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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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个月。

(一)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二)因病需要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三)因家庭变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五)经学院审核认定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应回家或原医疗单位休养或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2周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后,将准予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复查不合格以及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持学生证、缴纳学费、住宿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获准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未注册的学生,各系按事假、病假或未缴纳学费等进行登记,报学生处备查。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的,所在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以及旷课、旷考、缺考(缓考)、考试作弊等具体情况的处理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根据学院的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系和相关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折算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经班主任认可,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做出缓考处理。缓考按补考对待。

第十一条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个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凡注册入学的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规定,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一)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程考试考核全部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全部不及格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二)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应予留级。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五条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要进行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1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习,按1门课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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