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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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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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与养护树木、花草等得城市绿化得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与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得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就是指城市、镇与村庄得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与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得区域。规划区得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得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统筹城乡发展得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得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与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得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得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
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得绿化工作,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与《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得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全民义务植树与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得日常工作。”
第三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得建设与
维护列为城市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得组成部分,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与维护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与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
说明:新增内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修改。义务植树、表彰奖励内容集中列入第四条,绿化科研内容集中列入新增得第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得建设与维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与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得单位与有劳动
能力得适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她绿化义务,。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
化得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与控告。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说明: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明确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得管理机构,第三款内容为原第三条中部分条文。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也明
确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全民义务植树与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得日常工作。”
第六条加强与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得转化,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
说明:突出科技进步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得主导作用。
《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得意见》(建城[2007]215号)指出:“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就是要按照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得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与浪费,获取最大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得必然要求,就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得重要载体,就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得生态基础,就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得发展方向。”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七条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与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各区得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得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中得绿地系统规划专项。
说明: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修改,第二款就是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得编制与审批程序,增加对其中绿地系统规划专项得编制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市城市得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八条编制城市绿化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应当符
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与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与风景林地。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与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得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得绿线。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与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与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得近期目际,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得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得城市绿
化各项指标。
说明: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得规定,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得重点内容。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得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与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得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得绿线。”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得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