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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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和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1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
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九人,由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任免,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设外部董事二人,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任免。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融
资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四)确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
项目和融资项目额度,并按照额度行使审批决定权;
(五)确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目标;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企业
债券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按规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