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提单运输纠纷案.doc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凭证,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提供的一种确认货物收发的凭证。
它是货物运输的基本证明文件,它的内容包含有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货物的基本信息,运输的路线和运费等重要信息。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运输凭证。
也就是说,在国际海运中,提单是船方为证明货物已被装上船舶,从而进行货物转移和付款等交易流程所发的单证。
它是托运人放货的凭证,也是物流企业运输服务的基本书面证明材料。
提单作为海运单证的主要作用是确认货物的承运和交付。
提单既是货物交易的基本证据,也是货物承运的书面凭据。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经过验收后,持有承运人发出的正式提单的收货人就成为合法的货物所有权人。
其次,提单还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重要依据。
对于以信用方式支付运费和货款的贸易,信用证的开立和议付必须依据正确认可的提单。
二、提单的种类1.货舱收据提单:是指航运公司的货舱收据凭证收集到的提单,原则上是无效的。
2.装货过程提单:是指在装货过程中由承运人出具的,它的内容是货物出发地、目的地、托运人、收货人、运费等。
3.海运提单:是装船后航运公司所出具、由船长或代理签发、载有托运人、收货人、货物以及航运条件等项目的凭证。
4.空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拥有的货物运输凭据,在航空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货物凭证。
三、提单的结构一份完整的提单必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提单号:由航运公司编制并打印在提单上的编号,通常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也有些面单上还载有其他识别码。
2.船名航次:详细说明承运该货物的船名和编号。
3.发货人/托运人:指依据运输合同向海运公司交付货物的人,即卖方或货主。
4.收货人:即买方或收货方。
5.装货港和卸货港:明确指出起运地和运往地。
6.货物数量和品名:告知收货人所运送的货物的品种名称和数量。
7.运费/费用:标明承运公司的运费和费用以及其结算方式。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2)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货运单据,常常用于海运和空运业务中。
对于货主、物流公司、承运人等各方而言,提单的作用都十分重要。
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航运企业之一,提单在其运输业务中的作用更不容忽视。
首先,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通常是由不同的商业主体拥有。
而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物权上的转移需要有一个书面证明。
这个证明就是提单。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发出的提单,通常包含货主、承运人、收货人和货物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信息。
这些信息共同组成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书面证明。
其次,提单是海运运输的基本单证之一。
在进行海运运输时,提单除了作为货物所有权证明的作用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的作用。
比如,提单是海关放行货物的必要单证,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收货人需要出示有效的提单才能提取货物。
此外,在海运运输中,提单还扮演着保险单据、结算单据、索赔证据等多种角色。
因此,提单是海运运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
再次,提单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进行海运运输业务的基础。
作为国内最大的航运企业之一,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海运运输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提单也是公司开展这一业务所必须的基础单证之一。
作为承运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开出的提单需要包含详细的货物信息,以确保能够顺利运输货物。
此外,提单还需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最后,提单的管理和操作也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关键业务之一。
提单的操作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标准,这就需要船公司在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管理体系。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提单的管理和操作方面,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技能。
比如,在复杂的运输业务中,需要仔细核对和处理提单信息,及时沟通并解决问题,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输。
而提单的管理和操作过程中也需要防范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的发生,确保海运运输业务的顺利进行。
中国远洋运输诉山东济宁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doc

中国远洋运输诉山东济宁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案情」ﻭﻭ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ﻭ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ﻭ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 MOHAMMED TRADING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
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
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
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YUE100P1057,托运人是纺织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
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
ﻭ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
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TRADING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
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 SAEEDALI MOHAMMEDTRADING赔偿货款损失471146.00迪拉姆(折合128276.29美元)。
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 MOHAMMEDTRADING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
ﻭ在此期间,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
ﻭﻭ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于青岛海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直接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3.06.21正文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
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涉货物提单,记载重量54999.642吨。
货物到达广州新沙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船舱内货物有严重变色、结块和焦糊味等现象。
经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勘察和检测,货物亨特(Hunter)色度L值(以下简称亨特色度L 值)、粗蛋白含量等与货物原来品质严重不符,受损数量共计20931.98吨。
故请求判令帕某海运公司赔偿损失、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帕某海运公司辩称:案涉货物不存在变色或货损情况。
亨特色度L值需要专业实验室检测,船长和承运人没有义务对这一货物品质指标进行检测,也没有义务在提单进行批注。
案涉货物在装运时已经呈现不同颜色,船员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未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色或色值加深。
某牧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某牧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牧实业公司与某粮(美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酒糟,总重量5万吨,亨特色度L值50或者以上。
2015年8月26日,南某代理公司代表“某巴”轮船长签发提单,提单抬头写明北美谷物提单,与北美谷物1973格式航次租船合同同时使用。
装船由兰某贸易集团公司代表某粮(美国)有限公司装船,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某牧实业公司。
货物描述和装载情况:DDGS(酒糟),54999.642吨,装载于1至7舱,清洁提单,运费按照租约,租约日期2015年3月11日,运输条款见背面,对托运人所称重量、质量、数量未知。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8)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交付货物的重要电子或纸质单证。
对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而言,提单无疑是公司经营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下面从提单的定义、种类、使用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几个方面,对提单进行探讨。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即海运单据,是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为证明提货人已经装货并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给船舶承运人的货物,而签发的单证。
提单这一货物交付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被视为货物所有权和货权转移的标准签证。
二、提单的种类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发放的提单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提单:是指货物经过受托船舶承运人直接签发的提单。
2、转船提单:是指货物在中转港经过另一船舶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3、海运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连续至少通过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等)进行货物的运输,并采用同一提单的货物运输方式。
4、空运提单:是指将货物运输方式转换成航空运输的提单。
三、提单的使用流程1、货物装箱及提单准备阶段:发货人将货物装箱并填写海运货物装箱单,并根据提单要求填写提单相关内容。
随后,将货物装箱单和提单一同交付给承运人。
2、货物运输阶段:货物进入承运人的管理范围。
承运人将真实的货物实际运抵目的港,并与收货人签收。
3、提单交付及核销阶段:承运人将提单交付给收货人,并在其签字确认之后,对提单进行核销。
此时,收货人即可凭借提单对货物进行卸载。
四、提单使用注意事项1、正确填写提单信息:提单信息的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避免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误解。
如果提单内容和货物实际情况不符,将会影响货物的运输和卸货。
2、提前申请提单:提单申请需要提前进行,否则可能会影响货物的正常发运。
3、提单的安全存储:提单是货物交收过程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必须妥善保管。
一经遗失,将会给货物的运输和收货带来麻烦。
综上所述,提单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单据之一。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正确使用提单,对于保障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和货权的确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4)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份重要的运输文件,它是货物运输的凭证,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以及运输的合法性。
在海运、空运和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中,提单都是必备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从提单的定义、种类、内容、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Bill of Lading)是海运、空运或联运时,承运人或代理人向货主(或收货人或船东)发给的货物收据、提货单和运输合同的三合一文件。
提单可以被认为是一份货物的凭证,以及运输的证明。
二、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海运提单:在国际海运中,以海运提单为主要文件,海运提单的一般运输条款为FOB、CIF、CFR等。
海运提单一般由船东、船务公司或承运人颁发,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装运港和卸货港等。
2.空运提单:在航空运输中,以空运提单为主要文件,空运提单的一般运输条款为FOB、CIF、CFR等。
空运提单一般由航空公司、空运代理或承运人颁发,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等。
3.联运提单:在运输中使用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以联运提单为主要文件,联运提单一般由主承运人、联运代理或承运人颁发,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起运地、目的地、承运人等。
三、提单的内容提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提单编号:提单编号是唯一标识一份提单的编号,一份提单只能有一个编号。
2.出货人和收货人信息:包括出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3.装货地和卸货地:提单中包含了具体的货物装运地和卸货地,包括港口、机场、火车站等。
4.运输货物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重量、体积、运输方式等信息。
5.提单上的声明:提单中的声明包括货物的性质、运输期限、货物价值等信息。
6.提单的签署和盖章:提单必须有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提单的合法性。
四、提单的使用提单是海运、空运或联运时,承运人或代理人向货主发给的一份货物收据、提货单和运输合同的三合一文件。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3)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简称COSCO提单,是一种货运
单据,也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商业文书之一。
COSCO提单以其高效、安全、可靠的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货物运输领域。
首先,COSCO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情况。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一种可以明确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文书。
COSCO
提单当中详细记录了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及运输方式等信息,证明了货物的所有权,保证了货物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
其次,COSCO提单具有可靠的保障作用。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会出现货物破损、丢失等情况。
此时,COSCO提单可以为货主提供信用担保,保证货主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COSCO提单还可以作为货物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提高了货物运输的信任度。
除此之外,COSCO提单还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时间往往紧迫,需要高效及时的运输方式。
COSCO提单可以在线上完成、数字化提交,省去了传统提单的繁琐环节,缩短了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整体的运输效率和效益。
综上所述,COSCO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效地保障了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货物运输的信任度和效率,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指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颁发的一种货运单证明文件。
该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的收据和证明。
在货物未到达目的地前,提单是货权的代表。
提单是货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可被认为是船运和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是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班轮公司之一,旗下拥有200多艘船舶。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着航运、码头、物流及国际贸易等多元化业务。
在中国的外贸业务中,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运输公司发给托运人或指定接收人的货运证明单据。
提单可分为三种类型:海洋提单、铁路提单和公路提单。
其中,海洋提单是最为常见的类型。
海洋提单是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船舶)、收到运输公司发放的货物证明。
由于提单的重要性,合理使用提单是企业安排商品交收过程、防范货物出现异常情况的关键因素。
提单的作用包括:证明货权、说明货物状态、提示协议条款、规定运费及款项结算方式等。
提单的重要用途在于证明货权,是托运人对货物和接收的权利的证明。
从货权证明的角度看,提单是通常采用的证明货权的手续之一。
在货物发运时,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凭运输费用和规定的费用,取得货权。
这个过程中,运输公司给出的海运提单是证明其货物权利的依据。
除了作为证明货权的有效手续外,提单还可以充当货物状态的说明。
提单中可以标示货物的重量、体积及数量等信息,以此说明所承运的货物,更为方便运输和仓储的工作。
提单中通常会标示运输协议条款、规定运费及款项结算方式等信息。
协议条款中一般包括运输方式、接货地点、装货港口、运费结算方式、运输期限、索赔方式等内容,这些都是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交易差异点,必须充分重视。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运用提单作为证明货权的有效手续,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同类型提单的作用差异不大,主要差异在于使用的场合和具体要求。
总之,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在商业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企业诉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提单记名人破产无人收货赔.doc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提单记名人破产无人收货赔-「案情」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1994年6月18日,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福建外贸中心”)直属的食品土产部通过法籍华人陈礼辉与法国SEFPO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PTC-6-94015”号的出口大蒜合同(合同的买方处同时盖有“C.I.N LE HA VRERECLILE”的印章),销售总值:CIF(法国)勒哈佛(LEHA VRE)8400.00美元(实际销售6066.00美元),跟单信用证(L/C)付款。
后经双方同意,又将付款条件改为即期付款交单(D/P)。
1994年9月2日,被告按上述销售合同的约定,以托运人的身份将备好的编号为“COSU 2602836”1 20′冷箱大蒜在青岛港交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的“北戴河”轮(284B航次)承运(经香港转“运河”轮06W航次)至法国勒哈佛。
原告当日向被告签发了“BDH 281 P202”号一式三份运费预付正本提单。
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凭S.E.F.P.O(157RUEDE LA V ALLEE 76600 LE HA VRE)指示。
”该提单背面条款第1条规定:“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任何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人、以及任何代表上述人行事的人”。
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货方应于承运人适用的运价本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货物;”“如果货方没有按照提单的规定提取全部或部分货物,承运人可以未经通知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卸载并将其露天或遮盖地堆存在岸上或水面上,这种堆存构成本提单下的适当交货,承运人的一切责任因此终止”:“货方应特别注意承运人运价本中有关免费堆存期和滞期的规定,该规定是本提单的组成部分。
”而中远公司(原告)1994年10月适用于欧美航线的“运价本”规定:货方应于卸货后48小时内提取货物,逾期应按每日每20箱60美元的费率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文件,也被称为海运提单。
这个文件在海运货物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货物交接、财务结算,以及保险理赔等方面。
它概括了货物的基本信息、起始站和目的站信息、运输方式、货主信息、承运人信息等,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货物交接的凭证和财务结算的基础。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具有多种类型,包括正本提单、副本提单、空白提单以及电放提单。
其中,正本提单是最常用的一种提单类型,是由承运人直接面对货主或托运人签发的文件。
这个文件一般由货主发起申请,承运人会将货物详细信息列于正本提单上,然后通过港口代理人(如码头集装箱公司)向货主交付。
在正本提单上,会记录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毛重、体积等信息,以及货物的起始站和目的站信息,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以确保货物交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副本提单是由承运人在正本提单签署后制作的一份提单副本,通常有两份或三份,用来分别交给船东、货代和银行使用。
这些副本提单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多方交流和结算,确保货物的安全、准确和及时的交付。
如果货主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来支付货款,那么银行会要求准备提单副本,以作为有效凭证。
空白提单是一种未说明具体货物信息的提单,一般由承运人在正本提单签署后签发的,因为在货物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需要发运的情况下使用。
空白提单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但也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未将具体的货物信息列于提单之上,货物的所有权就会变得难以确定。
所以,在使用空白提单时,需要确认双方对于货物权属的约定以及货物信息的确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电放提单是使用电子方式生成的提单,提供了直接交付于货主以及货代的方便,也避免了邮寄等不便的环节。
电放提单通常由承运人使用托运人提供的信息创建,然后将其发送给托运人。
这个文件还可以直接从制单人手中交付给货物承运人或代理人,从而实现更快捷和更加高效的交付。
总结来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运输文件,在海洋运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海运事宜。
货运代理与某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向买方签发了海运提单。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
买方认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和船运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1. 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及内容;(2)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3)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作为货物交付的凭证。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签发的海运提单符合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海运提单对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和船运公司可能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2)船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货物固有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货物损坏的原因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
(2021更新)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机考5套真题题库及答案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机考5套真题题库及答案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在FOB条件下,买方应将船舶名称、装船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卖方B在CIF条件下,卖方应投保一切险C在CIF条件下,只能由买方亲自办理保险D在CIF条件下,进口许可证须由卖方办理2.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
A对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B对居民来自于任何国家的所得征税;C对非居民的任何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D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卖方交货时B买方收取货物时C货物到达目的港时D合同成立时4.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B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C是WTO成员D是联合国成员5.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A储备制度的缺陷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美元享有特权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6. 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是指()A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B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及其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C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D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7.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有当事人之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才可以:()A要求损害赔偿B要求实际履行C解除合同D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
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未经公开的B呈送给政府机构的C具有商业价值的D信息所有者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9.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觅利B促进发展C加强合作D经济建设10. 无第三者介入的解决方式是()。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8)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国内外海运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档,它记录了货物的发运和收货信息,是货物所有权证明和海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货物安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的基本概念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船主或承运人为了确认货物所有权和承运人担保责任,向收货人提供的一种海运货物承运凭证。
作为货物证明和运输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装货、运输和卸货地点等基本信息,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展开合作的必要条件。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创建方式和功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可以分为单式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和电子提单三种类型。
单式提单是传统的纸质提单,由承运人填写、签发并盖章,以确认收货人对货物所有权和承运人责任的认可和确认。
多式联运提单是一种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例如海运、陆运和空运)来完成某个运输单的提单,它可以表明各个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和协调关系,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
电子提单是一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货物承运信息的提单,它代替了传统的纸质提单,提高了货物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的使用范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主要用于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涉及到全球各个海域的运输。
通常情况下,货主和承运人通过运输合同签订之后,由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提单,并交予货主或其指定代理人。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出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的重要作用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记录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非常大的法律效力。
2. 确认货物所有权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它可以明确货物的归属和所有权,有利于避免出现货物所有权纷争和法律纠纷。
3. 确认承运人责任提单是承运人责任的确认文件,它记录了货物的数量、品质、装卸地点等重要信息,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保护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指《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以下简称B/L)是在货主(Shipper)、承运人(Carrier)和收货人(Consignee)三方之间确定海洋交运的主要文件。
一般情况下,B/L是承运人的收据,同时也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发运港签发的一种船舶货物运输票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并装船存放货物,承诺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海运,并最终完成运输责任,以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行交付。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是中国五大航运公司之一,其成立于1961年,在全球拥有领先的运输网络和专业的服务,其提供的服务范围涵盖船舶承运、物流、船舶修造、海运中介、投资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家重要的航运企业,COSCO对提单的管理和使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COSCO的提单使用规定严格,其在货运合同中特别强调提单的重要性,相应的措辞为:“提单是有法律效力的海运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对投保货物的交付明确证明,是客户获取货权的重要凭证。
请客户在签发后仔细核查并妥善保管”。
这一强调说明了提单在COSCO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给货主和收货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COSCO提单实行电子化操作,其电子提单系统有多种形式,包含有自主开发的提单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高科技手段,采用了条形码技术等,能够迅速准确地实现信息的查询、处理和传递,实现了对提单的流程监控与追溯,为船舶运输保障提供了高品质、可靠的服务保障。
同时,该公司还可以提供在线的提单查询系统,货主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提单状态和签发信息,实现货物信息的精确跟踪,并及时获取所需的提单信息。
在COSCO的日常运营中,提单管理的重要性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为了保障提单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完整性,该公司制定了严密的提单管理制度,确保提单的签发和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多重措施保证提单安全,只授权合格的代办人和终端用户进行操作,有效地防止了提单操作中的失误和非法操作,使得提单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国家法律和贸易合同的要求。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是一种重要的海运货物运输单证,对于保证国际贸易安全、交货和付款等流程的顺畅进行至关重要。
提单的定义是海运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向托运人发给的一种单证。
在提单上载明了货物运输的情况、数量、包装等,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所扮演的角色在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包括配合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 如信用证和托收;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货物拥有权等法律难题。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是中国最早的船运业务机构之一,成立于1949年,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是中国最大的涵盖船舶运营、国际物流、船舶建造、船舶修造、金融、房地产、航海培训及环保等领域的国有大型综合性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其在各类提单相关业务中的表现也十分突出。
对于中国远洋运输来说,处理提单不仅仅是一项例行业务,同时也是其确保货物安全和稳定交付的重要途径。
中国远洋运输在提单方面的处理流程非常专业,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所有的提单相关工作都是安全、快速且高效完成。
首先,托运人必须将全部提单要求提供的内容准备好,包括运费、运输条款、到港日期、发票、货物描述等,中国远洋运输会严格审核,并进行全面的信息确认以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中国远洋运输还会指派熟悉提单业务的专业人员按照所申请的提单要求进行发票、单证和货件核对。
经过这些审核过程后,中国远洋运输工作人员会对提单进行印制和盖章,并按照货运代理或者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交付到指定的终端。
需要注意的是,提单在海运货物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和起运地与目的地之间的有效证据,证明该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承运,责任已转移,同时也是货物出口后排除纠纷的最佳凭证。
日常业务中,中国远洋运输会根据不同客户的提单进行分类审核,以确保所有提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在提单审核、签发和提交的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问题的出现,从而给货物交付和对外结算带来困难。
最新-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 精品

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案情】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
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
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
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1001057,托运人是纺织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
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
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
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原告向收货人赔偿货款损失47114600迪拉姆(折合12827629美元)。
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
在此期间,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于青岛海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直接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
后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折合47114600迪拉姆)。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辩称,一、贸易合同的收货人(本案的案外人,以下简称收货人)与王厚春(案外人)联手制造这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提单的背书以及收货人向迪拜法院提供的商业发票均是伪造,被告已经于1997年5月16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二、迪拜法院审理原告与上述收货人货损一案适用法律错误,且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再加上迪拜法院的原审和终审判决书以及随后对判决书的更正都没有依法进行公证和认证,而且该外国判决书应当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并由法院作出相应判决,这种判决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迪拜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三、被告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条件是,按照该贸易术语的规定,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合同中的收货人,被告只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向原告订舱,因此,只有收货人才是本案的货主兼托运人,而不是被告,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提单运输纠纷案-
(1997)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81号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忠表,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半截阁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荣,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庆梅,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单运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原告以需等待外国判决方能确定损失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院于1998年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
2000年3月,原告以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生效,其亦执行为由,申请恢复审理。
本院即恢复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化荣、岳庆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初,山东省济宁市外贸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向原告订舱,要求将4X20TEU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是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
1996年10月13日,该4X20TEU 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和计数后,装上原告所经营的“玉和”轮,原告签发了提单YUE100P1057,运费到付。
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
因此要求纺织品公司赔偿因其错误申报所托运的货物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
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8276.29美元(折合471146.00迪拉姆)。
被告辩称,一、贸易合同的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 TRADING(本案的案外人,以下简称收货人)与王厚春(案外人)联手制造这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提单的背书以及收货人向迪拜法院提供的商业发票均是伪造,被告已经于1997年5月16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二、迪拜法院审理原告与上述收货人货损一案适用法律错误,且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再加上迪拜法院的原审和终审判决书以及随后对判决书的更正都没有依法进行公证和认证,而且该外国判决书应当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并由法院作出相应判决,这种判决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迪拜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三、被告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条件是FOB,按照该贸易术语的规定,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合同中的收货人,被告只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向原告订舱,因此,只有收货人才是本案的货主兼托运人,而不是被告,所以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 TRADING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
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
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
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
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YUE100P1057,托运人是纺织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
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
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
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 TRADING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
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 TRADING赔偿货款损失471146.00迪拉姆(折合128276.29美元)。
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 SAEED ALI MOHAMMED TRADING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
又查明,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材料、答辩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原告接受被告的订舱委托将四个集装箱由青岛运往阿联酋的迪拜港,并为被告签发了提单,原告与被告之间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二、依照原、被告之间的订舱约定,被告为该合同中的托运人,并负责装箱、计数和打印铅封,则原告只要做到在集装箱铅封和表面状况良好的状况下,将集装箱安全运到目的港的场站,即为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
本案的事实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三、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集装箱内货物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经当地法院
审理,原告已赔偿收货人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没有如实申报所托运的货物,违反了作为托运人的应尽义务,并直接导致原告遭受该经济损失。
故被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提单运输纠纷,被告关于本案构成国际贸易诈骗、应当中止审理的主张,证据不足,且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六、迪拜法院依照阿联酋本国的法律对原告与收货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判,是其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表现。
我国法院应当尊重,除非该判决需在我国执行,我国法院不应对其所适用程序和实体审理进行审查。
故被告关于迪拜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向本院提交上述外国法院的判决书(和付款凭证),只是作为证据使用,旨在证明原告已经为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不是执行该判决,所以被告关于应当由相关法院判决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16日起至应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将此款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彦滨
审判员宋俊文
代理审判员王永刚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