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 关于离退休教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有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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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大发〔2011〕17号

内蒙古大学关于离退休教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发放驻呼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为保证我校2009年7月以后住房未达标的退休人员(含以前未享受人员)能按时享受到住房补贴,现将退休教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国庆

副组长:李延俊

成员:铁勇、张树军、张国亮、雷立均、于化廷、

李其宏、李广武、赵爱萍、格根哈斯、郝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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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报送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有关情况的通知》(内房办字〔2009〕6号)。

(二)《关于做好2006年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机关离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房字〔2006〕2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

三、申报对象

我校申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退休人员。2009年7月1日以后退休和2009年6月30日前退休但未曾享受到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人员。

无房人员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住房面积未达标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四、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详见附件2。

五、住房性质认定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单位提供土地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出资补助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视同福利性实物分房。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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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本部院内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二)享受退房补贴退出的校本部院内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三)南苑奈伦小区、奈伦望兴园小区、学府花园小区、师大小区、教育厅统配楼等享受过单位补贴的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四)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五)配偶单位住房、第三单位住房由相应单位认定。

(六)对于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并享受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单位凭法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认定其现住房情况,分得住房的一方为有房户职工,分得的住房面积计算在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未分得住房的另一方则不计算该住房面积。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文件的,认定双方均为有房户职工,按原住房面积登记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对于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婚的职工,离婚前其家庭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双方都认定为有房产,原福利分配住房面积为双方各自的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七)职工将原福利性实物分房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家庭现有住房,计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六、报批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下发文件。2011年4月12日学校下发通知、公布相关工作安排。

(二)职工申请。2011年4月13日—18日,各单位指定专人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填写“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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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于2011年4月19日报后勤处(行政楼106室)。

(三)学校审核。2011年4月20日后,学校相关部门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完成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汇总等。

(四)公示。学校的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对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10天。

(五)报送审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将“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六)主管单位审核。审批手续完成后,配合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送材料,并按反馈意见整改、补充材料。

七、填写“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注意事项

“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下称“表一”,见附件1)是住房补贴发放基础依据,相关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表一”一式三份,由各单位各部门统一复印(按原格式双面复印,不得将正、反两面复印在两张纸上)。

(一)个人需填写的内容有:职工姓名、职务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家庭现有实物分配住房情况;申请人签名(本人去世的需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意见栏签字,签名样式为“***代”)。

(二)只有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退休后的行政待遇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同时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就高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凡经组织部门决定可享受本人上一职级待遇的职工,未明确正副职的,原则上按上一级职务的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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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栏目由学校统一填写。“表一”中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包括公用面积)。

(四)“补贴工龄”一栏由学校统一填写。补贴工龄为参加工作至1995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若1995年以前退休,按实际工龄计算。关于提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本人实发住房补贴额”一栏由学校统一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六)填表人(学校本部双职工除外)填写的“表一”须经配偶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配偶单位意见”一栏,需写明“是(否)分配过福利性实物住房或合作、集资建房”。配偶去世的需在配偶姓名栏标注“已去世”,并由原工作单位审核、签字、盖章。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到辖区居委会审核、签字、盖章。

(七)随“表一”报送的材料还有:

1.本人在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在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去世的由亲属提供死亡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本人去世配偶在世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即结婚证或户口原件、复印件;

6.本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只有惟一子女的提供子女继承证明(格式见附件3);有多个子女的提供由其所有子女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或公证书。

7.本人去世,遗产由受遗赠人领取的提供遗嘱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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