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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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内旅行社看到当年秋季国际旅游比较红火,便以代办国际旅游对名义散发广告,招徕游客参加出国旅游。这家旅行社能代办国际旅游吗?
*案例:旅行社遇到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2001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16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按合同规定于2月3日乘机从四双版纳回昆明。但由于雷电天气,航班取消。旅行社为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到北京的航班,决定改乘大巴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定乘机返回,由此直流西双版纳4天,指导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机票返程。刘某等对此投诉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留期间的费用。
请问:此案例中旅行社是否该承担违约责任?
●某市甲乙两公司协商准备申请成立一家国内旅行社,甲公司出资25万人民币,乙公司用自己的经营门面房作价出资25万人民币。
问:他们符合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条件吗?
答:符合。注册资本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公司共出资的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符合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人民币的规定。
●李某等20名旅游者参加了天下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去景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等3人不同程度的轻伤,3人治疗花费1500元,要求天下旅行社予以赔偿。在协商赔偿期间,李某等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受理后未作判决以前,李某又到旅游局投诉,要求旅游局用天下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他们的医疗费等费用。
请问:这起案例能用质量保证金赔偿吗?
案例:李氏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 15日游”旅游团,在临登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 5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游客是初次跨出国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无人过问。
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也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李氏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辨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问题:旅行社的申辩合法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经过旅游质监部门审理认定,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案例:2006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旅行社的申辩是否合理?导游的说法是否正确?
(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徐某的处罚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
✹2001年“七一”期间,甲旅行社组团前往井冈山、南昌5日游。虽然气温高达37°C,但大巴良好的车况和满山的翠竹让大家感受不到旅途的辛劳。第三天在井冈山前往南昌途中车内空调突然失效,车内气温高打40°C左右,在如此高温下让游客再乘4个多小时的车是不太可能的。导游小吴为了稳定游客情绪在频频道歉之余请大家谅解,并安排游客就近较为舒适的饭店用餐,想利用这段时间解决问题,可司机老李跑遍整个县城的车行也没有找到配件,就近也无合适车辆调配,从地接社九江调配也不成现实。导游小吴经与游客及领队协商后,决定向旅行社请示改乘还有十几分钟就要到站的火车赴往南昌,在游客的协作、配合下还算顺利抵达了目的地。
但事后客人要求赔偿,其理由是旅行社安排了车况不佳的车辆,影响其游玩行程,使得游客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造成精神上的损伤。而旅行社认为他们已承担了游客改乘火车及车辆接站费用2000元。且委派车辆实属(展新)车况良好,途中皮带磨损致使空调失效实属不可避免性的。
问题:游客要求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1.旅行社事先确士实派了车况良好车辆,但途中皮带磨损,而没有备用配件而使客人倍受酷暑,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来看,这一事件既可预见,也可避免和克服的。因此甲方认为是不可避免性是不正确的。
2.导游小吴在无法解决问题的同时,能及时与游客协商,在向甲社请示后决定改乘火车赶往目的地是正确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在和旅游者协商达成一致,向旅行社汇报后,导游有权变更旅游计划。
3.当客人提出赔偿时,旅行社应考虑到确定因空调失效,导致客人出现呕吐现象,而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