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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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职业技能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职业技能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业余学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所享有的权益,也是学生与学校建立联系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注册、转班、休学、退学等手续。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籍档案、学时管理、休学退学以及毕业等方面,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学生在学籍管理中享有与学校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学籍管理各项手续办理,与学校共同维护学籍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招生及注册第七条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招生信息应当包括招生专业、学制、培养方案、报名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名,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后,应当对学生进行注册,包括学生信息登记、照片采集、身份证核验等环节。

第十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将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并分配学号。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成功后,方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教学、实训、就业等。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重要资料,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存放、查阅、调档等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防止遗失和泄漏。

第十五条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请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当提供便利,并及时提供学生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学时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设置课程计划,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参加教学、实训和考试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和学习进度认真学习,不得旷课、早退、迟到等,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踊跃推行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材培育目标的完好实现,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联合学院办学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建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发图强的精神;应该遵纪守纪,形成优秀的思想质量和道德情操;应该勤劳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把自己培育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材。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推行一般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获得学籍后,学习成绩推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依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告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未经告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逃课论,超出一周不报到者,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重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一致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立,不行改正。

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

复查不切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差别状况,予以办理,直至撤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作弊者,一经查实,撤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相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重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自己申请,由学校赞同可允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时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存入学资格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定在放学年开学前从头提进出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存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1人,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法律顾问、教师代表2名及学生代表2名组成。

教师代表由院工会推举,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推举。

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复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休学、取消学籍的决定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逾期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的基本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习、评价、奖惩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纪守法,提高学习科研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搭建广泛、多元的学习平台,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生、注册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在注册后,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不得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学生报到注册时所提供的证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者,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应按规定缴纳,并保留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报到注册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

第三章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听讲、课外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服从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严禁代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学辅导员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各种实践、实习活动,如实讲评实践报告,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注意身心健康,保证学习质量,如有身体不适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考试、测试,配合学校进行学业测评。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目标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学籍管理职责2.1 学校职责学校负责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

2.2 班主任职责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更新和维护工作,及时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重要信息,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学籍情况。

2.3 学生职责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积极参与学籍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籍管理流程3.1 新生入学(1)新生入学前,学校要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学籍证明等。

(2)学校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学生档案的建立,核实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进行学籍登记和分班工作。

3.2 学籍变动(1)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动,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2)学生转专业、转班或休学、复学等情况,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3.3 学籍管理评估学校定期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学籍管理制度宣传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学籍管理意识和能力。

五、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六、附则本学籍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以上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

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

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

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考试、考核结果是学员是否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

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

第九条学员在一期训培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补考。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苦干规定,结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凡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和毕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

二、招生、入学和注册1、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成为我校学生:(1)参加市招考办组织的初中升学统一考试,中考成绩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xx市初中应届毕业生。

(2)完成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所有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外省、外县毕业生。

2、新生接到我校入学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15天。

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要参加10-15天的新生军训和常规教育。

4、新生入学后,必须接受预防接种证检查,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合格者可取得学籍。

对有传染病的同学,可以保留一年入学资格,在家接受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年报到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学校复查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学、转专业、复学、退学1、学生转学根据个人情况,学生可从我校转出或转入。

从其他学校转入者,须持有《转学联系单》,并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本校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出,确因学生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报招办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由学生或家长去就读学校联系,如该校同意接收,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要求转学的学生一经转出,不能要求再回校学习。

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2、学生转专业因个人原因需要在校内更换专业者,原则上只能在一年级上学期进行。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规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性。

2. 学生学籍管理流程为保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流程:2.1 学生入学报名•学生入学报名时间:每年的指定时间段。

•报名方式:学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材料:学生需递交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报名审核:学校将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学生。

2.2 入学考试与录取•入学考试内容: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和标准,用以评估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入学考试时间:每年指定的时间段。

•录取通知:学校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录取结果,同时提供入学登记和缴费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2.3 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对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4 学生课程选修•选课规定:学校根据专业设置不同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按照规定的选课时间和方式进行选课。

•选课调整: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以对已选课程进行调整,但需符合学校相关的选课规定。

2.5 学生成绩管理•成绩登记: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需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登记,并将成绩提交给学校。

•成绩查询: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补考与重修:对于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安排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通过补考或者重修取得合格成绩。

•学分和绩点计算:学校根据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计算学分和绩点,用于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2.6 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经历等因素,为优秀学生颁发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学生处分: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校机电系管理制度

学校机电系管理制度

学校机电系管理制度学校机电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机电系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机电工程专业人才,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机电系是培养机电工程专业人才的专业学院。

机电系设有多个专业方向,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等。

第三条机电系的管理原则是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注重实践教学,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实验设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四条机电系学生入学前,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入学考试,按成绩排名确定录取名单。

学生入学后,应签订学籍管理协议。

第五条机电系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等。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需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学籍注册。

第六条学生需按规定修满各学期要求的学分才能毕业。

学生的学籍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可供学生查询和查看。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需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优评奖活动,对于业绩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机电系负责学生的课程安排和选课管理。

学生需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填报选课信息,安排课表。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九条机电系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和专业背景。

机电系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能力的提升,每年进行教学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教师需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并按学校规定的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

教师应做到备课充分、上课认真、作业批改及时。

第十一条教师需按时参加学科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对于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二条机电系的课程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机电系需定期评估和调整课程设置,确保课程与时俱进。

第十三条机电系注重实践教学,提供实验室和实践基地,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和实验。

实验课程应紧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并按规定进行实验报告和总结。

第十四条机电系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

为学生提供相关资源和指导,帮助他们培养实际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五条机电系注重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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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3个月。

(一)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二)因病需要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三)因家庭变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五)经学院审核认定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应回家或原医疗单位休养或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2周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后,将准予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复查不合格以及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

持学生证、缴纳学费、住宿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获准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未注册的学生,各系按事假、病假或未缴纳学费等进行登记,报学生处备查。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的,所在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以及旷课、旷考、缺考(缓考)、考试作弊等具体情况的处理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根据学院的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系和相关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折算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写出申请,经班主任认可,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做出缓考处理。

缓考按补考对待。

第十一条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经个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三条凡注册入学的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规定,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一)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程考试考核全部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

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全部不及格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二)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应予留级。

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的,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五条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要进行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1门课程计算;(四)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习,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下列课程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一)公共体育课和选修课;(二)以证代考课程。

第十七条留级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留级手续:(一)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各系在规定第2教学周组织考试不及格学生进行补考。

下学年开学第4周,教务处将上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4门以上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升留级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留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三)学生留级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留级后可以免试;(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2次为限。

毕业班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作留级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学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专业;相关条件及办法按《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院学习要求的。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三)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总成绩须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四)拟转入学校同意。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考生类别属于单独招生、对口升学、三二分段制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的;(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的,要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三)因个人创业需要,经学院核实的;(四)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

因重大疾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3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其户籍、档案不迁出学校;(二)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两天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天内)办完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三)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学生休学创业的,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承认其学业成绩。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初审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系(部)审核,符合复学条件者,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患者复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2、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将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学籍期间所在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交系(部)审核,经学生处签署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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