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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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黄梅县虹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三、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
主营:室内外装修工程
兼营:建筑工程
第六条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生产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文明经营、开拓创新、以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姓名
第九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姓名、住所及认缴出资额
姓名:xx
住所:xx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xx
住所:xx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3、xx
住所:xx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4、胡正新
住所:xx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陈成
住所:xx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上股东的认缴时间:均为2015年6月17日已缴清。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出资人以货币或实物认缴出资额均可。以实物认缴出资额的应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其他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拆算人民币,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2015年6月20日缴足认资额。
第十二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公司对五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的出资,一般不得抽走,但可以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以上股东讨论通过。
股东转让出资不应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在公司内享有发言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本人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
第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胡洋、杨震、蔡刚、胡正新、陈成。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董事、监事、经理。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作出决议;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设置;
12、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列情况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十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会因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金;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所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向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经公司首届股东会议选举,公司执行董事为柴家友。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