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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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条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
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
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
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
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
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
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
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
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
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
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 以上;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 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
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 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
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4、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 年。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3、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孵化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 以上;
3、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8、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同等条件下,
可享受市、区(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风险投资机构、贷款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资源的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
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
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
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
面服务;
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中试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100 万元;
8、实际运营时间在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或“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大连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策,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
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全市孵化器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
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理
部门要将孵化器(基地)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
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2 年绩效评
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