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与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恒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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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76号

原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田俊亚,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

法定代表人赵永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恒。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恒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刚的委托代理人田俊亚,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和被告赵永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郭亚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

告王志刚以其与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永恒的纠纷已经通过双方

和解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赵永恒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志刚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志刚撤回对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王志刚负担。

审判长谢磊

审判员杜跃进

审判员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绿原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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