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廉洁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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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廉洁自律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应遵循:

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杜绝任何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管理以及提前采购后再履行审批手续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评标(评审)时误导或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做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不按照有关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八、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九、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应遵循: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代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和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对在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现金、实物、其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评审)标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行为发生。

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等行为发生。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被选定参与政府采购评标(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切实履行规定的义务,客观、真实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确保评标(评审)质量,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拒绝接受供应商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支付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四、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规则,不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影响、误导和要求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五、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纪律,不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单位有关机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泄露评标(评审)结果和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等情况。

六、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在评标(评审)现场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七、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作出答复或说明,全面履行规定职责。

八、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供应商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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