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6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控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2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以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务必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严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深化层级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监督、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力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6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73号)、《关于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328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386号)要求,按照县级普查、市(州)级抽查的方式,立即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数量、确定和审查范围第四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全省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予以确定,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成立审查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二)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区域和规模限制,但进行超限工程审查时,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中小型工程,区域不限。
第三章审查人员的聘用和使用第七条审查人员原则上由审查机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贵州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中选聘。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
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
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黔建设通[2014]569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黔建设通[2014]56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入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设通〔2014〕174号)和《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黔建设通〔2014〕454号)要求,我厅于2014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单位)自检自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查,我厅抽查三个阶段。
从各市(州)上报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市(州)均能按照我厅下发文件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开展此次检查工作,并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强条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部分市州在复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创新工作方法,亮点突出,如安顺市启动了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约谈及通报批评制度,对出现违反强条较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强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六盘水市启动了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伪造注册印章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违法从业人员记不良记录半年。
我厅于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2日组成抽查组分别对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毕节等5市开展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抽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与表格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黔建法发[2013]5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黔建法发〔2013〕541号)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现将《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文明执法规范,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仪表和语言准则。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主动服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黔建建通[2011]65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65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黔),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精神,提高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夯实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省“两加一推”的主基调以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严格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为对象,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分类指导、企业落实的原则,稳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标化对象(一)建筑施工工地:在我省9个市(州、地)所辖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工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黔建建通[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9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4月17日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勇,联系电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4月17日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减少和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实行省、市(州、地)两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含消防及抗震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智能化设计、边坡支护设计)。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省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为省审查机构和市(州、地)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应确认送审工程项目未超出审查机构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
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超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市(州、地)审查机构在其允许审查业务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交流-遵义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交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本交流材料交流的重点是技术性方面的,但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依据及与技术性审查相关的部分政策性审查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介绍.技术性审查主要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3]87号”),《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是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份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本交流材料所涉及的内容是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角度出发,是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涵盖工程勘察工作的全部内容,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勘察企业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全面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法规和技术标准一勘察专业涉及的法规和最常用的技术标准(一)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3。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3号)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6.《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8.《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设通[2014]271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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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黔建设通[2014]27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4]27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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