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和振动环境标准(2016年1月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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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噪音标准-201602

国家噪音标准-201602

工业控制室 工业性工作场 所
35-55 65-70
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 机器设备没有开动。适 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新建或已有工作场所噪 声问题的规划。适用于 装设有机器的各种工作 场所。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序 号 1 地点类别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无电话通讯 要求时 有电话通讯 要求时 噪声限值dBA 90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5
3 4 5 6 7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长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70 60 60 55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5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建筑类别 房间名称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夜间 住宅 白天 起居室 夜间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学校 一般教室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白天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夜间 医院 门诊室 手术室 听力测听室 时 间 白天 特殊标准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 稳态A声级 dB(A) 房间类型 dBA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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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16环评教材-噪声

2016环评教材-噪声

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5.1.概述5.1.1.基本概念(1)声在物理学上,声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弹性介质传播的压力、应力、质点位移和质点速度等变化,另一方面指上述变化作用于人耳所引起的感觉。

为清楚起见,前者称为声波,后者则称为声音。

(2)噪声噪声有两种意义:第一,在物理学上指不规则的、间歇的或随机的声振动。

第二,指任何难听的、不谐和的声或干扰。

包括在有用频带内的任何不需要的干扰。

这从保护环境角度看:噪声就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

(3)环境噪声严格地讲,环境噪声应当包括干扰人群正常活动的包括自然噪声在内的一切声音。

这里所说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5.1.2.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1)环境噪声是感觉公害评价环境噪声对人的影响有其显著特点,它不仅取决于噪声强度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受影响人当时的行为状态,并与本人的生理(感觉)与心理(感觉)因素有关。

(2)环境噪声的局限性和分散性这里是指环境噪声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和环境噪声源分布上的分散性。

任何一个环境噪声源,由于距离发散衰减等因素只能影响一定的范围,超过一定范围就不再有影响,因此环境噪声影响的是有局限的。

然而环境噪声源往往不是单一的,在人群周围噪声源无处不在,分布是分散的。

(3)环境噪声的暂时性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过程即消失,声环境可以恢复原来状态,不会留下能量的积累。

5.1.3.噪声源及其分类一、声源声音是由物体振动而产生的。

辐射声能的振动体称为声源。

这些振动体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通常为振动面或者振动的空气柱等。

二、按产生机理分类产生噪声的声源很多,若按产生的机理来划分有:①机械声源:由机械碰撞,磨擦等产生噪声的声源。

有简单声源和偶声源两类。

简单声源是最基本的声辐射体,也称球面声源或者点声源。

环境设备噪音标准

环境设备噪音标准

环境设备噪音标准环境设备噪音标准是指在特定环境和设备下,对噪音的要求和限制。

噪音是指人类感知的不良声音,其强度和频率可以对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适当的噪音标准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环境设备噪音标准通常由政府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来规定。

这些标准一般根据不同环境和设备的需求制定,以确保噪音在可接受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环境设备噪音标准的例子:1.工业噪音标准:工业设备噪音是工厂和制造厂中产生的噪音。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通常要求工业设备的噪音在特定距离内不得超过一定的分贝(dB)值。

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规定,工业噪音在住宅区域内不得超过55分贝。

2.建筑噪音标准:建筑工地和施工设备产生的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

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建筑噪音的限制。

例如,欧洲联盟规定,白天建筑噪音不得超过55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5分贝。

3.交通噪音标准: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和飞机产生的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

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交通噪音的限制。

例如,欧洲联盟规定,白天道路交通噪音不得超过55分贝,晚上不得超过50分贝。

4.家电噪音标准:家用电器如空调、冰箱和洗衣机等设备产生的噪音对家庭生活造成干扰。

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家电噪音的限制。

例如,欧洲联盟规定,家电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其他一些特殊噪音标准。

例如,医院和学校等特殊环境对噪音的要求通常更高,因为噪音对病人和学生的恢复和学习有负面影响。

总之,环境设备噪音标准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制定适当的噪音标准,可以确保噪音在可接受范围内,减少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因此,政府、行业和国际组织应继续努力制定和执行适当的环境设备噪音标准,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6-10-29实施时间:1997-03-01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时效性:有效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噪声、振动标准

噪声、振动标准

噪声、振动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声环境质量,我国制订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值见表
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等效声级LAeq:dB
2.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3.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4.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如测点在室内,标准降低10(dB)A。

环境振动限值标准
GB10070-199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标准限值 VLZ/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评价
注:1、国产机按实测读取数据。

2、日本产VM-12A型测振仪需表值加国籍差20dB。

1。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

国家噪声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国家环境噪声标准银川正大有限公司收编2013年5月29日●《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 /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评价。

乡村生活区参照,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 /dB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评价。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dBAeq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评价。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标准限值 L/dBWECPN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dBWECPN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适用范围:本标准稳态噪声允许值适用于铁路干线机车司机室的噪声检验,等效噪声允许值适用于对铁路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ppt课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ppt课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 的干扰周围 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噪声,环境噪声以及环境噪声污 染
环境噪声是指震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 律的声振动称为噪声; 环境噪声是指环境中所有远近不同、方向不同、自 身或周围反射的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②噪声对视力的损害。人们只知道噪声影响听力, 其实噪声还影响视力。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 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 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 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 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 所以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 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 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 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三、环境噪声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 响

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①干扰休息和睡眠。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 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但噪声使人不得 安宁,难以休息和入睡。当人辗转不能入睡时,便 会心态紧张,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剧,大脑兴奋 不止,第二天就会感到疲倦,或四肢无力。从而影 响到工作和学习,久而久之,就会得神经衰弱症, 表现为失眠、耳鸣、疲劳。
(2)客观方面,他们推倒围墙,剪断电线,只是 表达其坚决反对该厂的污染行为这一意志,客观上 仅能在短时间内阻止污染侵害,而且以此为限度, 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重大财产破坏、人员伤亡 等严重损失。所谓的“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33.9万元,”难以令人信服。所以,其行为并不 具有《刑法》第290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3)他们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客体。金荷水 泥厂依法应当关闭,型水泥企业,没有按照 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贸秀发布 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湖南省环保局 2000年3月9日的要求荷塘区政府应当在2001年1月1日之 后将该厂关闭。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查明,该厂持有一份水泥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其前身株洲市郊区水泥厂所有,已于 2000年12月31日到期;该厂在1999年度未进行工商年检 注册,因而完全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可依法被关闭至少3 次,无权再进行一天的生产。 根据以上分析,宾某等3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仅如此,还 应对宾某等人予以国家赔偿。 司法机关明知宾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他们进行 错误的刑事追究,将其逮捕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6-10-29实施时间:1997-03-01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时效性:有效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一、娱乐场所1.KTV2.酒吧、迪厅、慢摇吧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5.酒店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5.环境噪声限值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噪声在法律规定中的规定(3篇)

噪声在法律规定中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声,作为一种环境污染,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噪声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减少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本文将从噪声在法律规定中的规定入手,分析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探讨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施与效果。

二、噪声在法律规定中的规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噪声是指物体发出的无规律、不规则、连续或间断的声波,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危害的声污染。

2. 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法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部门规章各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

(4)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3. 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1)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噪声排放的限制值。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控制等。

源头控制主要是指从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方面减少噪声产生;过程控制主要是指对噪声源进行隔音、降噪等处理;末端控制主要是指对噪声进行监测、治理等。

(3)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包括政府责任、企业责任、个人责任等。

政府负责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协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企业负责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个人负责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不得在规定的噪声敏感区域内制造噪声。

噪音国家标准

噪音国家标准

噪音国家标准噪音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感受到的一种环境声音,它是一种不良的声音污染,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噪音国家标准,以规范和控制噪音的产生和传播。

本文将对噪音国家标准进行介绍和解析。

首先,噪音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噪音的定义和分类、噪音的测量和评价方法、噪音的限值要求以及噪音控制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在噪音的定义和分类方面,标准会对噪音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噪音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环境噪音、工业噪音、交通噪音等,以便进行相应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标准也规定了噪音的测量和评价方法,包括了噪音的测量设备、测量点的设置、测量参数的选择等,以确保噪音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其次,噪音国家标准还对噪音的限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不同类型的噪音在不同的场所和时间段都有相应的限值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过高的噪音影响。

同时,标准也对噪音控制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噪音减排技术、噪音隔离技术、噪音吸收技术等,以帮助各类噪音源单位进行有效的噪音控制和治理。

此外,噪音国家标准还对相关的监测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

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噪音监测网络,对各类噪音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噪音污染问题。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噪音管理制度,明确噪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噪音治理和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噪音国家标准是保障人们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法规和规范,它对噪音的定义、测量、评价、限值要求、控制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噪音治理和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各地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噪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噪音治理和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静、安宁的生活环境。

l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l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单位:等效声级dB(A)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

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财务管理工作总结[财务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上半年,我们驻厂财会组在公司计财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厂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组人员尽“参与、监督、服务”职能,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总结。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作废】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作废】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作废】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作废】: 2016年02月06日前言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85,经国家计委1985年12月31日以计标〔1986〕07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

本《条文说明》由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印刷,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题解本规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工业企业中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第二部分则是为达到这些标准值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T36 79中,未涉及噪声的要求。

而本规范关于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的规定,实际上超出卫生标准的范围;第三章以后章节的内容,更为该标准所无法容纳。

因此,本规范实际上包含了通常意义上的标准与设计规范两方面内容,统称为《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在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虽然具有不同于新、改、扩建工程的许多特点,但在噪声控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及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设计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差异。

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也适用于技术改造项目。

本规范不适用于脉冲声,这是因为:脉冲噪声的特性、危害及评价,具有与稳态噪声极为不同的特征。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2020年9月1日
2020.4.29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年10月26日
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08月03日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年1月1日
2020.11.5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9.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日
51.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4年3月1日
52.
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53.
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54.
(广东省第 134 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7年9月1日
29.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年5月1日
3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6月1日
3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32.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日
33.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2012年7月17日
4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45.
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
2013年3月1日
4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13年6月8日
47.

最新的噪声标准规范(2016版)

最新的噪声标准规范(2016版)

最新的噪声标准规范(2016版)
最新标准规范要求
1.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3.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4.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5.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参考)
建筑类别房间名称时间特殊标

较高标

一般标

较低标

住宅卧室、书房(或卧室
兼起居室)
白天≦40≦45≦50
夜间≦30≦35≦40
起居室白天≦45≦50≦50夜间≦35≦40≦40
学校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

≦40- -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
求的房间
- - ≦55
医院病房、医护人员休息

白天≦40≦45≦50
夜间≦30≦35≦40
门诊室≦55≦55≦60
手术室≦45≦45≦50
听力测听室≦25≦25≦30
客房白天≦35≦40≦45≦50夜间≦25≦30≦35≦40
旅馆会议室≦40≦45≦50≦50多用途大厅≦40≦45≦50-
办公室≦45≦50≦55≦55
餐厅、宴会厅≦50≦55≦60-。

噪音危害标准

噪音危害标准

噪音危害标准
噪音是一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污染形式,它可以
对人们的听力、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
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噪音危害标准。

噪音危害标准通常以分贝(dB)为单位来衡量噪音水平。

一般来说,长时间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可能导致听力损伤、失眠、头痛、心
理压力等健康问题。

因此,噪音危害标准通常规定了不同环境和时间
段内的噪音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噪音危害标准规定,居民区夜间的噪音
水平不应超过45 分贝,白天不应超过55 分贝;工业区夜间的噪音水平不应超过55 分贝,白天不应超过65 分贝。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噪音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噪音危害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促进城市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噪音危害,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噪音源的管理、改善建筑物的隔音性能、推广使用低噪音设备等。

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噪音污染防治意识,积极参与噪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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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348-2008 GB 22337-2008 GB 4569-2005 GB 16169-2005 GB 19757-2005 HJ/T 90-2004 GB 1495-2002 GB/T 15190-94 GB/T 14365-93 GB 12524-90 GB 12525-90 GB 10071-88 GB/T 9661-88
2008/8/19 2008/8/19 2005/4/15 2005/4/15 2005/5/30 2004/7/12 2002/1/4 1994/8/29 1993/3/17 1990/11/9 1990/11/9 1988/12/10 1988/8/11
2008/10/1 2008/10/1 2005/7/1 2005/7/1 2005/7/1 2004/10/1 2002/10/1 1994/10/1 1993/12/1 1991/3/1 1991/3/1 1989/7/1 1988/11/1
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 HJ 706-2014 HJ 707-2014 HJ 2034-2013 HJ 661-2013 HJ 640-2012 GB 12523-2011 发布时间 2014/10/30 2014/10/30 2013/9/26 2013/9/18 2012/12/3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5/1/1 2015/1/1 2013/12/1 2013/12/1 2013/3/1 2012/7/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I、II阶段)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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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被替代标准 标准名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标准编号 GB 3096-82 GB 11339-89 GB 12348-90 GB/T 12349-90 GB 3096-93 GB/T 14623-93 GB 16169-1996 GB/T 4569-1996 GB 4569-2000 GB 16169-2000
噪声和振动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更新至2016年1月3日)
山西科利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0355-8501007/8501001/8501008
标准名称 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标准编号 GB 3096-2008 GB 9660-88 GB 10070-88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I、II阶段)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编号 GB/T 15190–2014 GB 12523-2011 GB 12348-2008 GB 22337-2008 GB 4569-2005 GB 16169-2005 GB 19757-2005 GB 1495-2002 GB 16170-1996 GB 12523-90 GB 12525-90 2011/12/5 2008/8/19 2008/8/19 2005/4/15 2005/4/15 2005/5/30 2002/1/4 1996/3/7 1990/11/9 1990/11/9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 2012/7/1 2008/10/1 2008/10/1 2005/7/1 2005/7/1 2005/7/1 2002/10/1 1997/1/1 1991/3/1 1991/3/1 发布时间 2008/8/19 1988/8/11 1988/12/10 实施时间 2008/10/1 1988/11/1 19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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