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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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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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学总论重点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总论内容梳理

民法总论内容梳理

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构成、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人机关、非法人组织、合伙、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身体权、民事客体、民法上的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代理权、表见代理、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除斥期间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一)统一性(二)平等性(三)不可转让性(四)广泛性5、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7、监护的概念和性质8、监护人的设定及监护人的职责9、人身权及其特征10、各具体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11、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1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1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5、法人的有限责任及其例外16、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特征17、清算中法人的地位18、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1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20、有限合伙的设立及其与普通合伙的区别21、合伙的概念与类型化22、合伙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23、入伙的条件及其后果24、退伙的类型、条件及其后果2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适用26、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2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间的区别28、效力待定行为及其主要类型2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30、附条件法律行为概念、分类及其保护31、附期限法律行为概念与分类32、民法上物物的概念与特征33、民法上物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34、民法上物的成分及其分类35、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36、委托与代理的区别37、代理的种类38、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其后果39、代理权的行使40、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和后果41、诉讼时效及其适用范围4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43、诉讼时效起算44、诉讼时效的中止及其后果45、诉讼时效的中断及其后果4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三、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绪论一.民法的语源1.历史沿革社会分工和财产私有产生商品经济,民法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而产生的A.罗马私法【市民法---万民法(国际私法)---融合(查士丁尼法典)】B.拿破仑市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2. 中华法系无民法(改革开放前)原因: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B.思想尊儒,等级制度,政治制度从而强调义务本位;C.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计划经济)3.民法自清末修法后引入中国,翻译时去掉了“市”字二.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中民法没有一致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分类1.实质民法:不拘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均为处理民事关系的依据形式民法:民法典为主2.广义民法:包括商法在内的全部民法规范,如我国的民法狭义民法:除商法以外的民法规范3.普通民法:通指民法典,即起母法作用的法典。

即指对法律主体,适用范围,事项不做特别限制的法特别民法:只适用于特定主题,范围,事项的民法规范,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为民事特别法,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均为特别法4.自然法民法:全面客观地反应,保护,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实在法民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修伪,完善的正在施行的处于实然状态的法律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对象概述1.法律调整: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赋予权利义务关系,使在行为前可对行为后果作出合理的行为预期2.决定调整对象的依据:主要为社会关系(人与人发生的在社会中的各样联系),将有相似性质或相同调整方式的关系用一种规范调整,即法律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1986年版)缺陷:A。

以公民代替了自然人,缩小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民事关系与国籍没有什么关系 B.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缺少人文关怀(维护公有财产的价值导向为当时时代的特征)C.语言,立法技术上的缺点,平等主体的主体?1.平等主体的理解A.法律地位(资格)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隶属关系B.意思表示自由,不受相对人的限制C.受法律的同等保护D.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指具体的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A.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B.人格:指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一种资格或状态组成要素:物质(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自由,隐私等)C.人格权:存在于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格利益:与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的社会利益*人格权特征:a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b 是专属权,与人生不可分离,转让,抛弃,继承D.身份:指自然人在特定群体中所处的地位,其功能在于对人进行区分,区分的目的在于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分类: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固定的,基于血缘相对的,基于契约关系亲属法外的E.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特征:绝对权范畴,但不同于人格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表现或资格F.人身关系的特点:a 与人生紧密相连,不得分离,转让,抛弃,继承b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又间接地与经济利益相连,可能构成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依据,人身关系受损往往导致主体财产关系受损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A.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环境之中B.可作为民法上媒介的财产的特点:a 对主体具有效用(有使用或者是交换价值)b 具有稀缺性c 能为人力控制支配d 具有合法性,即法不禁止持有,流通C.财产关系存在的形式a 财产所有——静态b 财产流转——动态以所有法为核心的物权法,和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D.分类a 有形财产关系:有形有体,质量,三维空间的财产b 无形财产关系:无一定质量,空间,但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第三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1.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直接面对面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市民社会通过国家中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国家A.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个人意志,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B.政治国家/公共(权)社会:定义: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空间国家意志,主体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个人意志(利益)服从公共意志(利益)C.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私法: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益*公法:保障公共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权力法律行使的终极关怀都是为了主体自身二.民法是私法1.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未有统一定论公法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一般为强制性规范;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多为任意性规范2.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使划分标准越来越模糊,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尤其随着社会法的出现愈演愈烈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意义重大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群3.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额(针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4.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支配权——所有权交易双方——民事主体交易规则——债法,合同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原因一.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1.定义:民法规范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2.民法渊源的体例:一元制(法国);多元制多元制: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公认的法理3. 我国采用多元制的法源:制定法,习惯(间接法源),最高院判例中阐释的法理(变相法源)<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的民法规范:以法律真空为前提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综合性民事单行法3.民事(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5.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原则:不与法本身发生冲突,只可据法律具体使用进行细化6.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民法规范A.条约——双边;公约——多边B.在国内生效的原因:国家间经济文化交往密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冲突时优先适用C.生效条件:政府参加或缔结,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未保留利益的条款<三>.间接渊源/补充性渊源1.国际惯例2.国家政策3.最高法院判例中所阐明的法理4.习惯A.习惯在我国立法层面不作为一种民法渊源B.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已实施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C.我国物权法中85.116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在此作为依据* 习惯的适用条件a 有该习惯的客观存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存在b 该规范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被反复实施c 习惯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d 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5.法理二.民法的适用<一>.对人的适用范围1.对人适用范围的原则A.属人主义——居民主权的必然要求B.属地主义——领土主权的必然要求2.我国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对等保护主义为补充,民法主体由民法通则规定* 例外情形:A.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国际私法和管理,应使用中国民法时适用中国民法B.据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和适用<二>.空间适用范围1.一般遵循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2.领域:A.领海,领土,领空;B.根据国际法对等保护原则,视为某国领域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飞行器,国际电车也视为流动的领土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在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规在地方适用<三>.时间适用范围1.生效:A.自颁布之日生效;B.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丧失效力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3.溯及既往A.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从轻原则B.专门规定某一事项有溯及力三.民法的具体适用原则<一>.民法在适用中的逻辑三段论推理1.确定大前提:找法,确定请求权基础2.确定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定条件下3.得出结论完整法条: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案件事实(S)即: T——RS——TS——R<二>.具体适用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6.上阶位法优于下阶位法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基本原则: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实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2.功能:A.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价值追求B.作为填补民法漏洞的工具3.基本原则的特征A.非规范性B.强行性二.基本原则的分类<一>.以个人本位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自治<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1.公序良俗2.诚实信用3.禁止权利滥用<三>.公序良俗原则1.含义:“公序”为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的风俗。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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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作用民法是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法的统一性、层级性和特殊性。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

第二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目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和法律意义一致、能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合法的客体等。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生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无效是指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产生效力;可撤销是指可以通过撤销手段使法律行为失效。

三、法律行为的订立和表示方法法律行为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其中,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主强势主体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具有相应能力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保护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对他人行使的权利,如债权、财产权等。

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形式进行。

三、法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范围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代理他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财产、人身或精神上的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1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判断分析题(对下列命题先做出判断,然后陈述作出判断的理由。

每小题5分,共20分):二、简答题(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每小题5分,共20分):三、分析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案例。

每小题10分,共20分):四、评论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法律规定。

每小题10分,共20分):五、论述题(论述分析下列命题。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论概要(基本都要背的啊)

民法总论概要(基本都要背的啊)

总论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2)准民事行为:催告、通知、宽恕(只有这三种形式,只记住就行了)(3)事实行为2、非行为(1)事件(2)状态(上面这个表一定要记住,这是民法最基本的东西下面是上面这些名词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构成:行为和非行为(就是上面那个表)民事行为:1、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产生民事法律后果3)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3、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4、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5、民事行为里容易考的还有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代理这后面说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法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自始无、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要件: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强制规定。

3、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返还第三人。

(无效民事行为最好认定了,就记住它是违法的,只要是违法的就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要件: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受欺诈;4)受胁迫;5)乘人之危3、除斥期间:1年。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1年,过了不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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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包括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发生。

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

绝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特征为:一是无需通过义务人行为,二是义务主体不特定。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又称对人权。

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权: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以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54条)代理: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代理权是为了扩张或者补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基于该资格,代理人实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后果。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订期间。

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痴呆症人。

【纯获益行为,或者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三方面: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6、法人成立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民通》37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宣告失踪的条件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杳无音讯持续2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无顺序)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3个月公告期,确认事实,做出判决)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后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收养关系:其子女由别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财产关系:继承人应返还财产和原物,但不能要求其返还孳息;无法返还时,9可要求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A.内部关系: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人和执行权,代理二、合伙财产:合伙人共同共有,强调不可轻易分割三、合伙人的权利:(执行人: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决议的表决权、监督四、合伙人的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最受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推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合伙债务: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为按份之债,无法推断比例则推定为均额B.外部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原则,双重优先责任原则。

1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11、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A、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法律关系内容)、意思表示B、特殊成立要件: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交付。

C、一般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D、特殊有效要件:如批准,登记等1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间的区别13、效力待定行为及其主要类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第三人)的行为(追认、催告、撤销)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

主要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处分行为。

三、无权代理行为。

(不包括表见代理)14、委托与代理的区别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

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第五,是否需要他人的承诺不同。

15、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一、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三、须有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标志四、相对人为善意。

五、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16、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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