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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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
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
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
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
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
6、有陪标、串标嫌疑;
7、专利技术;
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这个文件中特意留给评标委员会一个否决不合格投标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按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界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需明确是“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力”。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将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判定其没有竞争力而造成的招标失败,应当十分慎重,由于评标委员会草率做出废标决议后发生废标情况是十分可惜的。
如果发生评标时初审后只有两家投标人时,盲目结束招标工作是不合理和不符合规定的。此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业主当好顾问,分析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如果还有竞争力就应从其两家中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确实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决议,讲明失去竞争力的确凿原因,而不能简单说声“废标”完事。
评标时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
1、初审条件制订不合理或投标人自己疏忽;
2、满足技术条件或工艺的供应商少;
3、评标委员会把握尺度过于苛刻;
4、投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错误;
5、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6、投标人串标、陪标行为确定;
7、其他。
已经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最终能够参加评审的只剩一家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发生评标时由于废标条件使之不够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应认真分析是否其他两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里的不能满足是指的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如果是因为其他条件原因(如缺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再一次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文件、制造商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应给予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机会。如果还有其他漏项也应该通过书面澄清的方式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
如果非实质性条件通过澄清后,能够达到法定投标(评标)人数,招标工作可继续进行。如果澄清后达不到法定人数,也不能因此就不算三家而直接判定招标失败。明智的做法是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人中审查是否还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应在剩余两家内推荐中标人。如果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帮助业主分析原因,而不是简单的宣布废标完事走人。如确因工艺问题,也应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艺不同,有无可比性,如果是上面第2条原因无可比性和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应给招标人提交一份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写清楚评标过程、废标的原因以及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并向监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建议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哪种方式进行采购。
其实,原因找到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总之,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废标决定时,必须十分慎重,要有理有据,不可以太随意和太霸道,既然是专家就应当发挥专家的作用,拿出站的住脚的理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给招标人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