物,超然物外的养生之道。

延续至今,直到今天的中国,宗教在一些人眼里还被看作是纯粹的“唯心和形而上学”的东西,对宗教的定性也还停留在“迷信”或“精神安慰”的状态。

因此当我们满怀热情地学习西方完备的法律制度时,本想移植法律的精髓,最终却只复制了法的形式。

经过几千年来儒家“经世致用”哲学理念深厚沉积的熏陶,在当前急功近利的唯工具论者的思想影响下,法律似乎成为权力运行的一部分,甚至成为显示政绩的指标,“他们不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工具”。

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法律实践与经济活动一样,只是将法条当成经济工具去获取最大利益;如果人们只关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威吓功能,而忽略其代表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神圣性等特质;如果法律制度只被看成是一部庞大、复杂的机器,各个零部件依据特定设计和指令履行特定的职能;那么,面对利益驱动时,“仁爱,平等,公正”等信念必定软弱无力。

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然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宇,其他各个方面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

”法律信仰是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内在驱动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接受,并不在于它由权力机关制定,并贯之以“法律”的名义;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熟知也并不必然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部分人了解法律很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4)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紧紧相连时,只有当法律制度运行产生的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正义标准时,它才能被尊重,进而被信仰;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

相反,如果无视法律内在的的价值,对法律的宗教性闭口不谈,而只是单纯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实施,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意义就会缺失,人们对法律也只能是敬而远之或违心地拥护。

显然,法律对出于惧怕被迫遵守的人和出于敬畏信奉的人所起到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今天,当我们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时,当我们而面对日趋完备的法律体系时,更应将与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置于考量之中,让爱的平等和谦让成为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用自由和正义指导人们的
行为方向,这样社会才会日益形成平等与公平的良好秩序,法律也才会真正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矢志不渝的信仰。

参考文献:
[1][2]转引自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冶平译,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
[3]梁冶平:《死亡与再生》,载《法辩》第27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信仰〉读后》,见四川大学法律评论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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