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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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协议

一、综合托管服务协议当事人

1.1 甲方: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1.2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乙方之间在私募基金资产的保管及估值、管理运作、资金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

2.3 订立本协议的原则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各方声明与保证

3.1 甲方声明与保证

3.1.1 甲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私募基金,

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1.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3 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以甲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1.4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3.2 乙方声明与保证

3.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2.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3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2.4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对综合托管机构开展综合托管业务的营运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自行决定是否选择该综合托管机构;

4.1.2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1.3 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1.4 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给私募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1.5 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1.6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在甲方制定的与本私募基金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及各类宣传推介材料)中涉及与乙方有关的任何内容,需经乙方书面同意;为乙方履行

5.1项下权利提供授权和协助;

4.2.2 及时向乙方移交私募基金资金,确保移交给乙方、由乙方综合托管的认购及申购资金是由甲方根据私募基金合法募集的;

4.2.3 确保发送给乙方的任何指令和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符合相关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4.2.4 接受乙方依据本协议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对其投资行为的监督;

4.2.5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综合托管费、证券交易佣金和相关税费;

4.2.6 任何可能导致企业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综合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给乙方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

4.2.7 及时向乙方提供综合托管业务所需的交易数据、交易文件;

4.2.8 确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各项法律文件与本

协议不相冲突,如上述文件与综合托管服务协议不一致,涉及综合托管事务的,以本综合托管服务协议为准;

4.2.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综合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4.2.10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5.1.2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额获得综合托管费收入,为甲方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根据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提供的证券经纪服务及时、全额从私募基金财产中获得为私募基金资产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所应获得的佣金收入;

5.1.3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乙方义务,确保乙方保管范围内的私募基金资产的安全;

5.2.2 保证乙方所委托的私募基金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及其综合托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5.2.3 根据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划款指令办理业务,乙方对甲方的正常及无误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2.4 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场内交易清算数据,乙方保证如实转发由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接收的场内交易数据,但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除外;

5.2.5 按约定的时间对甲方编制的估值表进行核对,并

将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5.2.6 对因自身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私募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5.2.7 按本协议规定完整保存与综合托管资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十五年;

5.2.8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证券经纪商应尽的义务,确保甲方下达场内交易指令的通畅,及时、准确完成甲方的场内交易指令,及时向甲方、乙方提供交割单和证券、资金对账单,并保证交割单和证券、资金对账单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割单和对账单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除外;

5.2.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综合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5.2.10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指令的授权

6.1.1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6.1.2 授权通知的确认:产品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乙方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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