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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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与法律
(一)、投资政策概况
国外直接投资(FDI)在新西兰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西兰是传统的资本输入国。据新西兰统计局最新官方统计,截至2002年3月底,在新西兰的外资累计达1714.42亿新元。同期,新西兰对外直接投资额为791.03亿新元。在过去五年中,外资平均占新西兰GDP的4-5%。外资的投入、外国企业的广泛设立,刺激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化了商品的竞争力,服务水平得以不断提高,就业机会增多,先进的知识、技术在国内市场得以充分利用。因此,新西兰鼓励外商投资,并将视其为长期的发展战略。
新西兰政府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没有税收、贷款等差别对待政策。
新西兰政府认为本国吸引外资的优势在于:机制灵活,以市场为导向;稳定安全的环境;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先进发达的通信、公路、铁路、海运和能源网络;从业人员文化程度高,掌握多种技能;资产成本在太平洋地区最具竞争力;资金自由流动不受阻碍;实行单一税制,企业税仅为33%,大多数情况下免收资本收益税或者征收最低额;外资企业的所有纳税按照国际税务协定规定享受优惠;研发成本100%免税;平均关税全世界最低。同时,新西兰政府还为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战略投资基金、提供研发基金和员工培训补贴等措施来吸引外资。
1、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新西兰的对外开放程度较高,除了比如核技术、转基因技术等世界各国都严格控制的领域外,没有其他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2、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1)、涉及土地的投资
涉及土地的海外投资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海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利的。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其中,涉及农场地的投资项目,该农场地必须是已经面对新西兰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投资人还必须证明该项目确实或极有可能带来实际的效益。据此,对未在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国外投资被剥夺了与国内投资同样的竞争权利,无法进入该领域投资。
2)、渔业
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配额持有者要缴付配额使用费。新的公司一般得不到配额,但可以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或者租赁。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性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除了要遵循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即在拥有一定规模(5000万新元的)资产或土地(5公顷或价值1000万新元以上的)的公司持有超过25%股权时,经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同时还需要根据1996年《渔业法》第56、57条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受理和批准的投资渔业的外国投资,在新西兰吸收利用
外资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份额。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到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
3)、眼镜制造业
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4)、垄断性行业
外资难以进入的行业还有电信、国内航空、能源开发与供应、印刷等垄断性行业。根据规定,外资拥有的股份不能超过新西兰电信公司(Telecom New Zealand)总股份的49.9%;新西兰航空公司(Air New Zealand)的外资所有权不得超过49%。这些限制规定打击了国外资本对新西兰该领域投资的积极性,并且对外资与内资设置了不同的待遇标准,限制了外资进入的程度。
在新西兰从事电力、煤气开发与供应的公司,除了一家是澳大利亚公司外,其余5家全是新西兰国有企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外资进入这些行业,但是由于新西兰市场规模小、现有管道和网络系统掌握在这些国有企业手中,外资实际上已很难再进入这个行业。
目前新西兰仅有两家大型印刷公司,限于市场规模和相关技术工人的短缺,外资进入此行业也具有一定难度。
3、鼓励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新西兰政府确定了以下六个行业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信息与通信技术:保健IT、移动/无线、虚拟环境和可视化、特技和游戏、电子政务/电子保险、农业技术和环境工程
2)、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治疗学、农业生物科技、营养学、生物探索、环境保护、林业科技
3)、电影业:电影外景及后期制作、电影音效、电视纪录片及广告
4)、特种制造:航空、轻合金、游艇、农业科技、食品、电子/IT
5)、木材加工:锯木、再加工产品、板材
6)、食品饮料业
4、审批事项及机构
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
根据《海外投资管理条例(1995)》,在新西兰投资的大部分项目无需审批。只有当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将会使得该投资者获得或掌握25%及以上新西兰某些重要财产、不动产或土地时,该项目需要获得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根据《海外投资法(1973)》成立,主要的职能是审批海外投资者在新西兰进行重大投资项目的申请。
根据《管理条例》,海外投资者指的是:
(a)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b)非新西兰公民或未获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的个人;
(c)25%及以上的股份或决定权被外国人掌握的新西兰公司;
(d)下列任何一项情况超过25%的信托投资公司:1、托管人是外国人;2、有权指定托管人的人是外国人;3、信托财产是因外国人的利益而被托管;
(e)合资企业中有25%以上的外国人或外国人掌握该企业25%以上的决定权;
(f)信托公司的管理者或托管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人享有25%以上该公司的收益;
(g)25%以上被外国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
(二)、有关政策
新西兰政府欢迎海外投资者来新西兰投资。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遵循的法规是《外资管理法》。具体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财政部长和食品、纤维与生物安全及边境管理部长监督执行。新西兰没有外汇管制,对在新西兰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收益汇回自己的国家没有限制,对海外借贷、红利、利润、利息、管理费、偿还贷款以及贸易欠款的汇出在换汇方面也没有限制。
根据1995年修订后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但审批程序较简单,政策也比较宽松。投资者只需证明其项目能使新西兰受益,原则上都会得到批准。
1、对土地使用和“重要财产”定义为
1).外国投资者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土地价值超过1千万新元;
2).外国投资者占用敏感地域(如海滩、受保护湖泊及特别岛屿、国家保护和保留地以及对毛利人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等)超过0.4公顷;
3).外国投资者在公司占有25%或更多的股权。公司通常根据投资各方所占的表决权比例来决策;
4).资产拥有者或下属实体发放的债券超过1千万新元;
5).外国投资者在开业前任何一年的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支出超过1千万新元;
6).外国投资者为开业获得超过1千万新元的财产。
2、对于获准从事生产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尚有两条限制性政策:
1).《1983年捕鱼法案》规定,未经渔业部长批准,捕鱼配额不得发放给外资企业;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时规定,在12英里领海以外、200英里新西兰专属经济区海域以内从事商业性捕鱼业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24.9%。
2).《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案》规定,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3、根据《条例》,不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下列情况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A.设立新企业的花费超过5000万新元;
B.获得某新西兰公司25%及以上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且该转让的酬劳或该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5000万新元;
C.海外投资者在已经拥有某新西兰公司25%及以上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情况下,想要增加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份额,若收购的酬劳超过5000万新元,或该公司及其附属资产的价值超过5000万新元,或所涉及的额外份额证券本身价值超过5000万新元;
D.获得用于继续开展业务的财产的花费超过5000万新元。
根据《条例》,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下列情况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A.获得“土地”、不动产或“土地”股权,不论该“土地”的价值为多少;
B.向拥有或控制任何“土地”、不动产、或“土地”股权的人收购债券,无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只要该收购会导致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