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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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解读PPT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PPT
• 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 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 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 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 求进行。
4、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 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 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 了法律规定。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原则; •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 • (3)教育公益性原则; •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 原则; •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 • (9)推广普通话原则; •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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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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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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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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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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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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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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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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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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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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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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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解读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位名称: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刑法》、《 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 在此过程中,小组的每个同学都互相交流,贡献自己的想法,把自己发现的问题扩大到更大范围,也听取他人的意见,思考他人提出的问题,把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的想法连接起来。然后再自由组合,除主持人外其他组员分散到其他小组中去,进行新一轮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在互思此相考过交他程流人中,提,贡出小献的组自问的己题每的,个想把同法自学,己都把的互自想相己法交发与流现大,的家贡问的献题想自扩法己大连的到接想更起法大来,范。把围然自,后己也再发听自现取由的他组问人合题的,扩意除大见主到,持更思人大考外范他其围人他,提组也出员听的分取问散他题到人,其的把他意自小见己组,的中思想去考法,他与进人大行提家新出的一的想轮问法讨题连论,接。把起自来己。的然想后法再与自大由家组的合想,法除连主接持起人来外。其然他后组再员自分由散组到合其,他除小主组持中人去外,其进他行组新员一分轮散讨到论其。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在过范此程围过中,程,也中小听,组取小的他组每人的个的每同意个学见同都,学互思都相考互交他相流人交,提流贡出,献的贡自问献己题自的,己想把的法自想,己法把的,自想把己法自发与己现大发的家现问的的题想问扩法题大连扩到接大更起到大来更范。大围然范,后围也再,听自也取由听他组取人合他的,人意除的见主意,持见思人,考外思他其考人他他提组人出员提的分出问散的题到问,其题把他,自小把己组自的中己想去的法,想与进法大行与家新大的一家想轮的法讨想连论法接。连起接来起。来然。后然再后自再由自组由合组,合除,主除持主人持外人其外他其组他员组分员散分到散其到他其小他组小中组去中,去进,行进新行一新轮一讨轮论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位名称: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刑法》、《 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 在此过程中,小组的每个同学都互相交流,贡献自己的想法,把自己发现的问题扩大到更大范围,也听取他人的意见,思考他人提出的问题,把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的想法连接起来。然后再自由组合,除主持人外其他组员分散到其他小组中去,进行新一轮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在互思此相考过交他程流人中,提,贡出小献的组自问的己题每的,个想把同法自学,己都把的互自想相己法交发与流现大,的家贡问的献题想自扩法己大连的到接想更起法大来,范。把围然自,后己也再发听自现取由的他组问人合题的,扩意除大见主到,持更思人大考外范他其围人他,提组也出员听的分取问散他题到人,其的把他意自小见己组,的中思想去考法,他与进人大行提家新出的一的想轮问法讨题连论,接。把起自来己。的然想后法再与自大由家组的合想,法除连主接持起人来外。其然他后组再员自分由散组到合其,他除小主组持中人去外,其进他行组新员一分轮散讨到论其。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在过范此程围过中,程,也中小听,组取小的他组每人的个的每同意个学见同都,学互思都相考互交他相流人交,提流贡出,献的贡自问献己题自的,己想把的法自想,己法把的,自想把己法自发与己现大发的家现问的的题想问扩法题大连扩到接大更起到大来更范。大围然范,后围也再,听自也取由听他组取人合他的,人意除的见主意,持见思人,考外思他其考人他他提组人出员提的分出问散的题到问,其题把他,自小把己组自的中己想去的法,想与进法大行与家新大的一家想轮的法讨想连论法接。连起接来起。来然。后然再后自再由自组由合组,合除,主除持主人持外人其外他其组他员组分员散分到散其到他其小他组小中组去中,去进,行进新行一新轮一讨轮论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
最新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 四、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保护 ❖ 1.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面临危险,教师应挺身而出 ❖ 教师要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
soon as possible. • (若你能尽快调查此事,我讲不胜感激) •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it is
advisable for you to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 I would like to see a prompt settlement of the issue. • We will appreciate your willingness to make up for the loss.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补) • I wish I could be given a chance to make up for my
inconsideration.
投诉信A Letter of Complaint
• Much to my regret, I am writing to make a complaint about / agains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精品PPT课件
•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一)《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成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
• (二)《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和扶持学校任响 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一)《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成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
• (二)《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和扶持学校任响 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课件]教育法讲座PPT
校园安全问题
• 河北大学小车撞人事 件: • 我的爸爸叫李刚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 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 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 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成 人 教 育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学 位 制 度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民进中央两会提案呼吁解决“入园难”问题 • 2010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 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 条”)。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 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抓紧解决“入园难”问 题。 • 我国现有和学前教育有关的法规有《幼儿 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前 者是1990年2月1日开始施行,后者是1996 年6月施行。
学期教育的问题
• 学前教育立法要强调三方面的基本理念:强化学 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 学前教育的职责;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 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 • 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 费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长。 : • “现在可以说幼儿园几乎都是靠民办,但政府并 没有给民办幼儿园提供实际的帮助,法律上的支 持也非常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堂PPT)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12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13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2
目录
1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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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13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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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法规 ppt课件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 16,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 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想学生好学,必须 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这些都说明教 师具有( )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
• 《教育法》: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 第一部分
• 单项选择 :
•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 不应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说服教育
•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 16,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 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想学生好学,必须 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这些都说明教 师具有( )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
• 《教育法》: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度。
• 第一部分
• 单项选择 :
•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 不应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说服教育
•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我国学位分类:
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 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 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我国的学位 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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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与学位的区别:
1、学历更多地的是代表求学者的学习经历。 2、学位作为一种荣誉或称号,用以表明受教育
者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标准。 3、学历和学位并非互相对应的关系,例如,取
• 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师职业人员的专 业技术职务,这一制度涉及教师的聘 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环节。 通过教师的职务评聘,可以明确教师 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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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的分类:
• 小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小学三级 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小学特级教师。
• 中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中学二级 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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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
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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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 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得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并非要以硕、博研究 生的毕业证书作为前提,学历非本科,同样可 以以同等学力的身份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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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教师制度及其内容) (识记)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 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律法规》课件
更新法律法规内容
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需 要。
3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执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
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 业教育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详细描述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学校、社会各方 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 有效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领域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 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分类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详细描述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目录
•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0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 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需 要。
3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执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
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 业教育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详细描述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学校、社会各方 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 有效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领域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 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分类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详细描述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目录
•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0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 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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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解读
0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 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 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 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 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 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 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四、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 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 督。
02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04
0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2
06
08 10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07 09
第一章 总则
01
• 解读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三)补充说明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
为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目录
1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解读
0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 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 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 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 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 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 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四、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 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 督。
02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04
0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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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07 09
第一章 总则
01
• 解读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三)补充说明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
为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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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