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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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城市旧区改建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2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环保部门(1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建设部门(7项)(1)工程勘察设计费(2)建设工程监理费(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土地价格评估费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安部,司法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力公司,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保证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实施,减轻西部地区公路建设负担,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整顿规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21项)(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之外的向企业收取的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为此,取消地方违反规定越权设立的国家重点建设治安管理费等18项收费。

(二)取消符合审批权限但不尽合理的农转非人民安置统筹费等3项收费。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一。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9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计收;(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两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0.4‰—1.5‰计收。

除上述5项收费外,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4项收费实行减收政策,这4项收费现行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执行;只有一个固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二。

三、免征部分基金、税收项目(2项)(一)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占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128号)精神,决定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放开8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相关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后,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收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强制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湘价服[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二、具体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取缔)10项收费1、取缔建设勘察设计环节的见证服务费2、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续费3、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4、取消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服务费5、取消房地产口头咨询服务费6、取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7、取消律师出庭服装发放服务费8、取消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中的三项具体收费①农机功率油耗及调试技术检测费执收单位为基层农机服务站,收费对象为农机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苏政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6月10日起,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资源类、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规范收费专项检查,确保降费减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附件:取消、停征、转出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5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沪价费[2002]067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2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环保部门(1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建设部门(7项)(1)工程勘察设计费(2)建设工程监理费(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土地价格评估费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1、取消的项目(3项)建设部门(1项)建设项目资本金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考察勘察费2、取缔的项目(5项)建设部门(5项)(1)渣土质保金(2)公建地费(3)基建排污水费(4)排水雨水办证费(5)工程质量监督费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共4项)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电力公司(1项)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建设部门(3项)(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3)城市燃气初装费。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发改价格〔2019〕798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

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

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

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做出调整修订。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

人民政府_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之欧阳学创编

人民政府_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之欧阳学创编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附件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附件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附件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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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0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询收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广电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
元/户
240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其他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
不超过3%
成交额
不超过1.5%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82号、42号、43号、157号、296号、297号、312号、408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原收费标准
降20%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气象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1
一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2
二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3
三类防雷建筑物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4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号、436号,〔2002〕99号、251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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