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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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宗教影响

西方宗教影响

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学院:护理学院专业:护理学学号:2009300026班级:09级二班姓名:冯娅婷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

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

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可以说宗教是研究西方世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宗教对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法制、经济等各个领域。

关键字:宗教政治法制经济影响一、宗教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世纪时,西方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

宗教与政治虽然核心不同,但本质却是一样的,对人的要求都具有绝对的倾向,宗教要求信徒的绝对服从,而政治则追求和强调统治其国民的至高主权。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特性,二者在实际生活中才能互相协助,相辅相成。

一方面,统治集团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政治结构相适应,利用宗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宗教的巩固、保持和发展也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

宗教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便是形而上的宗教理念。

即以其教旨吸引民众,以其教法整合民众,使教徒以教义教法为基本原则和最根本的目标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

远可追溯到十六世纪,德国教皇利用赦罪来敛财,进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巩固自己的政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

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

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

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

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近代西方法律在近百年的发展史中,受到宗教对影响不可低估。

从宪法制定和司法程序到民事责任和犯罪惩罚,目前仍然可见宗教传统和宗教信仰对传统英美法律制度当中造成的重要性影响。

首先,宗教精神在近代西方法律中占据重中之重的位置。

一是它作为近代法律的直接基础,许多国家的宪法在宗教基础的支持下直接成立,而这些经典宗教经文更成为法律原则和国家格言的来源。

例如,《圣经》开启了西方哲学的诞生和英美的宪法的陪衬,通过引入“上帝赐给人类自由”的观念,遏止了地主阶级专权的暴政。

二是因宗教教义而形成的具有进出口作用的宗教伦理。

学术界认为,宗教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英美法律的体系形成起到了定调作用,对人们的行为也起到了全方位的价值导向,这种影响力以及依赖性在当今非常明显。

其次,深厚的宗教文化也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基本人权的维护方面,宗教文化使得道德的约束作用得以发挥,这一约束增强了国家对人权法的执行,从而完善了当时的社会政策,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家庭的完整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宗教信仰也在传统美国法律中渗透出非常重要的思想an概念,让人们在道德上得到规范,让法律变得更具普遍性,让社会更加有序。

当然,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的宗教思潮对一些宗教要求的有些异化的内容有更多的要求,甚至会引发一些意识形态的争论,并使法律和其他宗教间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到宗教信仰的尊重和生活的规范性。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及其思想构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不仅是法律制定者及其监督者,对宗教潜在影响仍然存在今天。

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普遍性,应当把宗教的意识形态作用考量在制定法律和实施司法程序中。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法理学范文.doc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法理学范文.doc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法理学-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

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

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

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

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

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

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

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

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

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

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de)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de)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de)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de)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de)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de)作用.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de)发展中扮演了核心(de)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de)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de)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de)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de)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de)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de)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de)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de)政治体,即近代意义(de)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de)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de)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de)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de)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de)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de)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de)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de)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de)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de)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de)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de)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de)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de)作用.对部门法(de)影响(1) 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de)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de)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de)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de)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de)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de)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de),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de)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de)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de)“地位”相反(de)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de)“一般地位”为目(de)法律,包括损害教会(de)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de)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de)权利.(2) 刑法.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de)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de)上帝秩序(de)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de)净化和道德(de)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de)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de)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de)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de)先声.(3) 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de)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de)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de)非难,教会法院(de)法官被赋予了更多(de)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de)衡平法院(de)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de)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de)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de)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de)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de)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de)起诉和刑罚(de)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de)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de).而英诺森三世(de)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de)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de)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de)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de)发展有着十分重要(de)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de)进步意义.(4)国际法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de)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de)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de)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de)对西方宪政(de)影响整个漫长(de)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de)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de)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de)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de)西方宪政制度.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抗为主导(de)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de)产生提供了必要(de)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de)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de)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de)灵魂所在.其次,教会法(de)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de),国王须受到法律(de)约束,由上帝所立(de)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de)实证法,世俗(de)秩序必须服从上天(de)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de)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de)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de)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de)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de)元素,为日后(de)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西方宪政制度(de)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de)影响.无论是洛克(de)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de)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几个世纪(de)教权与王权(de)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de)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de)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de)客观性,标志着法律(de)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de)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de),不是道德与法律(de)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de)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de)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de)一部分(de)充满激情(de)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de)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de)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de)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de)渗透.“在人类发展(de)特定(de)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de)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de)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de)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de)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宗教和信仰,旨在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思想和道德基础。

法律的宗教:宗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同的宗教信仰对于法律的形成和运行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宗教的价值观念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基督教强调爱与仁慈,伊斯兰教注重正义与公正,佛教追求平等与和谐,这些价值观念常常渗透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形成一种积极的影响。

其次,宗教信仰还可以影响法律的规范内容。

例如,穆斯林国家的法律普遍以伊斯兰法为基础,犹太教对于食物和行为的规定也得到犹太教法的支持。

最后,宗教信仰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些国家的护法制度能够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避免对宗教社群的侵犯。

法律的信仰:除了宗教,信仰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仰可以是思想信仰,如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精神;也可以是道德信仰,如人权、平等和正义的信仰。

首先,思想信仰在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国家的价值观和理念,它们赋予了人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其次,道德信仰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权、平等和正义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这些信仰可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

每个国家和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中包括对于宗教和信仰的不同态度和理解。

一些国家倡导世俗主义,通过分离宗教和国家来确保法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宗教作为法律的基础,法律与宗教高度融合。

这种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会对于法律和信仰关系的理解和追求。

然而,尽管法律的宗教和信仰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表现出多样性,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为社会提供普遍适用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无论是宗教信仰还是思想信仰,它们都为法律提供了道德和伦理的基础,塑造了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法治的前途渺茫?(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以法律文化为视角摘要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目录引言 (2)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4)结语 (5)参考文献 (6)引言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

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

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额社会中,法律一般存在于宗教之中,例如《摩西十诫》等法典都含有宗教性质,不仅宣称为神明所授,还包含宗教戒律,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宗教的基本理念仍然存在于现代法典中,在思想上法律吸收了很多宗教规范,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

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

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

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

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

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

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

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

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

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

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思想摘要:古代西方法律和宗教形影不离,他们之间分享着彼此的信仰、传统、和不可侵犯性,在这其中诞生了既是西方法律的经典,同时也是西方教会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圣经》。

在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也同样源自于基督教的《圣经》,如: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这其中都体现了法律和法律活动,这在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天下中,成为西方法律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即使是从古希腊诞生的民主政治到现在的被认为是民主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与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字:圣经;契约;教会法;罗马法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东方相比,西方人对法律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仰。

就是现在的西方国家中有超过90%的民众信仰宗教,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类推,古代西方中的法律与宗教是形影不离的,古代西方法律中的法律与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

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古代西方法律深受西方第一大宗教——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自从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

一、《圣经》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圣经》作为古代西方基督教的教条,对古代西方乃至当今的文化都有着这深远的影响。

虽然其内容是迷信的,但是其内容却包含了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圣经》对古代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契约。

西方人的心中,深深的烙下了这样一个信条:凡是契约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严惩。

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在政治中契约也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就像西方人把宪法看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

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超过了政治,理论界通常认为,契约源自于古代的罗马,来源于适用于罗马帝国的万民法。

在《圣经》中,基督教徒们认为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他们认为圣经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地契约,上帝是他们的神,而他们是上帝的子民。

上帝与人的第一次订立契约是与人类的始祖亚当的后代诺亚所订立的契约,上帝在造人后,除了诺亚以外,所有的人类都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这引起了上帝的极大愤怒,于是决定用洪水淹没他们,只有诺亚靠制造的诺亚方舟活了下来,洪水过后,上帝与诺亚订立了契约,这就是《圣经》中关于圣经诞生的故事(本人怀疑这是从古希腊神话中引用改编的,几乎与古希腊神话一样)。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基督宗教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几乎遍及全球各地。

作为一种宗教,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以圣经为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基督宗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纪的约旦河畔,那时的犹太教内部存在各种异端观点,产生了耶稣这个人物。

他呼吁人们相信他是上帝的儿子,并通过他所传的教导和奇迹带领人们走向上帝之路,最终被罗马当局判处死刑。

他的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信仰,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和变革,最终形成了现代基督教。

基督宗教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摩西的十诫,这是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的起源。

十诫以上帝为基础,规定人们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对他人的责任。

基督教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在圣经中记录下来。

圣经涉及了众多话题,从个人道德行为到家庭关系、社会责任和政治权力等方面都有所涉及。

随着基督教的传播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它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影响了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

在欧洲,基督教的法律思想影响了罗马法、严格说来在天主教国家,教会法最开始作为各类宗教活动中普遍伦理原则和智慧,但到10世纪末教会的法权日益扩张,教会法也开始出现分支,变得日趋复杂,此后的欧洲历史中表现出深刻影响。

该地区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来限制教士和教会的权力。

在英国,从原本的“天主教国家”走向“国教国家”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法律体系,更是影响到了英国国内的信仰和社会形态。

美国是一个基督教的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基督教法律的思想和原则建立起来的。

然而,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圣经是根据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背景编写的,因此有些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不再适用或需要重新解释。

例如,圣经中关于奴隶制度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已被废除,而关于妇女和同性恋的问题也在现代社会中引起了争议。

此外,基督教法律的经典性和泛应性,无法涵盖当今社会中复杂的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基督教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演进。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

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探讨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西方法律思想与基督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

从目的指向来看,西方法律与基督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仪式和制度角度来看,西方法律中的许多仪式和制度都发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和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基督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

一、基督教与西方法律思想渊源相依西方文明源于地中海,早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的希伯莱时代, 法律与宗教原本是不分你我的。

希伯来族首领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

他所颁布的摩西五经中曾明确记载, 上帝的戒命, 即人间的法律。

《摩西十诫》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公元元年左右的前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律则根本禁止对基督教的崇拜,教会是非法的。

但由此也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 不合作原则——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

基督教时代是以主张有反抗同上帝意志相悖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开始的。

而这一原则后来也成为近代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渊源。

到公元4世纪, 后罗马帝国的皇帝们皈依了基督教, 教会开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影响力, 拜占庭的罗马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作為基督徒的职责。

到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二元主义观流行,国家控制了世俗领域,教会控制了精神领域,政权和教权交织, 极大的改变了西方文明的发展方向,重新塑造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和性格。

在基督教统治的一千多年中, 这一系列的二元裂变是西方社会冲突与秩序、罪恶与圣洁、思辨的理性和创造性激情的根源。

可以说, 最先使西方人懂得法律制度的, 正是基督教及其教会法。

特别是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 有力地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

包括某些法律原则, 最早也渊源于教会法和宗教信条。

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人和人之间、人和神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和思想,成为了近代西方财产权和契约权中个人意志神圣思想的核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依据。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她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与编纂的各种规章与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与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

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与“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瞧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就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瞧成就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就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

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与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瞧,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

但从深层次瞧,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与渗透。

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

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与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与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论西方宗教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导读:[内容摘要]宗教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渊源,而法制传统是西方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规范。

君权神授君权神授则是这两种传统辩证关系的最初形式,这种宗教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罗马帝国的社会治理中演变成为教会法与世俗法,其理论和实践特征在西方法理学中被概括为自然法理论和实证法理论,它们分别表现为立法的基础和司法的目的以及司法的效果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最终进化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部门法结构。

良心自由作为西方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权利具有主体性和神圣性,是宪政精神中保障私权和限制公权的信仰基础,亦是近代天赋人权、君权民约和合宪性政权的民主政治原则。

宗教传统所孕育的自由、平等和正义观念构成了西方法治社会中立法、普法和守法的价值基础,而法律的强制措施和效力规范也为司法的稳定性和目的性确立了可以普遍施行的社会基础,这两个方面的交互影响和促进揭示出了现代西方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权利;神圣性;权力;强制性;良心自由一、前言在西方社会环境中,宗教与法律是表现人们社会生活的两种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现人们价值诉求的精神性基础,法律则是表现人们利害关系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这两者之间又交互影响,宗教不仅在诸如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方面为立法确立信仰基础及表达司法目的,而且教会自身的组织治理也为法制的演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西方现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渊源。

同样,以法制演变为核心的社会进程也为宗教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实践验证机制和制度性的保障。

以《圣经》为基础的宗教不仅构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基础,而且体现在其中和教会法中的诉讼文化也对罗马法以后的西方法制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西方法史学的巨擘哈罗德J.伯尔曼曾总结说: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1]与宗教和神学相关的体制、核心概念以及价值基础仍然反映在现行的法律学说与体制之中,诸如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财产权神圣、代表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良心自由、对公权力的道德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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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读《法律与宗教》有感青田法院牛文军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

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

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

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

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

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

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

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不同历史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的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文明。

自公元1世纪基督教从犹太教脱离发展为独立的宗教后,其对于整个罗马的影响就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公元3世纪,希腊—罗马文明终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

基督教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

西塞罗在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

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它是永恒不变的,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支配我们的一切的神。

因为神是这个法的创造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这个法的人,就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所以,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严厉的神的惩罚”。

3在这个阶段世界著名的悲剧《安提戈涅》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宗教法律的信仰。

由此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产生就对法律的发展以及人们的信仰已经开始产生影响。

(二)中世纪中世纪基督教的发展可谓达到了顶峰,整个中世纪的发展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中世纪教会的的发展过程,中世纪的各个知识学科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中,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

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进行教会改革后,教会法成为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4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也都在自己的著作中表明自己对教会法律的信仰和崇拜,认为教会法即为神法,是最高层面上的法,而人们制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对神法的补充。

这些足可以看出,中世纪基督教在整个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教义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深深扎根,其思想已经完全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发展。

人们崇尚教会法,对其抱有极大的信赖。

这些对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也做了重要的铺垫,例如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打下基础,为权力制衡原则的形成提供条件。

(三)启蒙时期在这一阶段,发生了很多革命和改革,使得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似乎宗教已经衰落,人们已经完全从宗教的控制下摆脱出来,去建立新的世俗法律,宗教与法律仿佛站在了对立与相悖的位置上。

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把法律掌握在自己的手心里,宗教法凌驾于世俗法之上,并且神学世界观对法律思想的影响造就了神学的自然法理论,然而在启蒙思想时期,法律却体现出了一种脱离宗教,并且与之决斗的态势。

这一时期,在对宗教思想的批判中构建了人权、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价值观。

我们同时思考的是,尽管这些价值理念是在反对神权和教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很多思想却是来源于宗教的。

比如,宗教教义中本身就包含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人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创造的,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的面前一律平等。

这些说明宗教本身并没有改变,人们也没有放弃对宗教的信仰,革命和改革只不过是对教会的声讨。

通过路德的宗教改革,加尔文教改革,只不过让人们更新了一些信仰的方式,但信仰本身并没有变。

“路德的宗教改革不但更新了信仰,而且重塑了世界:即是精神生活的世界,也是法律的世界”。

5(四)近代以来历史一步步发展到了今天,笔者认为宗教与法律已经在一个动态的系统中达到平衡,西方法律传统也已经逐渐形成,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宗教在今日的西方法律中仍有重大的作用。

这种作用最明显的体现在于支撑法律更好地发挥起作用,支撑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与运用。

伯尔曼教授在书中表达了他的担心,他认为“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而不幸的是,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

6所以在今天,我们仍要重视对宗教的发展,因为这样可以使得法律发展的更好。

二、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具体影响(一)宗教与信仰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对西方人们对法律形成信仰和崇拜有很大的帮助,这种帮助主要可以从心理观念上体现出来。

西方人认为上帝是超越一切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信教徒都对上帝充满了虔诚的敬畏。

在西方,宗教对于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西方人之所以信仰法律是因为西方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基督教传统和深厚的基督教意识。

这是因为,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7,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扶贫抑强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法律乃为上帝的正义在人间的体现。

上帝本身也是主张人们要守法的,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我是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正是这种信念和做法,让人们在对宗教抱有虔诚信任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西方人形成了对法律信仰的理念和传统,我们都清楚,信仰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8。

因为拥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西方的法治不断向前发展。

换句话说,宗教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心理上的信仰条件。

这种条件,应该是西方法律得以发展和法治传统得以形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

设想一下,假如每个人心中都不存在法律的概念,即使触犯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受制裁者认为法律仅是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会有威信和效率吗?相比之下,每个人内心都虔诚地信仰着法律,认为这是上帝意志的直接或间接体现,那他从内心里面就会主动去维护这样一种规则,法律的权威和效率当然会增强,法治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很迅速。

(二)宗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督教的教义宣扬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中关于创世的理论认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出来的,因此,世上的人无论是当权的还是百姓,不管是富贵的还是贫穷的,在基督里大家都是兄弟姐妹,都沐浴在神的恩典里,除上帝以外大家都是平等的;同样是《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的故事,因为亚当和夏娃禁受不住蛇的诱惑而偷吃了禁果,根据奥古斯丁的理论,因为人跟亚当是同类的,所以所有的人便具有原罪。

所有的人在原罪面前也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贫困还是富贵的,都要赎罪,否则难以上天堂,这也是人人平等的理念来源之一。

《圣经》中也说“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归于一了”。

宗教改革时,路德主张“因信称义”,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只要你信仰上帝就会得到上帝的保护,再加上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对现世幸福的追求,更加关注自我意识。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到现实中即逐渐演绎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包括国王。

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法治所不可缺少内容,并且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成为了贯穿在大多数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三)宗教与契约精神无论是《圣经》还是《摩西十诫》,本身就是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如《圣经》中记载“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的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

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早期形式,逐渐地人们将这种契约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来,订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契约制度渐渐繁荣起来。

契约是必须被遵守的,这在基督教中也是可以找到根据的。

在基督教看来,遵守神人之约就是遵守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我是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有了信仰上帝的前提,守约当然成为一种传统。

契约制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准则,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的广泛传播,契约制度几乎被所有公民认可,成为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论的来源,在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四)宗教与权力制约笔者认为权力制约的思想在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争斗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中世纪早期,为了能够在蛮族统治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教会希望确立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精神统治以及在各个世俗王国的政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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